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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教育厅

关于印发《四川省高等学校人文社会

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川教〔2022〕72号

各高等学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四川省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的建设和运行管理,现将《四川省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教育厅

2022年8月3日

四川省高等学校

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四川省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人才聚集优势,进一步整合研究力量,优化资源配置,促进体制和机制创新,推动我省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繁荣发展,更好地服务于省委、省政府决策,结合我省实际及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以下简称“重点研究基地”)的建设和管理规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点研究基地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精神,全面加强党的领导,以研究解决区域重大理论和四川现实问题为重点,是高等学校集聚和培养高水平创新人才的学术高地,是组织高水平基础理论研究、应用对策研究的创新平台,是开展高水平学术交流的重要窗口,是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重点研究基地按照优势突出、特色鲜明、定位明确、统筹布局的原则,分类建设和管理。

第二章 申报条件与建设要求

第四条 申报条件

重点研究基地要有明确的主要研究方向,所在学科领域有较明显的特色优势、较好的研究基础、相对稳定的科研队伍。专职科研人员以依托单位人员为主,可吸收省内外相关学科的科研人员参加。具有本研究领域较丰富的图书资料和可供科研的良好条件。

1.研究方向明确,特色突出。研究方向须以国家、行业和地方重大需求为导向或处于新兴交叉研究领域,须有相关学科支撑或已有特色优势的研究基础,且在本研究领域具备比较优势。

2.队伍结构合理,实力较强。重点研究基地须有相对稳定的学术队伍,较为合理的科研人员梯队结构(包括年龄、职称和学历学位结构),高级职称研究人员原则上应占研究队伍的1/2以上。

3.基础条件良好,保障有力。重点研究基地须拥有独立、集中的研究用房(包括:研究室、办公室、配有多媒体设备的学术研讨场地等);配备开展科研所需的计算机等办公设施,拥有1万册以上的图书资料;配备有专职工作人员;每年有不低于10万元的运转经费。

4.管理措施到位,运转有序。有科研工作近期计划和中长期发展规划,并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和实施细则。

第五条 建设要求

科学研究:通过承担、发布科研项目,促进四川哲学社会科学理论研究,以高质量的科研成果为四川的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服务。

队伍建设与人才培养:通过基地建设,凝聚和培养一批高水平学术带头人和中青年学术骨干,形成一批较高学术水平的学术团队;构建拔尖创新人才培养模式,促进相关学科的建设与发展,提高本科及研究生培养质量。

学术交流:通过举办全省、全国或国际学术会议,接收国内外访问学者,建立图书资料库、数据库和专业化的信息网络等措施,成为相关学科、领域的全省学术交流和资料信息重要节点。

咨询培训:通过承担政府和社会各界委托的研究课题等,为党政部门、企事业单位等提供决策咨询及培训服务。

管理体制:通过考核激励、成果认定、社会服务等方面的开拓性举措,为高等学校科研机构机制体制改革创新提供试点和示范。

第三章 管理体制

第六条 重点研究基地是在教育厅指导与支持下,依托单位单独设置的实体性科研机构,由依托单位领导和建设,具体业务接受本单位科研管理部门的管理。

第七条 教育厅主要职责

(一)负责《四川省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管理办法》的制定、修改。

(二)负责省域范围内重点研究基地的规划布局和动态调整,并组织专家对重点研究基地进行申报评审、运行检查和周期考核。

(三)做好重点研究基地建设和发展的指导、协调、服务工作。

第八条 依托单位主要职责

(一)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加强重点研究基地建设和管理。对重点研究基地组织开展的哲学社会科学领域相关研究的选题和内容进行严格审核。

(二)负责重点研究基地主任的聘任和解聘并报教育厅备案。

(三)审定重点研究基地的建设和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学术研究中长期规划,并检查、督促、落实。

(四)为重点研究基地提供研究和工作需要的场地、设备设施、人员及经费等支持。

(五)组织和支持重点研究基地的重大学术活动。

(六)加强重点研究基地的学风和作风建设。

(七)向教育厅报告重点研究基地的有关重大事项。

第九条 重点研究基地主要职责

(一)加强党的基层组织建设。

(二)制定并落实重点研究基地的建设计划。

(三)制定并完善科研管理、工作管理、档案管理等基地建设规章制度。

(四)制定基地的中长期科研规划,编制并发布科研项目。

(五)组织协调学术委员会的活动。

(六)组织重大的学术交流活动,开展多种形式的服务活动。

(七)及时向教育厅报送重点研究基地的重大活动信息。

(八)每年12月向教育厅报送年度总结及次年工作要点。

第十条 基地主任主要职责

(一)重点研究基地实行主任负责制。其主要职责是:全面负责重点研究基地建设,组织实施重点研究基地建设目标任务和学术委员会确定的建设发展规划,制定内部管理规章制度,负责聘任副主任、专兼职研究人员及管理人员,筹集并按规定使用经费。

(二)重点研究基地主任原则上不超过60岁,每届任期三年,由依托单位主要领导聘任(需与依托单位主要领导签订责任、权利、利益明确的书面聘任合同),一般不得兼职。

第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学术委员会负责制定和修订学术委员会章程;审议学术研究方向和中长期研究规划;参与项目指南制定和项目立项评审及结项验收;参与协调本学科领域的重大学术活动。

(二)学术委员会成员一般由省内、国内外在本领域学术造诣较深的知名学者、专家7~11人(应为单数)组成,本校学者不得超过1/3。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委员由依托单位主要领导聘任。重点研究基地主任不得兼任学术委员会主任。

(三)学术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续担任。每次换届时委员须更换1/3以上。

第四章 科研项目管理

第十二条 重点研究基地要发挥自身优势,整合全省科学研究资源;要瞄准学科前沿,加强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要坚持问题导向,积极承担重大科研项目,主动承揽国内外各类研究项目。

第十三条 重点研究基地每年应将当年度课题申报指南向社会公告,并以省内高等学校为主要征集对象组织申报。

第十四条 重点研究基地项目(含自筹经费项目)经学术委员会评审通过并经依托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公示无异议后,方可下达立项通知书,并同时将立项名单报送教育厅备案。

第十五条 重点研究基地所立项项目类型为“四川省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项目”,项目周期一般不超过三年。

第十六条 重点研究基地项目结项(除“免于鉴定”外)应组织专家进行验收,验收的组织工作和专家选聘由重点研究基地负责,验收结果经公示无异议后相关材料(公函、专家名单、结项名单)报教育厅备查。

第五章 人才培养与学术交流

第十七条 重点研究基地应积极吸收中青年教师参加重大项目研究,培养高素质的学术带头人和中青年学术骨干;积极吸收研究生参加课题组,促进硕士、博士等高级专门人才的培养。

第十八条 重点研究基地应把重大项目的研究与新课程的开发紧密结合起来,促进最新研究成果向教学层面转化,在更新教学内容和提高教学水平方面发挥积极作用;同时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应尽可能为社会各界提供以知识更新为主要内容的培训。

第十九条 重点研究基地每年至少举办一次高质量专业学术会议,研究探讨重要理论和实践问题,优化凝练研究方向,加强国内外学术交流,促进学科交叉融合,并在会议召开一个月内将会议纪要向教育厅备案。

第六章 成果管理

第二十条 重点研究基地立项研究的研究成果须明确标注由重点研究基地资助。成果拥有权原则上归属资助单位,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重点研究基地须围绕《教育厅高校智库专报》关注重点和要求(另行通知)组织投稿,每年至少5篇。投稿一经采用,所依托的研究基地项目将视为“免于鉴定”直接结题。

第二十二条 重点研究基地应加强研究成果的交流、推广和宣传以及转化工作。

第七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三条 重点研究基地建设经费由依托单位自行投入,主要用于项目资助、图书资料购置及网站建设和学术会议等。重点研究基地的日常办公经费由依托高等学校财务部门据实核定安排,并列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

第二十四条 重点研究基地建设经费要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单独建账,分账核算,专款专用。

第二十五条 各重点研究基地应主动承担地方政府和社会各界委托的研究、咨询和培训项目,拓宽研究经费渠道。

第八章 检查考核

第二十六条 重点研究基地每4年为一个考核周期,考核由教育厅组织。

第二十七条 对考核结论为优秀的重点研究基地,教育厅将在政策方面给予倾斜;考核结论为不合格的,将责令限期整改或予以撤销。

第二十八条 重点研究基地未按本办法要求报送相应材料的,将予以通报,情节严重的将责令限期整改或予以撤销。

第九章 附  

第二十九条 重点研究基地对外名称为:“四川省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研究中心”。英文模板参考格式:Key Research Base of 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 of Sichuan Province。

第三十条 本办法适用于教育厅批准的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各重点研究基地须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现有“四川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按照本办法统一更名为“四川省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29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由教育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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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主办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编辑出版   四川省人民政府公报室
编       审   杨东生
责       编   赵晓斌 唐 黎
                 张 娟
编       校   杨 雯 朱 莎 于淑青
印       刷   四川省人民政府机关文印中心
发行范围    国际国内公开发行
全国统一刊号   CN51—1727/D
国际标准刊号    ISSN 1006—1991
广告经营许可证号    5100004000451
刊       期   半月刊
地       址    成都市督院街30号
电       话    (028)86604546
                  (028)86605625(传真)
邮政编码    610016

主办单位: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运行维护单位:中国电信四川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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