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简体 繁体

四川省医疗保障局 四川省财政厅

关于将藏医医疗服务项目和医院制剂

纳入省本级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

的通知

川医保规〔2021〕17号

省本级参保单位,省本级各相关定点医疗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关于支持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决策部署,促进民族医疗卫生发展,满足人民群众医疗服务需求,按照“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原则,经研究,决定将部分藏医医疗服务项目和医院制剂纳入省本级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将35项藏医医疗服务项目纳入省本级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具体支付类别见附件)。

将省本级定点医疗机构使用的,符合药监部门调剂使用相关规定的省内藏医医院制剂,纳入省本级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支付类别和支付标准执行调出地统筹地区医院制剂医保政策,各相关定点医疗机构须向省医疗保障事务中心备案后执行。

三、本通知于2021年12月1日施行。

附件:四川省省本级藏医医疗服务项目医保支付政策

四川省医疗保障局

四川省财政厅

2021年10月28日

附件


四川省省本级藏医医疗服务项目医保支付政策



关键字:
年 份:
期 号:

主管主办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编辑出版   四川省人民政府公报室
编       审   杨东生
责       编   赵晓斌 唐 黎
                 张 娟
编       校   杨 雯 朱 莎 于淑青
印       刷   四川省人民政府机关文印中心
发行范围    国际国内公开发行
全国统一刊号   CN51—1727/D
国际标准刊号    ISSN 1006—1991
广告经营许可证号    5100004000451
刊       期   半月刊
地       址    成都市督院街30号
电       话    (028)86604546
                  (028)86605625(传真)
邮政编码    610016

主办单位: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运行维护单位:中国电信四川公司
网站标识码5100000062 蜀ICP备 13001288号
  • 微信公众号
  • 政务微博
  • 头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