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公安厅对省政协十二届四次会议第0323号提案答复的函

  • 2021年09月15日 11时29分
  • 来源: 四川省公安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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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张国林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提高交通安全保障科学性和交通执法严肃性的建议》(第0323号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缓堵保畅方面的建议

    全省公安交管部门坚持“标本兼治”的工作思路,综合运用多种手段治理城市交通拥堵,同时在实际管理工作中根据路网交通流量、道路通行能力、道路交通特征等具体情况采取针对性的交通管控措施,优先保障城市公共交通和主干道、大流量出行需求。成都公安交管部门自2012年起对机动车实行了尾号限行措施,控制交通出行总量;通过设置公交专用道、HOV车道(交通管理中将仅供乘坐至少某一规定乘客数的车辆通行的车道,可以使用该车道的车辆包括公交车、乘坐2人以上的小轿车或货车),缓解交通拥堵;针对一些主干道潮汐交通(指早晨进城方向交通流量大,而完善出城方向交通流量大的现场)特征明显的特点,综合设置了6条潮汐车道、潮汐可变车道,提高道路资源利用率;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逐步将140余条主要干道限速值提高了10%—20%,缩短了主要干道的通勤时间;在全市100余个机非路口设置“直行待行区”和“左转待转区”,使路口车辆排队长度明显缩短,减少通行延误。

    二、关于交通组织方面的建议

    全省公安交管部门结合本地交通流量、道路条件、地形环境等实际,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城市道路标志和标线设置规范》(GB51038)、《公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规范》(JTGD82)等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要求,合理设置交通标志标线。您提到的左转专用道、可以直行可以左转道路及相关标志设置的问题,公安交管部门是结合道路路口左转弯交通量和车道数来设置的,因此,有的路口有左转专用道,有的路口左转和直行是一条车道。同时,在通行至路口的道路上设置有车道行驶方向标志和至少2组导向箭头,能够为机动车驾驶员提前变换车道提供指引,避免造成拥堵。

    三、关于限速测速方面的建议

    为了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维护道路交通秩序,按照《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05号)、《关于规范查处机动车违反限速规定交通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公交管〔2013〕455号)相关规定和要求,公安交管部门在道路交通事故多发、交通安全隐患突出、超速违法行为多或人群密集的路口、路段设置交通技术监控设备,对超速违法行为进行治理。同时,为了解决道路限速值与实际安全通行速度不一致的问题,公安厅积极推动省人大常委会修订了《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修订后第三十条规定:“道路最高限速与道路实际安全通行速度不相符,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收到有关整改意见或者建议的,应当依法对限速进行评估和调整。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相关反映后,应当向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时提出整改意见与建议。”2021年4月以来,全省公安交管部门开展了规范交通技术监控设备非现场执法专项整治行动,对发现存在上述问题的将坚决予以整改。

    四、关于事故处理方面的建议

    公安交管部门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和时限,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调查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相关规定,机动车与机动车、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道路交通事故仅造成人员轻微伤等情形的,公安交管部门可以适用简易程序。除自行协商和简易程序外,其他道路交通事故由公安交管部门按照一般程序处理,需要经过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检验、鉴定等多个工作程序。对于您提到的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方面的问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对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赔偿比例规定进行了细化。根据四川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编写的《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理解与适用》的解释,上述规定是考虑到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时,机动车作为强者,为了体现对人的关怀,对弱势一方的保护,对机动车一方实行过错推定,减轻受害人的举证责任负担,使其更容易得到赔偿,人身损害得到及时救济。

    最后,再次感谢您对公安交通管理工作的关心、理解与支持。

    (联系人:厅交警总队许刚;联系电话:87595681

                                                                  四川省公安厅

                                                                   2021713


    责任编辑: 余庆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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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公安厅对省政协十二届四次会议第0323号提案答复的函

  • 2021年09月15日 11时29分
  • 来源: 四川省公安厅
  • 张国林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提高交通安全保障科学性和交通执法严肃性的建议》(第0323号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缓堵保畅方面的建议

    全省公安交管部门坚持“标本兼治”的工作思路,综合运用多种手段治理城市交通拥堵,同时在实际管理工作中根据路网交通流量、道路通行能力、道路交通特征等具体情况采取针对性的交通管控措施,优先保障城市公共交通和主干道、大流量出行需求。成都公安交管部门自2012年起对机动车实行了尾号限行措施,控制交通出行总量;通过设置公交专用道、HOV车道(交通管理中将仅供乘坐至少某一规定乘客数的车辆通行的车道,可以使用该车道的车辆包括公交车、乘坐2人以上的小轿车或货车),缓解交通拥堵;针对一些主干道潮汐交通(指早晨进城方向交通流量大,而完善出城方向交通流量大的现场)特征明显的特点,综合设置了6条潮汐车道、潮汐可变车道,提高道路资源利用率;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逐步将140余条主要干道限速值提高了10%—20%,缩短了主要干道的通勤时间;在全市100余个机非路口设置“直行待行区”和“左转待转区”,使路口车辆排队长度明显缩短,减少通行延误。

    二、关于交通组织方面的建议

    全省公安交管部门结合本地交通流量、道路条件、地形环境等实际,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城市道路标志和标线设置规范》(GB51038)、《公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规范》(JTGD82)等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要求,合理设置交通标志标线。您提到的左转专用道、可以直行可以左转道路及相关标志设置的问题,公安交管部门是结合道路路口左转弯交通量和车道数来设置的,因此,有的路口有左转专用道,有的路口左转和直行是一条车道。同时,在通行至路口的道路上设置有车道行驶方向标志和至少2组导向箭头,能够为机动车驾驶员提前变换车道提供指引,避免造成拥堵。

    三、关于限速测速方面的建议

    为了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维护道路交通秩序,按照《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05号)、《关于规范查处机动车违反限速规定交通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公交管〔2013〕455号)相关规定和要求,公安交管部门在道路交通事故多发、交通安全隐患突出、超速违法行为多或人群密集的路口、路段设置交通技术监控设备,对超速违法行为进行治理。同时,为了解决道路限速值与实际安全通行速度不一致的问题,公安厅积极推动省人大常委会修订了《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修订后第三十条规定:“道路最高限速与道路实际安全通行速度不相符,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收到有关整改意见或者建议的,应当依法对限速进行评估和调整。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相关反映后,应当向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时提出整改意见与建议。”2021年4月以来,全省公安交管部门开展了规范交通技术监控设备非现场执法专项整治行动,对发现存在上述问题的将坚决予以整改。

    四、关于事故处理方面的建议

    公安交管部门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和时限,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调查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相关规定,机动车与机动车、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道路交通事故仅造成人员轻微伤等情形的,公安交管部门可以适用简易程序。除自行协商和简易程序外,其他道路交通事故由公安交管部门按照一般程序处理,需要经过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检验、鉴定等多个工作程序。对于您提到的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方面的问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对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赔偿比例规定进行了细化。根据四川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编写的《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理解与适用》的解释,上述规定是考虑到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时,机动车作为强者,为了体现对人的关怀,对弱势一方的保护,对机动车一方实行过错推定,减轻受害人的举证责任负担,使其更容易得到赔偿,人身损害得到及时救济。

    最后,再次感谢您对公安交通管理工作的关心、理解与支持。

    (联系人:厅交警总队许刚;联系电话:875956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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