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林业厅对省政协十一届二次会议第331号提案答复的函

  • 2015年01月12日 09时49分
  • 来源: 四川省林业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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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何文军委员:

      你提出的《关于简化林权抵押流程的建议》(第331号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首先感谢你对我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关注和支持。集体林权是农村集体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农民参与实现城乡共同富裕的重要物质基础。我省于2008年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截至2010年,全省大部分集体林地都以家庭承包方式将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落实到农户。改革后,林农经营主体地位得到确立,林业经营效益与林农收入直接挂钩,广大林农的生产经营积极性高涨。同时,林权流转机制的建立也有利于盘活林业资源,促进林业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和森林资源的优化配置。可以说,改革解决了林业发展的动力机制的问题。

      二、省林业厅于2009年印发了《四川省林权流转管理办法(试行)》(川林发〔2009〕155号),于2010年联合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四川银监局印发了《四川省林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成银发〔2009〕1号)。这两个办法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以下简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四川实际,为规范集体林权流转和抵押贷款行为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提案中提到:“林地承包经营权以及林木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再流转手续繁琐,需初始所有权或使用权人重复确认”的问题,涉及《承包法》第五节第三十七条条款内容:“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因此,目前法律框架下,林权流转不能回避发包方(林地所有权人)的知情权。

      三、提案中建议“推进一次性确权登记”与目前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实践是一致的。集体林权通过家庭承包确权到户后,经过初始登记颁发林权证,确立农户承包经营主体地位,承包人享有相应资产的经营权、处置权和收益权。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个人、企业或组织通过转让方式获得林权,经过变更登记取得林权证,同样享有相应资产的经营权、处置权和收益权。当企业作为林权权利人利用集体林权向金融机构抵押贷款时,根据《四川省林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第十一条款规定,“必须取得拥有集体林地所有权的集体经济组织出具的贷款到期借款人不能全额偿还本息时,同意抵押林权流转的书面文件”。该条款的设置主要遵循《承包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以便保障金融机构处置不良贷款抵押资产的权利。因此,《承包法》未修改前,此程序简化不了。

      四、提案中关于“规范林业资源资产评估机构资质”的建议已列入我们推进集体林权改革的重点工作。2013年省林业厅会同省银监局转发了《中国银监会 国家林业局关于林权抵押贷款的实施意见》(川银监发〔2013〕67号),强调在我省要建立林权押抵贷款财产价值评估制度,推行森林资源实物量调查与价值评估相结合的“量价分离”法。由于林权价值评估是一项专业性强,涉及部门多的工作,在林业资源资产评估资质认定方面需多部门配合,共同推进。

      四川省林业厅

      2014年3月26日

      (联系人:刘国林;联系电话:028—83364187)
    责任编辑: 刘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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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林业厅对省政协十一届二次会议第331号提案答复的函

  • 2015年01月12日 09时49分
  • 来源: 四川省林业厅
  •   何文军委员:

      你提出的《关于简化林权抵押流程的建议》(第331号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首先感谢你对我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关注和支持。集体林权是农村集体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农民参与实现城乡共同富裕的重要物质基础。我省于2008年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截至2010年,全省大部分集体林地都以家庭承包方式将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落实到农户。改革后,林农经营主体地位得到确立,林业经营效益与林农收入直接挂钩,广大林农的生产经营积极性高涨。同时,林权流转机制的建立也有利于盘活林业资源,促进林业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和森林资源的优化配置。可以说,改革解决了林业发展的动力机制的问题。

      二、省林业厅于2009年印发了《四川省林权流转管理办法(试行)》(川林发〔2009〕155号),于2010年联合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四川银监局印发了《四川省林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成银发〔2009〕1号)。这两个办法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以下简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四川实际,为规范集体林权流转和抵押贷款行为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提案中提到:“林地承包经营权以及林木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再流转手续繁琐,需初始所有权或使用权人重复确认”的问题,涉及《承包法》第五节第三十七条条款内容:“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因此,目前法律框架下,林权流转不能回避发包方(林地所有权人)的知情权。

      三、提案中建议“推进一次性确权登记”与目前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实践是一致的。集体林权通过家庭承包确权到户后,经过初始登记颁发林权证,确立农户承包经营主体地位,承包人享有相应资产的经营权、处置权和收益权。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个人、企业或组织通过转让方式获得林权,经过变更登记取得林权证,同样享有相应资产的经营权、处置权和收益权。当企业作为林权权利人利用集体林权向金融机构抵押贷款时,根据《四川省林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第十一条款规定,“必须取得拥有集体林地所有权的集体经济组织出具的贷款到期借款人不能全额偿还本息时,同意抵押林权流转的书面文件”。该条款的设置主要遵循《承包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以便保障金融机构处置不良贷款抵押资产的权利。因此,《承包法》未修改前,此程序简化不了。

      四、提案中关于“规范林业资源资产评估机构资质”的建议已列入我们推进集体林权改革的重点工作。2013年省林业厅会同省银监局转发了《中国银监会 国家林业局关于林权抵押贷款的实施意见》(川银监发〔2013〕67号),强调在我省要建立林权押抵贷款财产价值评估制度,推行森林资源实物量调查与价值评估相结合的“量价分离”法。由于林权价值评估是一项专业性强,涉及部门多的工作,在林业资源资产评估资质认定方面需多部门配合,共同推进。

      四川省林业厅

      2014年3月26日

      (联系人:刘国林;联系电话:028—833641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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