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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民政厅关于

印发《四川省“孤儿医疗康复明天计划”项目实施细则》的通知

川民发〔2021〕120号

各市(州)民政局:

《四川省“孤儿医疗康复明天计划”项目实施细则》经2021年第26次厅党组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四川省民政厅

2021年7月22日

四川省“孤儿医疗康复明天计划”项目

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四川省“孤儿医疗康复明天计划”(以下简称“明天计划”)项目管理,确保项目实施质量和实施效果,根据《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孤儿医疗康复明天计划”项目实施办法〉的通知》《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中央和省级财政彩票公益金支持社会福利事业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精神,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明天计划”中央补助资金,是指民政部彩票公益金补助地方项目资金中用于“明天计划”的资金。

第三条 民政厅成立省“明天计划”领导小组,由分管儿童工作厅领导担任组长,儿童保障处处长担任副组长。省“明天计划”领导小组负责研究需提请厅党组会议、厅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的有关“明天计划”重大事项;研究解决“明天计划”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及其他事项。

第四条 省“明天计划”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明天计划”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儿童保障处分管副处长担任,成员由儿童保障处同志组成,办公地点设在儿童保障处。具体职责为:

(一)组织实施“明天计划”具体工作,做好“明天计划”的计划、组织、协调;

(二)落实领导小组议定的各项事项;

(三)研究“明天计划”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措施;

(四)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意见;

(五)审定补助对象,完成项目结账审核;

(六)负责定点医疗机构认定、公布工作;

(七)组织开展政府购买服务工作;

(八)加强项目监督管理,适时开展项目督查、回访和评估;

(九)统计“明天计划”有关数据,定期向民政部“明天计划”办公室报送相关工作情况;

(十)承担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 市、县两级应成立“明天计划”办公室,负责该项目的管理和落实。 

第二章 项目内容

第六条 “明天计划”项目是由民政部组织,民政厅具体实施,福利彩票公益金支持,主要针对0—18周岁孤儿开展的医疗康复项目。

第七条 “明天计划”项目的资助对象是我省0—18周岁孤儿。孤儿年满18周岁后仍在校就读的,可凭在校证明继续申请。

第八条 孤儿所患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各种疾病均可享受资助,医疗救治用药范围、诊疗项目等,参照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明天计划”项目的资助范围为保障对象医疗康复费用的自付部分(即相关费用总额扣除医保报销、大病保险报销、医疗救助、康复救助、慈善捐助等费用后剩余部分)。具体对以下6类费用提供资助:

(一)诊疗费用。1年内在定点医院的诊疗费用(包括住院和门诊费用)中累计1000元以上的自付部分。

(二)康复费用。孤儿在定点医院内接受专业医疗康复训练费的自付部分,资助标准每人每年不超过3万元。特殊情况下,需到非定点医院进行语言训练、心理康复的,由市“明天计划”办公室统一将诊断情况以及康复机构的资质报告送省“明天计划”办公室审定,资助标准每人每年不超过3万元。

(三)特殊药品费用。孤儿因患心脏病服用波生坦(全可利),因患结节硬化症服用雷帕霉素(雷帕鸣口服溶液)和依维莫司等药品费用的自付部分。

(四)辅具器具配置费用。有功能障碍的孤儿,在定点机构配置康复辅具器具如假肢、人工耳蜗、助听器费用的自付部分。对于单价低于3万元的一般康复辅具(如矫正器、矫正鞋等),实行总额比例控制,全省当年的配置费用总额不应超过上一年度我省“明天计划”费用总额的30%;对于单价在3万元以上的特殊康复辅具(如人工耳蜗、骨导助听器等),不纳入比例控制范围。

(五)体检费用。每人每次不超过800元,每两年一次。各地应根据不同年龄段儿童体检需求确定体检内容。

(六)住院服务费用。对需住院治疗的孤儿,在市(州)范围内住院按照300元/人.天标准给予补助,在市外住院按照400元/人.天标准给予补助,每次住院最高补助不超过7000元,每人每年不超过两次;住院服务费需通过“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系统”逐级报送至由省“明天计划”办公室负责审定,主要用于患儿营养费、接送患儿费用、住院期间陪护费、组织定点医院筛查费以及其他与患儿治疗相关的费用支出。

前款规定的各类医疗康复资助费用应当分别根据定点医疗机构专门收费发票、药品购置发票、体检费用收据以及有关机构出具的发票据实结算,且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相应资助标准。

第十条 “明天计划”项目实行定点医疗机构工作制度。各地可按照分级诊疗原则,根据孤儿救治需要,选择定点医院就医。

(一)省内定点医院:详见附件1,各市(州)增设、调整定点医院,需提前向省“明天计划”办公室申请。省“明天计划”办公室原则上每年公布一次新增定点医院名单。

(二)省内定点辅具器具配置机构:四川省康复辅具技术服务中心。

(三)省内康复定点医院:四川省民政康复医院。

(四)省内脑瘫康复训练示范基地:四川省民政康复医院、成都市儿童福利院。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十一条 “明天计划”项目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第十二条 各市州民政局根据本地工作开展情况,制定年度工作计划,于每年3月15日前向省“明天计划”办公室报送本年度《×市(州)×年度“明天计划”补助资金需求表》(附件2)。

省“明天计划”办公室负责汇总各地资金计划,提出年度资金需求计划后报民政部“明天计划”办公室。

第十三条 各地应认真执行资金计划,确保资金精准使用。当年未安排使用的“明天计划”彩票公益金,可结转下一年度使用,但连续使用不得超过2年。对当年安排的“明天计划”彩票公益金未安排使用部分,核减下一年度资金计划指标。

第十四条 “明天计划”项目下列情形需提前报省“明天计划”办公室审核备案。

(一)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之外的特殊病种,需由各市(州)、县(市、区)“明天计划”办公室组织定点医院相关科室专家(不少于3人)集中研究形成书面意见后,由市(州)“明天计划”办公室向省“明天计划”办公室申请,待同意后方能组织实施。

(二)市、县两级“明天计划”办公室应及时了解掌握孤儿治疗费用情况,预估单次自付费用超过8万元的情形,需及时上报省“明天计划”办公室。

(三)孤儿需跨省治疗的,监护人或患儿所在福利机构须向当地民政部门或“明天计划”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逐级上报至省“明天计划”办公室,经省“明天计划”办公室同意后可跨省救治。治疗中产生的费用由福利机构或监护人先行垫付,年底统一上报结算。未经同意而自行跨省治疗的,所产生的费用不予补助。

(四)如遇特殊病种需在非定点医院治疗的须事前向省“明天计划”办公室申请,待同意后方能在非定点医院治疗。

(五)孤儿如遇紧急情况需要急救,可以先救治、再补报相关手续。

第十五条 “明天计划”救治(除前款所列特殊情形外)须在定点医院完成,并合理控制治疗费用成本。诊疗、康复、特殊药品费用,应当先办结城乡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康复救助、慈善捐助等报销手续后,对剩余自付部分申请资助。未办理以上手续直接申请资助的,监护人或福利机构须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佐证材料。

第十六条 各级民政部门要加强“明天计划”项目资金结算过程监管,规范报销流程,确保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一)结算时间。各市(州)民政局每年12月31日前,须组织各县(市、区)民政局将本地孤儿已完成的诊疗、康复、体检、辅具器具配置费用和购买特殊药品费用,列入本年度结账范围据实结算。跨年度产生的费用列入下一年度结算。

(二)结算内容。结算时需如实填报《“明天计划”资助表》(附件5)。福利机构养育的孤儿由所在福利机构作为填报单位,社会散居孤儿由所在地县(市、区)民政局作为填报单位。填报时应提供如下材料:

1.孤儿身份证(或户口本)或其他可以表明孤儿身份的材料,如公安机关报案材料等;

2.医疗记录:资助项目为诊疗费用的,需提供定点医院出具的治疗记录(门诊病历、出院小结、康复出院评估等);资助项目为特殊药品费用和辅具器具配置费用的,需提供定点医院出具的病情诊断及治疗建议;资助项目为体检费用的,需提供体检明细单或体检报告单。

3.费用票据:一般情况下,应提供定点医院出具的专用医疗票据,特殊药品及辅具器具费用可以提供购置发票。

(三)结算方式。各级应区分对象按以下方式进行结算:

1.儿童福利机构申请项目资助的,由所属民政部门对病患状况、病历票据等进行核实,对于符合资助的,通过“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系统”逐级上报至省“明天计划”办公室审批。

2.社会散居孤儿监护人申请项目资助的,监护人在办结医保报销、医疗救助、慈善救助等后,凭医疗票据向所属县级民政部门提出结账申请,县级民政部门对申请人身份、病患状况、病历票据等进行核实,对于符合资助的,通过“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系统”逐级上报省“明天计划”办公室审批。提交申请材料不完整的,县级民政部门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对不符合资助条件的,不予资助,并向申请人说明原因。

第十七条 市州民政部门是“明天计划”项目统筹管理、结算核实、存档备查的责任单位。对于部分原件(《“明天计划”资助表》应由市州民政部门存档)需留存县级民政部门做账的,县级民政部门可将加盖公章的资料复印件送市级民政部门存档备查。“明天计划”相关工作档案保管年限不低于10年。

第十八条 市州民政部门应及时掌握本地区“明天计划”工作动态,加强资金核实和工作统计,每年3月15日前通过“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系统”上报有关数据。上一年度“明天计划”明细表(附件3)、结账汇总表(附件4)及《“明天计划”资助表》(附件5)送省“明天计划”办公室审批,年度工作总结、下一年度资金使用计划同步报省“明天计划”办公室。

第四章 项目监督

第十九条 各级民政部门可通过专项检查督导、绩效评估等方式,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提升项目绩效,确保项目实施效果。省“明天计划”办公室将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项目实施情况开展抽查评估,抽查比例不低于市州总数的30%。各市州民政部门对本辖区项目执行情况和资金使用状况负责,每年应组织对所辖县(市、区)进行抽查,比例不低于30%。

第二十条 民政厅按照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有关规定,加强对“明天计划”项目的监督管理。按照《民政部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信息公开办法》要求,推进“明天计划”项目信息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项目资金预算执行单位应当按照福彩公益金公示要求,及时在本部门、本单位门户网站上公布福彩公益金使用管理信息,并依法接受人大、纪检监察、审计和社会监督。

第二十一条 项目资金预算执行单位应当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加强项目监管,定期组织自查,及时发现和纠正有关问题,确保专款专用。

第二十二条 各级民政部门要加强对资助对象的资格核定、申报材料的审查把关,严禁弄虚作假套取资金。要加大政策宣传,维护孤儿合法权益。对于“明天计划”项目实施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民政部彩票公益金项目监督办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各级民政部门可利用地方资金,对“明天计划”资助对象进行拓展。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由省“明天计划”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文件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文件施行之后我省出台的有关规定与本细则相抵触的,以本细则为准。

附件:1.四川省“明天计划”定点医院名单

      2.××市(州)xx年度“明天计划”补助资金需求表(略)

      3.××市××年度“明天计划”结账明细表(略)

      4.××市××年度“明天计划”结账汇总表(略)

      5.“明天计划”资助表(示范文本)(略)

附件1

四川省“明天计划”定点医院名单

成都市:四川大学华西医院、四川大学华西第二医院、四川大学华西口腔医院、四川省人民医院、成都市妇女儿童医院、成都市第二人民医院、成都市第三人民医院、成都市第七人民医院、郫都区人民医院、简阳市人民医院、都江堰市人民医院、彭州市人民医院、邛崃市医疗中心医院、崇州市人民医院、金堂县第一人民医院、新津区人民医院、蒲江县人民医院、蒲江县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大邑县第二人民医院、四川天府新区人民医院、龙泉驿区第一人民医院、青白江区人民医院、新都区妇幼保健院、温江区人民医院、双流区妇幼保健院(25所)

自贡市:自贡市第一人民医院、自贡市第四人民医院、自贡市第三人民医院、自贡市第二人民医院、荣县人民医院、富顺县人民医院(6所)

攀枝花:攀枝花市中心医院、攀枝花学院附属医院、米易县人民医院、盐边县人民医院(4所)

泸州市:西南医科大学附属医院、泸县人民医院、合江县人民医院、叙永县人民医院、古蔺县人民医院(5所)

德阳市:德阳市人民医院、德阳市第二人民医院、德阳市妇幼保健院、罗江区中医院、罗江区人民医院、广汉市人民医院、什邡市中医院、四川大学华西医院绵竹医院、中江县人民医院(9所)

绵阳市:绵阳市中心医院、绵阳市404医院、绵阳市第三人民医院、三台县人民医院、北川羌族自治县中羌医医院、安州区中医院、盐亭县肿瘤医院、梓潼县中医院、平武县中医院、江油市精神病医院(10所)

广元市:广元市中心医院、苍溪县中医医院、旺苍县人民医院、剑阁县人民医院、青川县人民医院、广元市精神卫生中心、朝天区中医院、昭化区人民医院(8所)

遂宁市:遂宁市中心医院、蓬溪县人民医院、射洪市中医院、大英县中医院、遂宁市安居区人民医院(5所)

内江市:内江市第一人民医院、内江市第二人民医院、内江市中医院、内江市东兴区人民医院、内江市中区人民医院、资中县人民医院、隆昌市人民医院、威远县人民医院(8所)

乐山市:乐山市人民医院、乐山市妇女儿童医院、乐山市中医医院、乐山市市中区妇幼保健院、武警四川总队医院、五通桥区人民医院、沙湾区人民医院、金口河区人民医院、峨眉山市人民医院、犍为县中医院、井研县人民医院、夹江县人民医院、沐川县人民医院、峨边县人民医院、马边县人民医院(15所)

南充市:南充市中心医院、南充市第四人民医院、南充民康医院、川北医学院附属医院、南充市中医医院、嘉陵区人民医院、高坪区人民医院、阆中市中医院、南部县人民医院、南部县中医院、南充市第六人民医院、蓬安县人民医院、西充县人民医院、仪陇县人民医院(14所)

宜宾市:宜宾市第一人民医院、宜宾市第二人民医院、宜宾市中西医结合医院、宜宾市第六人民医院、江安县人民医院、长宁县人民医院、高县人民医院、筠连县人民医院、珙县人民医院、兴文县人民医院、屏山县人民医院(11所)

广安市:四川大学华西广安医院、广安区人民医院、华蓥市人民医院、岳池县人民医院、邻水县人民医院、武胜县中医院(6所)

达州市:达州市中心医院、达州市中西医结合医院、达川区人民医院、通川区妇幼保健院、万源市中心医院、渠县中医院、宣汉县人民医院、宣汉县第三人民医院、大竹县中医院、开江县人民医院(10所)

巴中市:巴中市中心医院、巴中市中医院、恩阳区人民医院、平昌县第二人民医院、南江县人民医院、通江县中医医院(6所)

雅安市:雅安市人民医院、雅安市雨城区人民医院、雅安市名山区人民医院、天全县人民医院、宝兴县人民医院、芦山县人民医院、荥经县人民医院、汉源县人民医院、石棉县人民医院(9所)

眉山市:眉山市人民医院、眉山市妇幼保健院、眉山市彭山区人民医院、洪雅县人民医院、丹棱县人民医院、青神县中医医院、仁寿县人民医院(7所)

资阳市:资阳市人民医院、资阳市第一人民医院、资阳市第四人民医院、雁江区中医医院、安岳县人民医院、乐至县人民医院(6所)

阿坝州:阿坝州人民医院、金川县人民医院、小金县人民医院、阿坝县人民医院、若尔盖县人民医院、红原县人民医院、壤塘县人民医院、汶川县人民医院、理县人民医院、茂县人民医院、松潘县人民医院、九寨沟县人民医院、黑水县人民医院(13所)

甘孜州:甘孜州人民医院、甘孜州藏医院、康定市人民医院、德格县人民医院、德格县藏医院、乡城县人民医院、乡城县藏医院、炉霍县人民医院、炉霍县藏医院、得荣县人民医院、得荣县中藏医院、雅江县人民医院、理塘县人民医院、理塘县藏医院、石渠县人民医院、石渠县藏医院、稻城县人民医院、稻城县藏医院、色达县人民医院、色达县中藏医院、九龙县人民医院、九龙县民族医院、白玉县人民医院、白玉县藏医院、新龙县人民医院、丹巴县人民医院、丹巴县中藏医院、甘孜县人民医院、甘孜县中藏医院、巴塘县人民医院、巴塘县中藏医院、泸定县人民医院、泸定县民族医院、道孚县人民医院(34所)

凉山州:凉山彝族自治州第一人民医院、凉山彝族自治州中西医结合医院、西昌市人民医院、木里县人民医院、盐源县人民医院、德昌县人民医院、会理县人民医院、会东县人民医院、会东县中医院、宁南县人民医院、普格县人民医院、布拖县人民医院、金阳县人民医院、昭觉县人民医院、喜德县人民医院、冕宁县人民医院、越西县人民医院、甘洛县人民医院、美姑县人民医院、雷波县人民医院(20所)

(合计231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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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主办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编辑出版   四川省人民政府公报室
编       审   杨东生
责       编   赵晓斌 唐 黎
                 张 娟
编       校   杨 雯 朱 莎 于淑青
印       刷   四川省人民政府机关文印中心
发行范围    国际国内公开发行
全国统一刊号   CN51—1727/D
国际标准刊号    ISSN 1006—1991
广告经营许可证号    5100004000451
刊       期   半月刊
地       址    成都市督院街30号
电       话    (028)86604546
                  (028)86605625(传真)
邮政编码    610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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