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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商务厅关于印发

《四川电子商务百强评选办法》的通知

川商规〔2022〕1号

各市(州)商务主管部门:

《四川电子商务百强评选办法》已经厅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四川省商务厅

2022年7月29日

四川电子商务百强评选办法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根据国家《“十四五”电子商务发展规划》,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有关工作部署,践行电子商务推动“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和助力“实现共同富裕”的新使命,培育一批知名度高、带动力强、影响力大的电子商务企业与个人,提高四川电子商务整体竞争力和品牌影响力,促进四川电子商务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四川电子商务百强,是指在全省电子商务行业中具有显著规模优势和品牌竞争优势,技术力量雄厚、创新能力强、服务水平高、供应链健全、管理现代化的企业(个人),能带动四川电子商务行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对推动产业发展走在全省乃至全国前列起到引领和示范作用。

第三条 评选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坚持守正创新、规范发展,按照“自愿和引导相结合、现有状况与发展潜力统筹评估、共性指标与个性指标结合、电子商务各类业态共同促进”的原则进行,评选周期为每两年一次。

第四条 成立四川电子商务百强评审委员会,商务厅分管厅领导为主任、相关省级部门有关处室负责人为成员。评审委员会负责评选工作的统筹协调、组织实施和综合评定,成员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下设评审委员会办公室,由相关省级行业协会承担日常事务工作。

第二章 类  

第五条 符合条件的企业、个人可以依照本办法申请认定为四川电子商务百强。

一、企业类

(一)四川数字生活人气新场景

(二)四川数字消费标杆企业

(三)四川新业态新模式创新企业

(四)四川电子商务领军平台

(五)四川新锐电子商务直播机构

(六)四川典范电子商务产业基地

(七)四川电子商务直播基地

(八)四川“小而美”网络品牌

(九)四川优质电子商务服务企业

(十)四川优秀跨境电子商务企业

(十一)四川农村电子商务(乡村振兴)示范企业

(十二)四川电子商务先进公共服务平台

(十三)四川电子商务抗疫突出贡献企业

二、个人类

(一)四川电子商务杰出人物

(二)四川电子商务优秀主播达人

第六条 申报四川电子商务百强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企业原则上应在四川依法经营两年(含)以上,具备企业法人资质条件;个人应担任在四川依法经营的电子商务企业负责人两年(含)以上、参评电子商务主播全网粉丝总量50万以上;

(二)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有企业章程和经营管理制度,依法经营、照章纳税,积极支持、参与、配合公共服务活动;

(三)企业通过电子商务实现销售或服务收入以及纳税额处于全省同行业前列;

(四)企业(个人)在业内具有较高知名度和美誉度,且行业影响力大;

(五)企业(个人)富有创新精神,业务模式先进,可持续发展能力强;

(六)品牌聚焦实业主业,运用互联网新技术打造数字消费新场景,在细分领域形成一定的经济规模并朝着“专精特新”持续做强做优做大;

(七)企业(个人)热心公益、坚持正能量,具有良好的企业(个人)形象,在经营活动中无违法违规记录。

第七条 申请企业、个人除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外,还应当分别符合以下条件:

(一)四川数字生活人气新场景,是指具有创新消费方式、创新品牌和商业模式,提供线上线下消费新体验的网络人气场景;

(二)四川数字消费标杆企业,是指企业通过互联网等数字消费渠道进行销售,在各平台销售保持前列,或在自营渠道取得重大突破,年度网络销售业绩十分突出的企业;

(三)四川新业态新模式创新企业,是指企业在传统电子商务的基础上,通过创新新业态新模式以满足用户多元化需求,并取得较好成绩的电子商务企业;

(四)四川电子商务领军平台,指平台企业成立三年(含)以上,在行业内有较高的知名度、带动力与影响力,具有一定的规模和品牌价值以及清晰的商业模式,运营情况良好,业绩增长较好,拥有良好把握目标市场和发展趋势能力的电子商务平台;

(五)四川新锐电子商务直播机构,指在电子商务活动中进行持续内容输出和变现的企业,具有积极、健康、向上的正能量,在全省具有较高知名度和贡献度,主要包括主播孵化、达人商业化变现、内容生产,为品牌方提供高效的内容投放等业务;

(六)四川典范电子商务产业基地,指由政府、企业或者其他社会力量投资建设,集聚电子商务发展要素、有产业集聚发展效应,为电子商务企业提供服务的特殊区位环境,包括电子商务产业园、电子商务楼宇等,符合当地电子商务发展规划并获得支持;

(七)四川电子商务直播基地,指以专业市场、食品、农特、商旅文、文创等优势特色产业(供应链)为依托,围绕直播运营、主播孵化、流量营销、供应链、服务履约五大能力,提供直播带货、短视频销售、社区社群、主播培育、数字营销、品牌打造、数字商旅文、个性定制及柔性生产等产业链线上线下综合服务,培育川货品牌、壮大本土队伍,大力促进产业链资源集聚,打造细分产业数字化示范标杆;

(八)四川“小而美”网络品牌,指基于细分领域,面向特定细分人群、满足特定消费需求,融合传统电商、新电商与线下场景体验消费,业务精致、质量突出,在技术研发、产品打磨、模式创新等方面开拓进取的企业品牌或产品品牌;

(九)四川优质电子商务服务企业,指以交易服务企业为主,兼顾支撑和衍生服务企业,创新能力强、质量效益高,在特色产业发展和产业链中发挥独特作用,服务主要包括软件服务、营销服务、运营服务、仓储服务、支付服务等;

(十)四川优秀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指从事跨境电子商务相关业务且成绩突出、品牌力强、影响力大的企业,主要包括跨境电子商务平台、跨境电子商务服务企业、跨境电子商务销售企业等;

(十一)四川农村电子商务(乡村振兴)示范企业,指通过产业培育、物流建设、用工帮扶、人才培育、农产品流通等多种形式助力乡村振兴的农村电子商务平台、农村电子商务服务企业;

(十二)四川电子商务先进公共服务平台,指为政府和电子商务企业搭建沟通桥梁、提供高效双向服务,市场化程度较高、公益服务较好,在加强行业自律、引导行业发展、维护行业权益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具有良好电子商务创新发展举措的公共服务平台;

(十三)四川电子商务抗疫突出贡献企业,指在新冠疫情期间,大力支持疫情防控并作出积极贡献的电子商务企业典型;

(十四)四川电子商务杰出人物,指在市场开拓、业态创新,品牌建设、推广宣传、人才培养等方面具有示范作用,带领企业走在本行业前列的个人;

(十五)四川电子商务优秀主播达人,指通过输出专业内容升级购物体验来吸引消费者,扎根地方、服务家乡,积极推广销售四川优质产品,与实体产业联动打造特色品牌,促进规模化、品质化发展,在直播平台有一定影响力,并具有良好的职业素养和正能量的主播达人。

第三章 申报与认定程序

第八条 符合条件的企业自愿申报,并按要求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一)四川电子商务百强企业申请报告(500字以上);

(二)四川电子商务百强申报表;

(三)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当地税务部门出具的近一年纳税证明(可在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电子税务局网上下载打印);

(五)基本存款账户银行提供的近期银行信用状况证明;

(六)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年末年度审计报告;

(七)申报企业对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八)企业著作权、发明专利证明、荣誉证书复印件;

(九)要求的其他相关资料。

符合条件的个人自愿申报,并按要求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先进事迹(500字以上)、销售业绩、专利专著、个人获奖证明文件(证书)、粉丝数量证明资料等复印件。

第九条 电子商务企业(个人)向属地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商务主管部门作为申报主体审核汇总相关材料并逐级上报,市(州)商务主管部门对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进行审核后出具推荐意见,并报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参与四川电子商务百强评审工作的行业协会不得申报。

第十条 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对申报材料进行复核汇总,根据需要开展实地核查,并组织专家评审,综合市(州)推荐意见、核查情况和专家评审意见提出四川电子商务百强拟认定名单,按程序报评审委员会审核。名单经审核同意后在相关媒体、网站公示,对公示无异议的,由四川省商务厅会同省级有关部门发文公布。

第四章 服务措施

第十一条 对获得“四川电子商务百强”的企业和个人,在川货电商节等重要活动上颁发牌匾、证书,优先推荐列入国省示范、入驻四川名品馆和电子商务项目库等,编撰《四川电子商务新业态新模式案例》《四川电子商务百强发展报告》等,在全省全国宣传推广。原则上复评企业优先列入评选名单。

第十二条 建立银政企合作机制,优先推荐获得“四川电子商务百强”的企业和个人申请商务厅合作金融机构授信业务和个性化金融服务。

第十三条 建立四川电子商务百强企业联系制度,设立百强企业工作站、产学研基地、川货电商节合作基地等,加强跟踪服务工作,及时协调解决企业发展过程中遇到的困难,研究扶持行业发展政策。

第十四条 本办法可作为各地制订支持政策的参考依据。省市联动开展企业学习交流、品牌沙龙、专题授课等,举办财务、税务、法务等领域培训专题讲座,组团赴高校开展校园人才招聘,支持参加境内外展会,通过全方位服务进一步加大对品牌企业的扶持力度。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对获评“四川电子商务百强”的企业和个人进行动态管理,两年期满应当按程序申请复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四川电子商务百强企业和个人资格并收回牌匾、证书:

(一)申报评比时提供虚假材料或采取其它手段骗取四川省电子商务百强资格,事后经查证核实的;

(二)不按规定报告企业和个人发展情况或提供相关材料的;

(三)被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的;

(四)对获得认定但产品质量不稳定、消费者(用户)反映强烈;发生重大质量事故、安全卫生事故,质量管理体系运行出现重大问题;发生失信行为的;

(五)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

第十六条 未获得“四川电子商务百强”称号的,不得冒用称号;超过有效期未重新申报或重新申报未通过的,不得继续使用“四川电子商务百强”称号。

第十七条 对取消“四川电子商务百强”资格的企业和个人,三年内不得申请认定。

第十八条 四川电子商务百强企业合并、分立、变更经营范围、住所、法定代表人等,应当在工商登记后一个月内报告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九条 本办法有效期6年,自202291日起施行,由四川省商务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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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主办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编辑出版   四川省人民政府公报室
编       审   杨东生
责       编   赵晓斌 唐 黎
                 张 娟
编       校   杨 雯 朱 莎 于淑青
印       刷   四川省人民政府机关文印中心
发行范围    国际国内公开发行
全国统一刊号   CN51—1727/D
国际标准刊号    ISSN 1006—1991
广告经营许可证号    5100004000451
刊       期   半月刊
地       址    成都市督院街30号
电       话    (028)86604546
                  (028)86605625(传真)
邮政编码    610016

主办单位: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运行维护单位:中国电信四川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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