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简体 繁体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四川省教育厅

四川省消防救援总队

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建设工程消防

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的通知

川建行规〔2021〕10号

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支队: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和《四川省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实施方案》要求,切实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和对象

本通知所指校外培训机构,是指在本省范围内需由教育行政部门许可,并经民政部门或市场监管部门登记,面向中小学生和学龄前儿童开展各种非学历教育培训的机构(包含分支机构和培训点,不含托育机构)。

二、明确主体责任

严格落实《四川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川办发〔2019〕71号)要求,校外培训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是其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以应当按照消防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政策文件规定,严格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教育部门负责对校外培训机构的行业消防安全管理,指导培训机构有针对性地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校外培训机构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消防验收备案及抽查。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对校外培训机构遵守消防法律、法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三、消防审验手续办理程序和方法

校外培训机构建设工程类别分为新建、扩建、改建(装饰装修、改变用途、建筑保温)工程,具备《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令第51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第十四条规定情形(总建筑面积大于一千平方米)的属于特殊建设工程,不具备的属于其他建设工程。

(一)属于特殊建设工程的校外培训机构

实行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制度。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暂行规定》《四川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川建行规〔2021〕2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向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消防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后,向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

(二)属于其他建设工程的校外培训机构

实行消防验收备案抽查制度。建设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申请施工许可,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其中,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四川省调整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许可证办理限额意见的函》(建办市函〔2021〕53号)的规定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工程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或者建筑面积在500㎡以下<含500㎡>),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的规定“施工图未经审查合格的,不得使用”,仍需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暂行规定》《实施细则》规定,报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出具备案凭证的同时随机确定检查对象,其抽取比例参考人员密集场所的抽取比例50%(其中,违反消防法律法规被依法处罚的建设工程抽取比例为100%)。未被确定为检查对象的办理结果为《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凭证》,被确定为检查对象的办理结果为《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抽查/复查结果通知书》。

四、适用消防技术标准

校外培训机构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等应符合建设工程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要求,应满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关于儿童活动场所的相关规定,宜将《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中小学校设计规范》等技术标准作为参考。

五、其他事项

(一)根据《四川省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实施方案》(川办发〔2018〕95号)规定,办学场所不得选用居民住宅、半地下室、地下室及其它存在安全隐患的场所,且办学场所所在建筑通过消防验收(含备案)。

(二)建设单位申请办理校外培训机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时,依法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应当提交规划许可文件;依法不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应在《申请表》中载明不动产权证书编号、双方租赁合同编号。

(三)校外培训机构未实施新建、扩建、改建(装饰装修、改变用途、建筑保温)工程的,以及申请变更名称或法定代表人的,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在颁发办学许可证(或变更办学许可证)时不得要求校外培训机构提供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手续。

(四)消防救援机构在接收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教育部门抄告(或数据共享)的已办理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办学许可的校外培训机构后,应及时纳入“双随机、一公开”消防监管信息系统社会单位名录库,并依法开展消防监督检查。

(五)校外培训机构依法申请办理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办学许可时,所提交的材料应真实有效,不得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对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行政许可的,依法撤销相应行政许可。

本通知自2021年9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四川省教育厅

四川省消防救援总队

2021年8月11日

关键字:
年 份:
期 号:

主管主办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编辑出版   四川省人民政府公报室
编       审   杨东生
责       编   赵晓斌 唐 黎
                 张 娟
编       校   杨 雯 朱 莎 于淑青
印       刷   四川省人民政府机关文印中心
发行范围    国际国内公开发行
全国统一刊号   CN51—1727/D
国际标准刊号    ISSN 1006—1991
广告经营许可证号    5100004000451
刊       期   半月刊
地       址    成都市督院街30号
电       话    (028)86604546
                  (028)86605625(传真)
邮政编码    610016

主办单位: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运行维护单位:中国电信四川公司
  • 微信
  • 微博
  • 客户端
  • 头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