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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林业和草原局

关于印发《四川省林业和草原局草畜

平衡和禁牧休牧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川林规发〔2023〕5号

甘孜州、阿坝州、凉山州林业和草原局:

《四川省林业和草原局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23年第15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附件:四川省林业和草原局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四川省林业和草原局

2023年12月7日

附件

四川省林业和草原局

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依法保护草原,维护生态安全,实现草原资源可持续利用,推动草原畜牧业发展与生态保护相协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省各地开展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草畜平衡是指为保持草原生态系统良性循环,在一定时间内,草原上生产的、可供合理利用的饲草总量与饲养牲畜所需的饲草量保持动态平衡。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禁牧休牧是指对严重退化、沙化、石漠化、鼠虫危害严重的草原和生态脆弱的草原,应当有计划、有步骤地实施休牧、禁牧。

第五条 落实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工作应当与草原生态保护修复治理工程项目相结合,改善草原生态环境。

第六条 地方各级林草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监督管理工作,联合财政、农业农村等部门对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制度落实、草原补奖资金发放、工作成效进行指导、检查。

第七条 县级林草主管部门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做好本辖区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第八条 各级林草主管部门组织草原技术推广及科研机构定期对禁牧草地的植被恢复、草原生产能力和草原动态变化等情况进行监测,评估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效果。

第九条 各级林草主管部门结合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区域划定情况,组织开展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依法保护草原意识。

第十条 地方各级林草主管部门指导草原使用者、草原承包经营者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草原,遵守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制度,履行草原保护义务。指导通过流转经营草原的组织和个人依法遵守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制度,按照承包合同及流转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草原。

第十一条 鼓励草原使用者、草原承包经营者通过种养结合、舍饲养殖、改良品种、优化畜群结构、加快畜群周转、延伸产业链等方式促进草原畜牧业高质量发展,减轻草原承载压力。

第十二条 建立草畜平衡和草原禁牧休牧公示制度。县级林草主管部门应将草畜平衡区和禁牧区域、面积、期限、责任人等情况以村为单位进行公示,并在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区域设立明显的标志,标明禁牧休牧草原的区域、期限等内容。

第十三条 建立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工作核查机制。县级以上林草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落实情况的核查工作。

第十四条 县级林草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草畜平衡和草原禁牧休牧管理档案。

第十五条 县级林草主管部门指导乡(镇)充分发挥专职或兼职生态护林护草员作用,做好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监管。

第十六条 建立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社会监督制度。县级林草主管部门应设立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建立监督机制。

第十七条 各级林草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监督管理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按有关规定给予惩处。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四川省林业和草原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4年2月1日起执行,试行期两年。执行期间,如国家和省有新的规定,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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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主办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编辑出版   四川省人民政府公报室
编       审   杨东生
责       编   赵晓斌 唐 黎
                 张 娟
编       校   杨 雯 朱 莎 于淑青
印       刷   四川省人民政府机关文印中心
发行范围    国际国内公开发行
全国统一刊号   CN51—1727/D
国际标准刊号    ISSN 1006—1991
广告经营许可证号    5100004000451
刊       期   半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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