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立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驾驶人员、押运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或未经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证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的;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件,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的;或者超越从业资格证件核定范围,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主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案件,可不经过立案环节。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