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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四川省中医药管理局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四川省临床医学研究中心

年度考核细则》《四川省临床医学研究

中心绩效评估细则》的通知

川科政〔2022〕3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四川省临床医学研究中心考核和评估工作,加快建立符合中心功能定位和运行特点的绩效导向机制,科技厅、省卫生健康委、省中医药管理局、省药监局制定了《四川省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年度考核细则》《四川省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绩效评估细则》。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1.四川省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年度考核细则

      2.四川省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绩效评估细则

四川省科学技术厅

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四川省中医药管理局

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2年8月26日

附件1

四川省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年度考核细则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加强对四川省临床医学研究中心(以下简称“临床中心”)的动态管理,规范年度考核工作,依据《四川省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管理办法》(川科社〔2021〕3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年度考核对象是建设并运行满1年的临床中心。

第三条 考核目的是引导临床中心规范管理,全面了解和检查临床中心在考核年度内的科研产出、公共服务和管理运行状况,发现问题,积累经验,促进发展。考核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优胜劣汰的原则。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年度考核由科技厅牵头协调,会同省卫生健康委、省中医药局、省药监局(以下简称“管理部门”)组织实施,负责制定考核指标体系,确定参评名单,委托和指导第三方考核机构(以下简称“考核机构”)开展考核工作,确定和发布考核结果。

第五条 考核机构负责考核工作的具体实施,主要职责是:拟定考核实施方案,受理考核材料并做形式审查,组织专家考核,提交考核报告等。 

第六条 临床中心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组织本部门临床中心依托单位做好考核准备工作。

第七条 临床中心依托单位负责审核考核材料的准确性和真实性,为考核提供支撑和保障。

第三章 考核材料

第八条 考核材料是临床中心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包括年度总结报告及相关附件等。考核材料涉及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的应按照有关保密规定执行。

第九条 年度总结报告由临床中心根据考核通知要求据实形成。报告中列举的科研活动、公共服务活动及其成果等应为考核年度内开展和取得,并与临床中心研究方向及固定研究人员有较强的关联性。

第四章 考核程序

第十条 考核机构提出考核对象名单、材料要求、日程安排等,形成考核方案报科技厅后,由管理部门发布年度考核通知。

第十一条 临床中心按照考核通知要求,形成年度总结报告及相关附件,经依托单位审核、公示和主管部门审查后,在规定时间内提交考核机构。

第十二条 考核机构对考核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后,组织专家进行会议评审和现场考察,形成考核报告报科技厅。

第十三条 专家遴选采取回避和信用记录制度,与临床中心有直接利害关系者不能作为考核专家。临床中心可提出回避专家并说明理由,在考核工作开始前按程序上报考核机构。

第十四条 会议评审由专家审阅考核材料,根据考核指标体系独立打分,经集体讨论形成专家组考核意见。

第十五条 抽取20%参加考核的临床中心进行现场考察,主要核查实际运行管理情况是否与考核材料一致。

第五章 考核结果与运用

第十六条 管理部门根据考核报告,确定并发布考核结果。考核结果分“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类,80分及以上为优秀,70—80分(不含)为良好,60—70分(不含)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其中,优秀、良好的比例不超过参加考核的临床中心总数的50%(优秀的比例不超过参加考核总数的30%)。

第十七条 对考核结果优秀和良好的临床中心,科技厅给予后补助支持,经费使用按照《四川省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省级财政后补助管理实施细则》执行。

第十八条 临床中心在考核年度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结果直接确定为不合格:发生泄密事件、重大安全事故、环境污染事件;违反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存在科研失信行为;无故不参加考核或中途退出考核。

第十九条 连续两年考核为不合格的临床中心,不再列入临床中心建设序列。

第六章 科研诚信

第二十条 临床中心在参加考核工作中应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管理部门、主管部门和依托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考核的公正性。

第二十一条 考核机构和考核专家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保密和廉政规定,科学、公正、独立履行职责,不得对外发布相关过程信息,不得收取考核对象任何评审费用、礼金、礼品等。

第七章 附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四川省科学技术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2022年9月26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1-1.四川省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年度考核指标体系

      1-2.四川省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年度考核指标体系说明

附件1-1

四川省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年度考核指标体系



附件1-2

四川省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年度考核

指标体系说明

四川省临床医学研究中心(以下简称“临床中心”)年度考核指标体系满分100分。设置“建设水平”“科研产出”“公共服务”三个一级指标,下设7个二级指标、15个三级指标。

一、建设水平

(一)中心建设。

1.条件保障。

依托单位经费投入总量及增量:考核年度内依托单位从日常运行、固定资产投入、研究开发与临床转化、技术推广与公共服务等方面对临床中心的经费支持总数及经费较上年度增加情况。须附专项经费凭证复印件。

专职管理人员配备情况:考核年度内临床中心正式在编行政管理人员数。须附人员名单。

专用办公场地保障情况:考核年度内临床中心实际使用的办公场地面积。

2.团队建设。

固定科研人员总数及增量:考核年度内临床中心正式在编的科研人员和科研辅助人员总数及较上年度增加情况。须附人员名单。

中青年人才比例:考核年度内临床中心正式在编的45岁及以下中青年科研人员占固定科研人员的比例。须附人员名单。

拥有副高及以上职称或具有博士学位人员比例:考核年度内临床中心正式在编的拥有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具有博士学位的科研人员占固定科研人员的比例。须附人员名单。

团队成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考核年度内临床中心科研团队参加业务培训、进修学习、访问交流等继续教育的总人次。须附继续教育清单。

3.平台构建。

生物样本库样本总量及增量:考核年度内临床中心经标准化收集、处理和集中保藏于生物样本库的样本总量及较上年度增加情况。须附相关证明材料。

临床医疗数据库建设情况:考核年度内临床中心围绕生物样本库建设的配套数据库、信息服务平台、信息管理系统等。须附相关证明材料。

研究平台建设情况:考核年度内临床中心围绕临床中心研究方向建设的基础实验室、检验实验室等研究平台,以及研究平台取得CNAS(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AP(美国病理学家学会)、GCP(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认证,或获得省级以上相关行业部门资质认定等情况。须附相关证明材料。

4.运行管理。

管理机构、学术委员会组建和运行情况:考核年度内临床中心组建管理机构、学术委员会的情况,以及其围绕临床中心发展召开相关会议和提供咨询指导的情况。须附学术委员会成立文件、相关会议纪要。

各项规章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考核年度内临床中心制定的包括管理和运行制度,生物样本库和实验室管理办法,临床研究项目及医学伦理审查制度,保密、环保、生产安全、生物安全等规章制度,及规章制度执行情况。须附规章制度清单。

(二)网络建设。

协同网络中县级、乡镇等医疗机构数量及增量:考核年度内临床中心协同网络中县、乡镇等基层医疗机构成员单位的数量及较上年度增加情况。须附成员名单。

临床中心科技资源向网络成员单位开放共享程度:考核年度内临床中心科研仪器设备、生物样本等科技资源向网络成员单位开放和共享的情况。须附开放服务清单。

带动网络成员单位共同实施临床研究项目的情况:考核年度内临床中心联合网络成员单位共同实施的临床研究项目情况。须附项目清单。

二、科研产出

(一)临床研究。

1.科研项目。

新增国家级、省部级、厅局级科研项目数量及经费:考核年度内临床中心科研人员新主持或新参与的国家级、省部级、厅市级、局级科技项目(课题)数量和经费总量。须附项目清单。

新增研究者自行发起的临床研究项目数量:考核年度内临床中心新增加的由科研人员自行发起的,在国家医学研究登记备案信息系统登记备案,以及在中国临床试验注册中心、美国clinicaltrials注册网注册的临床研究项目数量。须附项目清单。

2.临床研究、评价研究。

新增大型临床研究队列情况:考核年度内临床中心科研人员新主持或新参与的大型临床研究队列情况。须附项目清单。

国际、国内多中心研究项目情况:考核年度内临床中心科研人员新承担的国际、国内多中心研究项目情况。须附项目清单。

新增药品、医疗器械临床评价研究项目情况:考核年度内临床中心科研人员新开展的药品临床评价、医疗器械临床评价研究项目的情况。须附项目清单。

(二)临床转化。

1.指南规范。

诊疗指南:考核年度内临床中心科研人员牵头或参与制定的国际、国家临床诊疗指南数量。须附诊疗指南。

标准规范:考核年度内临床中心科研人员牵头或参与制定的国际、国家、行业、地方、团体标准或技术规范数量,须有标准号或编号。须附标准规范。

专家共识:考核年度内临床中心科研人员在专业期刊发布或经行业协会发布的专家共识数量。须附专家共识。

疾病防控策略建议:考核年度内临床中心科研人员撰写的疾病防控策略建议等被有关行业管理部门采纳的情况。须附采纳证明材料。

2.产品创新。

发明专利:考核年度内临床中心科研人员经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授权的发明专利数量。须附专利证书复印件。

实用新型专利:考核年度内临床中心科研人员经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授权的实用新型专利数量。须附专利证书复印件。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考核年度内临床中心科研人员经国家版权局登记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数量。须附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复印件。

(三)学术水平。

1.国家和省科技奖励。

考核年度内临床中心科研人员以第一完成人或参与人员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和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和四川省科学技术奖(省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省杰出青年科学技术创新奖、省自然科学奖、省技术发明奖、省科学技术进步奖、省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的情况。须附获奖证书复印件。

2.专著。

考核年度内临床中心科研人员在各级出版社正式出版的有国际标准书号的著作(包括专著、编著、译著和教材等)情况。须附专著首页及版权页复印件。

3.重要临床研究论文。

考核年度内临床中心科研人员以第一、第二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的高水平论文的数量,包括被《自然》《科学》等国际权威期刊(top10),SCI/SSCI/EI/国家核心期刊(北京大学图书馆与北京高校图书馆期刊工作研究会联合编辑出版的《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中所列的期刊名录)检索收录的学术论文。须附论文首页复印件。

4.临床研究论文被国际、国内指南引用。

考核年度内临床中心科研人员以第一、第二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的学术论文被国际、国家临床诊疗指南引用的篇次。须附引用证明。

三、公共服务

(一)技术推广。

1.适宜技术推广。

基层适宜技术推广的数量及规模。考核年度内临床中心面向县域、乡镇(社区)诊疗需求,推广适宜技术的项数、次数以及覆盖单位、覆盖县域的情况。须附推广技术清单。

2.人员培训。

培训专科医务人员、临床研究科研人员的场次及人数。考核年度内临床中心通过线上、线下等方式培训网络成员及县域、乡镇(社区)基层专科医务人员、临床研究科研人员的次数和受训人次。须附培训活动清单。

(二)社会服务。

1.远程医疗。

远程医疗服务数量及覆盖单位情况。考核年度内临床中心通过远程诊疗系统指导服务的次数和覆盖网络成员、基层医疗机构的数量。须附远程医疗服务清单。

2.健康帮扶。

支持健康帮扶的人数、次数及覆盖人口数。考核年度内临床中心通过技术支持向基层、偏远地区的医疗机构开展健康帮扶的参与人数、帮扶次数、覆盖人口数。须附健康帮扶清单。

3.科普宣传。

面向社会公众普及医疗健康知识的情况。考核年度内临床中心通过科普书籍、报刊、APP、网站、科普讲座、科普活动等方式向公众普及医疗健康知识的情况。须附相关证明材料。

附件2

四川省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绩效评估细则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加强对四川省临床医学研究中心(以下简称“临床中心”)的动态管理,规范绩效评估工作,依据《四川省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管理办法》(川科社〔2021〕3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绩效评估对象是建设并运行满3年的临床中心,评估周期为每3年一次,参加评估的临床中心当年不再参加年度考核。

第三条 绩效评估的目的是建立符合临床中心定位和特点的绩效导向机制,全面了解和检查临床中心在评估周期内开展科研活动、公共服务和管理运行等方面的情况,总结经验和成效,引导和推动发展。评估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优胜劣汰的原则。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绩效评估由科技厅牵头协调,会同省卫生健康委、省中医药局、省药监局(以下简称“管理部门”)组织实施,负责制定评估指标体系,确定参评名单,委托和指导第三方评估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开展评估工作,确定和发布评估结果。

第五条 评估机构负责评估工作的具体实施,主要职责是:拟定评估实施方案,受理评估材料并做形式审查,组织专家评估,提交评估报告等。

第六条 临床中心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组织本部门临床中心依托单位做好评估准备工作。

第七条 临床中心依托单位负责审核评估材料的准确性和真实性,为评估提供支撑和保障。

第三章 评估材料

第八条 评估材料是临床中心绩效评估的重要依据,包括自评估报告及相关附件等。评估材料涉及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的应按照有关保密规定执行。

第九条 自评估报告由临床中心根据评估通知要求据实形成。报告中列举的科研活动、公共服务活动及其成果等应是评估周期内取得,并与临床中心研究方向及固定研究人员有较强的关联性。

第四章 评估程序

第十条 评估机构提出评估对象名单、材料要求、日程安排等,形成评估方案报科技厅后,由管理部门发布绩效评估通知。

第十一条 临床中心按照评估通知要求,形成自评估报告及相关附件,经依托单位审核、公示和主管部门审查后,在规定时间内提交评估机构。

第十二条 评估机构对评估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后,组织专家进行初步评价、现场考察和综合评议,形成评估报告报科技厅。

第十三条 专家遴选采取回避和信用记录制度,与临床中心有直接利害关系者不能作为评估专家。临床中心可提出回避专家并说明理由,在评估工作开始前按程序上报考核机构。

第十四条 初评由专家组审阅评估材料,进行讨论评议,根据评估指标体系记名打分和排序,形成专家组初评意见。

第十五条 现场考察由专家组根据考察情况形成现场考察意见。现场考察不打分、不排序。

第十六条 综合评议由专家组听取中心负责人情况汇报,审阅评估材料,结合初评意见、现场考察意见并交流讨论,根据评估指标体系记名打分和排序,形成评估意见。

第十七条 评估成绩按照初评打分占40%、综合评议打分占60%计算得出。

第五章 评估结果与运用

第十八条 管理部门根据评估报告,确定并发布评估结果。评估结果分“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类,80分及以上为优秀,70—80分(不含)为良好,60—70分(不含)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优秀、良好的比例不超过参加评估的临床中心总数的50%(优秀的比例不超过参加评估总数的30%)。

第十九条 对评估结果为优秀的临床中心,科技厅将优先推荐申报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并给予后补助支持,经费使用按照《四川省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省级财政后补助管理实施细则》执行。

第二十条 临床中心在评估周期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评估结果直接确定为不合格:发生泄密事件、重大安全事故、环境污染事件;违反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存在科研失信行为;无故不参加评估或中途退出评估。

第二十一条 对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临床中心给予1年的整改期限,1年后在年度考核中按绩效评估标准进行复评。整改通过的临床中心评估结果为“合格”,整改未通过的临床中心不再列入临床中心建设序列。无特殊原因未按规定完成整改的临床中心按照整改未通过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有临床中心处于整改期间的依托单位,在临床中心整改通过前,不再支持其建设新的临床中心。有临床中心整改未通过的依托单位,三年内不得申报建设新的临床中心。

第六章 科研诚信

第二十三条 临床中心在参加评估工作中应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管理部门、主管部门和依托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评估的公正性。

第二十四条 评估机构和评估专家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保密和廉政规定,科学、公正、独立履行职责,不得对外发布相关过程信息,不得收取评估对象任何评审费用、礼金、礼品等。

第七章 附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由四川省科学技术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2022年9月26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2-1.四川省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绩效评估指标体系

      2-2.四川省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绩效评估指标体系说明

附件2-1

四川省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绩效评估指标体系



附件2-2

四川省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绩效评估

指标体系说明

四川省临床医学研究中心(以下简称“临床中心”)绩效评估指标体系基础分满分100分,附加分满分10分。基础分设置“建设水平”“科研产出”“公共服务”三个一级指标,下设7个二级指标、19个三级指标;加分指标设置“社会影响”和“工作评价”2个二级指标。

一、建设水平

(一)中心建设。

1.条件保障。

依托单位经费投入总量:评估周期内依托单位从日常运行、固定资产投入、研究开发与临床转化、技术推广与公共服务等方面对临床中心的经费支持总数。须附专项经费凭证复印件。

专职管理人员规模:评估周期内临床中心正式在编行政管理人员总数。须附人员名单。

专用办公场地保障:评估周期内临床中心实际使用的办公场地面积。须附相关证明材料。

2.团队建设。

固定科研人员规模:评估周期内临床中心正式在编的科研人员和科研辅助人员的总数。须附人员名单。

中青年人才比例:评估周期内临床中心正式在编的45岁及以下中青年科研人员占固定科研人员的比例。须附人员名单。

拥有副高及以上职称或具有博士学位人员比例:评估周期内临床中心正式在编的拥有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具有博士学位的科研人员占固定科研人员的比例。须附人员名单。

团队成员继续教育情况:评估周期内临床中心科研团队参加业务培训、进修学习、访问交流等继续教育的总人次。须附继续教育清单。

培养(或引进)高层次人才数量:评估周期内临床中心通过自主培养、全职引进或柔性引进等方式,增加的高层次人才数量。包括国家级人才【院士、国家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国家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教育部长江学者特聘教授、科技部创新人才引进计划、国家杰出青年基金和国家科学技术二等奖及以上(排名前三)等国家荣誉及称号的专家】或省部级人才【获得天府峨眉计划、天府青城计划、省部级科学技术一等奖及以上(排名前三)、四川省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四川省外籍高层次人才(A1/A2类)】的数量。须附人员名单及国家、省部级人才证明材料。柔性人才须注明引进人才职称、职务获荣誉称号,在临床中心任职及工作情况。

培养研究生数量:评估周期内临床中心正式在册或联合培养的博士生、硕士生数量。须附人员清单。

3.平台构建。

生物样本库样本规模及保藏利用情况:评估周期内临床中心经标准化收集、处理和集中保藏于生物样本库的样本总量及保藏利用情况。须附生物样本管理台账。

临床医疗数据库建设及管理运行情况:评估周期内临床中心围绕生物样本库建设的配套数据库、信息服务平台、信息管理系统及管理维护情况。须附运行维护记录。

研究平台建设情况:评估周期内临床中心围绕临床研究方向建设的基础实验室、检验实验室等研究平台,以及研究平台取得CNAS(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AP(美国病理学家学会)、GCP(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认证,或获得省级以上相关行业部门资质认定等情况。须附相关证明材料。

4.运行管理。

管理机构、学术委员会组建和运行情况:评估周期内临床中心组建管理机构、学术委员会的情况,以及其围绕临床中心发展召开相关会议和提供咨询指导的情况。须附学术委员会成立文件、相关会议纪要。

各项规章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评估周期内临床中心制定的包括管理和运行制度,生物样本库和实验室管理办法,临床研究项目及医学伦理审查制度,保密、环保、生产安全、生物安全等规章制度,及规章制度执行情况。须附规章制度首页复印件。

临床中心周期(三年)建设方案制定及完成情况:评估周期内经学术委员会批准的临床中心周期(三年)建设方案,以及建设方案中的临床研究重点内容、研究平台建设、预期成果产出、人才培养计划、协同网络发展、公共服务目标等的落地落实情况。须附学术委员会会议纪要和建设方案。

(二)网络建设。

协同网络中县级、乡镇等医疗机构情况:评估周期内临床中心协同网络中县、乡镇等基层医疗机构成员单位的数量。须附成员名单。

临床中心科技资源向网络成员单位开放共享程度:评估周期内临床中心科研仪器设备、生物样本等科技资源向网络成员单位开放和共享的情况。须附开放服务记录清单。

带动网络成员单位共同发展情况:评估周期内临床中心联合网络成员单位共同实施临床研究项目和共同产出科研成果的情况。须附项目清单、成果产出等证明材料。

二、科研产出

(一)临床研究。

1.科研项目。

国家级、省部级、厅局级科研项目数量及总经费:评估周期内临床中心科研人员主持或参与的国家级、省部级、厅市级、局级科技项目(课题)数量和经费总量。须附项目(课题)清单、立项证明。

研究者自行发起的临床研究项目数量:评估周期内临床中心科研人员自行发起的,在国家医学研究登记备案信息系统登记备案,以及在中国临床试验注册中心、美国clinicaltrials注册网注册的临床研究项目数量。须附项目清单及项目登记、备案、注册证明。

2.研究队列。

评估周期内临床中心科研人员主持或参与的大型研究队列的情况。须附项目清单。

3.多中心研究。

评估周期内临床中心科研人员主持或参与的国际、国内多中心研究项目的数量。须附项目清单。

4.评价研究。

评估周期内临床中心科研人员开展的药品临床评价、医疗器械临床评价研究项目的数量。须附项目清单和合作协议。

(二)临床转化。

1.指南规范。

诊疗指南:评估周期内临床中心科研人员牵头和参与制定的国际、国家临床诊疗指南数量。须附诊疗指南。

标准规范:评估周期内临床中心科研人员牵头和参与制定的国际、国家、行业、地方、团体标准或技术规范的数量,须有标准号或编号。须附标准规范。

专家共识:评估周期内临床中心科研人员在专业期刊发布或经行业协会发布的专家共识数量。须附专家共识。

疾病防控策略建议:评估周期内临床中心科研人员撰写的疾病防控策略建议被有关管理部门采纳并作为推荐的数量。须附采纳证明材料。

2.产品创新。

发明专利:评估周期内临床中心科研人员经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授权的发明专利数量。须附专利证书复印件。

实用新型专利:评估周期内临床中心科研人员经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授权的实用新型专利数量。须附专利证书复印件。

软件著作权:评估周期内临床中心科研人员经国家版权局登记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数量。须附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复印件。

3.成果转化。

评估周期内临床中心的专利、产品等科研成果实现转化、转让的数量及金额,或取得的社会经济效益。须附转化、转让合同复印件等相关证明材料。

(三)学术地位。

1.学术水平。

国家和省级科技奖励:评估周期内临床中心及其科研人员以第一完成人或参与人员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和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和四川省科学技术奖(省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省杰出青年科学技术创新奖、省自然科学奖、省技术发明奖、省科学技术进步奖、省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的情况。须附获奖证书复印件。

专著:评估周期内临床中心科研人员在各级出版社正式出版的有国际标准书号的著作(包括专著、编著、译著和教材等)情况。须附专著首页及版权页复印件。

重要临床研究论文:评估周期内临床中心科研人员以第一、第二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的高水平论文的数量,包括被《自然》《科学》等国际权威期刊(top10),SCI/SSCI/EI/国家核心期刊(北京大学图书馆与北京高校图书馆期刊工作研究会联合编辑出版的《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中所列的期刊名录)检索收录的学术论文。须附论文首页复印件。

临床研究论文被国际、国内指南引用次数:评估周期内临床中心科研人员以第一、第二作者或通讯作者身份发表的学术论文被国际、国家指南引用的篇次。须附引用证明。

2.学术影响。

国际和国家学术机构任职:评估周期内临床中心科研人员在国际医学学术机构和中华医学会、中华口腔医学会、中华中医药学会、中华护理学会、中华预防医学会等国家学术机构任职的人次数。须附任职证明。

国际期刊任职:评估周期内临床中心科研人员在国际期刊担任主编、副主编职务的人次数。须附任职证明。

主办学术会议:评估周期内临床中心牵头举办国际、国内等重要学术会议数。须附会议清单。

三、公共服务

(一)技术推广。

1.适宜技术推广。

基层适宜技术推广的总数量及累计规模:评估周期内临床中心面向县域、乡镇(社区)诊疗需求,推广适宜技术的总项数、总次数以及覆盖单位、覆盖县域的情况。须附推广技术清单。

2.人员培训。

培训专科医务人员、临床研究科研人员的总场次及总人数:评估周期内临床中心通过线上、线下等方式培训网络成员及县域、乡镇(社区)基层专科医务人员、临床研究科研人员的总次数和总受训人次。须附培训活动清单。

(二)社会服务。

1.远程医疗。

远程医疗服务总数量、累计覆盖单位等情况:评估周期内临床中心通过远程诊疗系统指导服务的总次数和覆盖网络成员、基层医疗机构的情况。须附远程医疗服务清单。

2.健康帮扶。

支持健康帮扶的总人数、总次数、累计覆盖人口数等情况:评估周期内临床中心通过技术支持向基层、偏远地区的医疗机构开展健康帮扶的参与总人数、帮扶总次数、累计覆盖人口数等情况。须附健康帮扶清单。

3.科普宣传。

面向社会公众普及医疗健康知识的情况:评估周期内临床中心通过科普书籍、报刊、APP、网站、科普讲座、科普活动等方式向公众普及医疗健康知识的情况。须附相关证明材料。

四、加分指标

(一)社会影响。

评估周期内临床中心的临床研究领域或临床专科在复旦大学“中国医院及专科声誉排行榜”等权威行业和社会机构开展的评价评比中的整体情况和排名上升情况。须附相关证明。

(二)工作评价。

评估周期内临床中心在服务基层、临床应用、疾病防治等方面取得实效,得到省部级、省级部门、市州表彰表扬,或有关领导肯定性批示的情况。须附相关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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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主办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编辑出版   四川省人民政府公报室
编       审   杨东生
责       编   赵晓斌 唐 黎
                 张 娟
编       校   杨 雯 朱 莎 于淑青
印       刷   四川省人民政府机关文印中心
发行范围    国际国内公开发行
全国统一刊号   CN51—1727/D
国际标准刊号    ISSN 1006—1991
广告经营许可证号    5100004000451
刊       期   半月刊
地       址    成都市督院街30号
电       话    (028)866045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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