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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教育厅

关于切实规范涉教保险管理

工作的通知

川教〔2022〕52号

各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各高等学校:

为进一步规范涉教保险管理,加强学校风险防控能力,现就切实规范涉教保险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担当

加强涉教保险管理工作是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生命至上的重要内容,是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办人民满意教育的重要保障,对于防范化解学校和师生所面临的突发性风险矛盾,提高学校风险管控能力,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师生合法权益,减轻学生家长经济负担等方面都具有十分重要意义。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学校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制定本地本校涉教保险管理办法和工作方案,明确涉教保险归口或牵头管理部门,配备专兼职人员,将涉教保险工作作为重要事项专题研究,狠抓建章立制和规范管理,逐步建立校园风险预防与处置长效机制。学校是涉教保险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校长是第一责任人,要将安全管理和风险化解处置相结合,认真履行教育、管理和保护学生的法定职责。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切实履行管理责任,积极协调银保监、财政等部门,建立沟通协商、培训宣传、指导监督的联动机制,督促保险机构(包括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下同)、学校落实保险政策,切实履行职责义务,确保涉教保险工作持续稳定健康有序推进。

二、加强保险教育,增强保险意识

各地各校要充分发挥保险在培养、塑造学生生命安全意识、诚信意识、互助意识、规则意识等方面的重要教育作用,将保险教育与安全教育、法治教育相结合,拓宽宣传渠道,丰富传播载体,多措并举宣传相关法规政策、保险常识等,提升学校师生及家长的保险认知和安全风险意识,推动形成依法解决涉教安全问题纠纷的共识。各地各校每学期至少开展一次保险宣传教育。鼓励高等学校以开设相关课程、讲座等多种形式,引导学生学习和掌握保险知识,提高应对风险的能力。中小学课程要适当安排保险教育相关内容,组织开展保险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学生保险意识。

三、做好分类管理,规范投保行为

涉教保险是以学校、学生和教职员工为风险主体的保险,按出资主体(投保人)可分为个人投保和学校投保;按性质可分为社会保险、政策性商业保险和非政策性商业保险。涉教保险必须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依法运行、分类管理。

(一)由学校投保的涉教保险管理

1.政策性商业保险坚持“应保尽保,足额投保”。校方责任保险、职业院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是政府主导、政策推动、市场运作的政策性商业保险。校方责任保险实行“统一管理、统一部署、统一方案”的全省统保机制。各地各校要根据国家或省相关文件要求,严格按照项目主管部门安排部署,把政策性商业保险工作纳入学校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和工作考核,并充分保障投保经费。学校使用财政资金或其他资金投保,确保“应保尽保,足额投保”。其他保险不得与政策性商业保险捆绑、搭车销售。

2.非政策性商业保险坚持“因校制宜”投保。校方无过失责任保险、教职员工校方责任保险、校园雇主责任保险、校园综合财产保险等是由学校自主选择投保的非政策性商业保险,是政策性商业保险的有益补充。各地各校要研究评估自身安全风险状况,科学选择投保项目、努力发挥资金使用最大效能。要建立完善保险机构服务准入、退出机制,坚持公平竞争。由学校投保的非政策性商业保险项目应按照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制度要求,结合购买内容及市场状况、相关保险机构服务能力和信用状况等因素,通过公平竞争择优确定保险机构,不得直接指定。有条件的市(州)和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可以在充分征求相关部门和所辖学校意见后,统筹制定本地区学校投保非政策性商业保险的政策办法并选择保险机构实施统一投保。

(二)由个人投保的涉教保险管理

1.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坚持“组织引导”。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是由个人参保的社会保险。将学生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是国家为保障学生基本医疗需求做出的制度安排。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09〕27号)和各地医保部门针对幼儿、中小学生参保制定的相关文件要求,开展此项业务的学校要与医保部门协同配合,组织学生参保。根据教育服务性收费、代收费文件要求,学校可按照辖区内医保部门本年度公布的缴费金额代收学生医疗保险费,但不得超额代收或收取额外的手续费。未开展此项业务的学校要做好家校沟通,积极引导学生到户籍所在地参保。

2.学生(个人)保险坚持“自愿投保”。学生(幼儿)平安保险、学生(幼儿)安康保险、监护人责任保险等学生(个人)保险是由学生或监护人个人投保的非政策性商业保险,要严格遵循“自愿投保”原则,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投保。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和教职员工不得代理、代办学生(个人)保险业务,不得以任何名义指定学生购买保险产品,不得利用课堂教学等渠道推销保险产品,不得允许保险机构进校摆摊设点推销保险产品,不得将是否购买保险与任何教育教学管理挂钩,不得就此类保险组织招标。

四、严管人员资金,依法合规受捐

各地各校要制定涉教保险管理制度,相关管理人员不得在保险机构兼职兼薪,不得索要、收取保险机构商业回扣或佣金,不得借职务之便获取不正当利益,不得由保险机构人员代位履职,相关业务涉及直系亲属时应回避。要定期开展人员履职培训,使其掌握保险法规政策,了解保险业务知识,理解保险约定条款,熟悉工作流程,遵守工作行为准则,学会利用保险化解校园风险,为规范开展涉教保险工作奠定基础。要加强资金管理,不得协助保险机构一次性收取超过一年的短期保险保费,不得以学校、教职员工、学生干部或家委会等名义代收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外的保险费,不得设立或变相设立涉教保险“小金库”,不得以捐资助学、手续费等名义收取保险回扣和佣金。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学校依规设置安全风险基金或者学生救助基金,健全学生安全事故救助机制。各地要按照《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法规要求,加强对教育基金会的监管,指导其完善保险机构捐赠程序,明确捐赠资金管理使用范围,堵塞捐赠资金管理使用中的漏洞。除基金会等有募集资金资格的慈善组织外,教育系统各单位不得直接接受保险机构捐赠。资金捐赠行为不得与涉教保险业务开展挂钩。鼓励保险机构对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投保优惠。

五、强化服务监督,严格责任追究

要准确把握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和保险机构之间的关系,与保险机构共建联席会议等协作机制,加强对涉教保险机构提供保险服务的监督,督促其认真履约,做好承保理赔、协助投保和索赔等服务,开展校园安全风险防控,提供风险诊断、风险排查、风险化解和法律援助等专业服务,做到保险服务流程规范、保障充足、赔付及时、廉洁经营。鼓励保险机构创新学生(个人)保险投保平台、简化投保流程,充分运用新技术提供便捷有效的投保手段,方便学生和监护人自主选择投保。鼓励保险机构围绕教育系统的保险需求设计保险产品,不断优化保险保障方案,不断提高保险服务水平。各地各校要健全内控制度,分类建立培训、投保、案件管理等工作档案。及时公示相关保险招标采购信息、收费标准、收费方式、监督举报电话等,畅通政策咨询和情况反映渠道,汇总意见建议和问题线索并建立台账管理,主动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监督。增强法律观念,严守廉洁纪律,要建立廉政风险台账,压紧压实责任。对失职失责、监管缺位、未按要求投保政策性商业保险、强制投保非政策性商业保险、资金管理和使用不规范、违规获利的单位及个人,严肃追究责任,发现严重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知由四川省教育厅负责解释,自2022年7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四川省教育厅

2022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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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主办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编辑出版   四川省人民政府公报室
编       审   杨东生
责       编   赵晓斌 唐 黎
                 张 娟
编       校   杨 雯 朱 莎 于淑青
印       刷   四川省人民政府机关文印中心
发行范围    国际国内公开发行
全国统一刊号   CN51—1727/D
国际标准刊号    ISSN 1006—1991
广告经营许可证号    5100004000451
刊       期   半月刊
地       址    成都市督院街30号
电       话    (028)86604546
                  (028)86605625(传真)
邮政编码    610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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