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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7部门

关于加强窨井盖安全管理的实施意见

川建行规〔20218

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局(委)、检察院、经济和信息化局、公安局、交通运输局、广播电视局、通信发展办公室:

为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等部门《关于加强窨井盖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建办督〔20217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我省窨井盖安全管理,强化城市运行安全保障,有效防范事故发生,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城市工作系列重要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新发展理念,树立系统思维,统筹发展与安全,强化安全红线意识,扎实推进窨井盖安全管理工作,加快构建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社会参与、法治保障的长效机制,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脚下安全”。

(二)基本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小井盖、大民生”理念,始终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作为加强窨井盖安全管理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有效防范化解安全风险隐患,保障群众出行安全,不断提升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坚持统筹推进。建立健全城市管理统筹协调机制,加强部门协调联动,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共同推进窨井盖问题治理工作。

坚持依法治理。严格依照《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等法规规定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四号检察建议”精神,落实窨井盖权属单位或管理方主体责任,依法规范管理,不断完善窨井盖安全管理法规制度。

坚持创新驱动。综合运用信息化、智能化等技术推动窨井盖安全管理模式创新,提高窨井盖安全管理效率。推广应用新技术、新产品,完善窨井盖技术标准体系,增强窨井盖安全性能,有效防范安全事故发生。

(三)工作目标。

2021年底前,基本完成各类窨井盖普查工作,摸清底数,健全管理档案;到2023年底前,完成窨井盖治理专项行动,窨井盖安全隐患得到有效治理;到2025年底前,窨井盖安全管理机制更加完善,信息化、智能化管理水平明显加强,事故风险监测预警能力和应急处置水平显著提升,窨井盖安全事故明显减少。

二、重点任务

(四)全面开展井盖普查建档。城市窨井盖综合管理部门应在城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开展窨井盖普查建档工作,制定工作方案,健全工作机制,明确时间表、路线图、普查标准和内容等。在普查中,要厘清各类窨井盖权属关系,明确管理主体和责任主体,对无法确定权属关系和管理单位的窨井盖,要指定一个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兜底,并保障相应的维护管理经费。结合普查结果,健全窨井盖管理档案,做到“一盖一编号、一井一档案”。窨井盖权属单位或兜底负责的行业主管部门,要同步为现有窨井盖设置统一标识。

(五)扎实推进安全隐患治理。城市窨井盖综合管理部门应当在城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及时开展窨井盖治理专项行动,进一步畅通问题反映渠道,压实权属单位主体责任,结合全省“窨井盖整治管理平台”,全面排查各类窨井盖安全隐患,建立问题清单,明确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限,扎实推进整改工作。对存在破损、下沉、凸出、松动等情形的窨井盖,要尽快完成维修加固;对窨井盖缺失的,要第一时间设置警示标志,并及时按相关标准补装;对低洼、易涝和人行道、公园、广场等重点区域的窨井,要尽快加装防坠装置;对已确认为废弃的窨井,要限期完成填埋。在专项行动基础上,窨井盖权属单位要制定窨井盖更新改造计划,逐步更换超出设计使用年限、材质落后的窨井盖。

(六)严格规范建设施工管理。在实施地下管线建设项目时,建设单位应结合窨井盖设计使用年限和周边环境条件,科学合理选择窨井盖产品,严格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进行安装。城市窨井盖综合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窨井盖施工验收管理,严把质量关,窨井盖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不得交付使用。新建窨井设施在建成移交时,权属单位应为窨井盖设置统一标识。扩建、改建城市道路需要拆除、移动窨井盖的,道路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向城市窨井盖综合管理部门和窨井盖权属单位报告,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并在工程完工后按有关技术标准进行恢复,确保窨井盖符合质量标准和城市道路路面高程要求。

(七)加强巡查维护和应急处置。落实城市供水、排水、燃气、交安、电力、通信等窨井盖权属单位日常维护责任,建立定期巡查机制,及时发现风险隐患,限时进行处理。城市道路上的窨井盖进行维修、更换等作业时,市政、公安、电力、通信等主管部门应当予以配合;作业完成后,窨井盖权属单位应当督促相关作业单位将道路设施恢复原状。排涝应急处置时,要密切监测窨井内外水压,确需移动、加固窨井盖的,应严格按照作业流程规范,设置安全警示,做好安全防护,排涝结束后及时恢复窨井盖原状。城市窨井盖综合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窨井盖事故防范和应急处置能力建设,完善应急预案,健全多部门协同预警和响应处置机制。探索建立窨井盖责任保险制度,强化安全风险保障。

(八)推动技术创新和信息集成。树立“三分建设七分管理”观念,大力推进信息化建设和新技术应用,创新窨井盖安全管理模式。加强窨井盖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研发,重点解决井盖响动、变形,以及与道路衔接性差等问题。将窨井盖管理统一纳入城市运行管理服务平台,加快省、市、县三级城市运行管理服务平台建设,充分发挥平台及时发现、快速派遣、办结反馈等功能,实现对窨井盖安全状况的实时监管。地级及以上城市要将窨井盖智能化改造作为“新城建”的重要内容,运用5G、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等新技术,逐步实现基于传感器和物联网的管理创新,提升窨井盖安全管理效率和水平。

三、工作保障

(九)强化组织领导。各城市人民政府是窨井盖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城市窨井盖综合管理部门要在城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制定出台本地工作方案,建立工作统筹协调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完善项目资金、政策制度等保障,统筹推进窨井盖安全管理工作。各地经济和信息化、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广电、通信管理等部门要切实履行行业监管责任,明确窨井盖日常管理责任人,做好本行业窨井盖日常巡查、定期维护、应急处置等安全管理工作;公安部门要加强城市占道停车管理,合理施划停车区域,避免车辆损坏窨井盖;检察机关和公安部门要积极参与窨井盖安全管理工作,依法办理涉窨井盖案件。

(十)完善法规标准。各城市应当加快健全完善窨井盖安全管理相关法规制度,切实厘清各部门(单位)监管职责,规范工作流程、明确考核及处罚措施,压紧压实工作责任。城市窨井盖综合管理部门要结合当地实际,建立健全窨井盖地方标准,鼓励相关社会团体、企业制定满足市场和创新需要的团体标准、企业标准,逐步实现本地区各类窨井盖产品规格和材质的统一、规范,完善窨井盖安装、养护、维修、管理要求,提升维护质量和效率,保障窨井盖安全。

(十一)注重行刑衔接。完善涉窨井盖案件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行政机关在日常管理、查办违法案件中发现的涉嫌犯罪线索,要及时核实情况,对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案件依法进行移送,并同步抄送检察机关;对涉及危害公共安全的公益诉讼案件线索,及时移送检察机关办理。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办案中发现窨井盖管理漏洞、影响窨井盖安全的情形,及时向有关行政机关通报,共同督促整改。

(十二)做好宣传引导。各地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两微一端”等载体,通过印发宣传单、开展法律“七进”等方式,积极宣传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涉窨井盖相关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内容,增强社会公众保护窨井盖法治意识。大力宣传窨井盖安全管理的先进经验、工作亮点、典型事例等,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扎实开展“为民办实事、守护窨井盖”活动,及时解决群众反映的各类窨井盖问题。积极探索“井盖艺术”,将窨井盖作为城市文化的一个展示窗口,引导群众积极参与监督管理。

本《实施意见》自202172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四川省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四川省公安厅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

四川省广播电视局

四川省通信管理局

2021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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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主办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编辑出版   四川省人民政府公报室
编       审   杨东生
责       编   赵晓斌 唐 黎
                 张 娟
编       校   杨 雯 朱 莎 于淑青
印       刷   四川省人民政府机关文印中心
发行范围    国际国内公开发行
全国统一刊号   CN51—1727/D
国际标准刊号    ISSN 1006—1991
广告经营许可证号    5100004000451
刊       期   半月刊
地       址    成都市督院街30号
电       话    (028)866045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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