中国政府网 简体 繁体 English
四川省政府网站 微博 app客户端
省政府邮箱  
四川省政府网站 四川省政府网站

交通运输厅行政权力责任清单

2016年03月18日  15时53分  来源:省政务服务管理办

表2-25

序号 9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未经检测或检测不合格的公路、水运工程交验的处罚
责任主体 工程质量监督局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未经检测或检测不合格的公路、水运工程交验的行为,应及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主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案件,可不经过立案环节。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事实认定、证据收集、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法定程序遵守、当事人程序权利保障、法律适用、处罚建议、裁量权行使等方面进行审查。重大案件需要进行集体讨论的,应执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程序,并报机关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监督电话 028- 85525217

表2-26

序号 10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公路、水运工程施工现场工程质量问题的处罚
责任主体 工程质量监督局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涉及公路、水运工程施工现场存在工程质量问题的行为,应及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主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案件,可不经过立案环节。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事实认定、证据收集、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法定程序遵守、当事人程序权利保障、法律适用、处罚建议、裁量权行使等方面进行审查。重大案件需要进行集体讨论的,应执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程序,并报机关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监督电话 028- 85525217

表2-27

序号 11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公路、水运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问题的处罚
责任主体 工程质量监督局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涉及公路、水运工程施工现场存在安全生产问题的行为,应及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主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案件,可不经过立案环节。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事实认定、证据收集、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法定程序遵守、当事人程序权利保障、法律适用、处罚建议、裁量权行使等方面进行审查。重大案件需要进行集体讨论的,应执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程序,并报机关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监督电话 028- 85525217

表2-28

序号 12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违规行为的处罚
责任主体 工程质量监督局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涉及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的违规行为,应及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主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案件,可不经过立案环节。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事实认定、证据收集、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法定程序遵守、当事人程序权利保障、法律适用、处罚建议、裁量权行使等方面进行审查。重大案件需要进行集体讨论的,应执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程序,并报机关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监督电话 028- 85525217

表2-29

序号 13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招投标活动参与主体违反招投标有关法律法规等行为的处罚
责任主体 建设管理处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涉及国家、省重点公路建设项目的违反招标投标有关法律法规行为等行为,应及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主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案件,可不经过立案环节。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事实认定、证据收集、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法定程序遵守、当事人程序权利保障、法律适用、处罚建议、裁量权行使等方面进行审查。重大案件需要进行集体讨论的,应执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程序,并报机关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监督电话 028- 85525217

表2-30

序号 14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公路建设项目违反基本建设程序的处罚
责任主体 建设管理处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涉及国家、省重点公路建设项目违反基本建设程序的行为,应及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主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案件,可不经过立案环节。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事实认定、证据收集、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法定程序遵守、当事人程序权利保障、法律适用、处罚建议、裁量权行使等方面进行审查。重大案件需要进行集体讨论的,应执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程序,并报机关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监督电话 028- 85525217

表2-31

序号 15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公路建设项目违反工程建设质量等法律法规行为的处罚
责任主体 建设管理处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涉及国家、省重点公路建设项目违反工程建设质量管理等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及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主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案件,可不经过立案环节。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事实认定、证据收集、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法定程序遵守、当事人程序权利保障、法律适用、处罚建议、裁量权行使等方面进行审查。重大案件需要进行集体讨论的,应执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程序,并报机关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监督电话 028- 85525217

表2-32

序号 16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未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进行公路建设施工的处罚
责任主体 高速公路交通执法机构,大件公路管理处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未经交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进行公路建设施工的行为,应及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主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案件,可不经过立案环节。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事实认定、证据收集、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法定程序遵守、当事人程序权利保障、法律适用、处罚建议、裁量权行使等方面进行审查。重大案件需要进行集体讨论的,应执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程序,并报机关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监督电话 028- 85525217

表2-33

序号 17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擅自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处罚
责任主体 高速公路交通执法机构,大件公路管理处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擅自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行为,应及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主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案件,可不经过立案环节。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事实认定、证据收集、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法定程序遵守、当事人程序权利保障、法律适用、处罚建议、裁量权行使等方面进行审查。重大案件需要进行集体讨论的,应执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程序,并报机关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监督电话 028- 85525217

表2-34

序号 18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未经同意穿越、跨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建设、埋设管道、电缆等,未经同意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所修建、架设、埋设的设施不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的处罚
责任主体 高速公路交通执法机构,大件公路管理处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未经同意穿越、跨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建设、埋设管道、电缆等,未经同意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以及所修建、架设、埋设的设施不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的行为,应及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主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案件,可不经过立案环节。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事实认定、证据收集、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法定程序遵守、当事人程序权利保障、法律适用、处罚建议、裁量权行使等方面进行审查。重大案件需要进行集体讨论的,应执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程序,并报机关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监督电话 028- 85525217

表2-35

序号 19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在大中型公路桥梁和渡口周围二百米、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一百米范围内,以及在公路两侧一定距离内,挖砂、采石、取土、倾倒废弃物,进行爆破作业及其他危及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活动的处罚
责任主体 高速公路交通执法机构,大件公路管理处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在公路桥梁、渡口、隧道及公路两侧挖砂、采石、取土、倾倒废弃物,以及爆破作业及其他危及公路安全的行为,应及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主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案件,可不经过立案环节。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事实认定、证据收集、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法定程序遵守、当事人程序权利保障、法律适用、处罚建议、裁量权行使等方面进行审查。需要重大案件需要进行集体讨论的,应执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程序,并报机关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监督电话 028- 85525217

表2-36

序号 20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的处罚
责任主体 高速公路交通执法机构,大件公路管理处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涉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的行为,应及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主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案件,可不经过立案环节。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事实认定、证据收集、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法定程序遵守、当事人程序权利保障、法律适用、处罚建议、裁量权行使等方面进行审查。需要重大案件需要进行集体讨论的,应执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程序,并报机关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监督电话 028- 85525217
下一页

主办单位: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运行维护单位:中国电信四川公司
  • 微信
  • 微博
  • 客户端
  • 头条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