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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生态环境厅

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


2020年第2号


为加快我省大气环境质量改善,打赢蓝天保卫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四川省打赢蓝天保卫战实施方案》等相关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在我省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执行国家排放标准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和特别控制要求。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执行地区

执行地区为《四川省打赢蓝天保卫战实施方案》划定的省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涉及15市77县(市、区),具体名单见附件。

二、执行行业与时间

(一)新建企业(项目)

1.对于国家排放标准中已规定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或特别控制要求的行业以及锅炉,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9个月后,新建企业(项目)执行本公告中相应标准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挥发性有机物特别排放限值和特别控制要求。

2.对于目前国家排放标准中未规定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或特别控制要求的行业,待相应排放标准制修订或修改后,按规定时间执行相应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和特别控制要求。

(二)现有企业

1.对于国家排放标准中已规定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或特别控制要求的行业以及锅炉,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2个月后,成都平原(成都、德阳、绵阳、乐山、遂宁、雅安、眉山、资阳)、川南地区(自贡、宜宾、泸州、内江)的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现有企业执行本公告中相应标准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挥发性有机物特别排放限值和特别控制要求;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8个月后,其它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现有企业执行本公告中相应标准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挥发性有机物特别排放限值和特别控制要求。

2.对于目前国家排放标准中未规定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或特别控制要求的行业,待相应排放标准制修订或修改后,按规定时间执行相应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和特别控制要求。

三、其他要求

(一)已确定异地搬迁、为执行更严格大气污染控制标准进行升级改造的企业,在异地搬迁、升级改造前可暂不执行本公告中特别排放限值和特别控制要求。

(二)已实施超低排放改造的企业,其实施超低排放改造的污染因子不执行本公告,其他污染因子按本公告要求执行特别排放限值和特别控制要求。

(三)本公告未涉及的企业,或已涉及但可暂不执行特别排放限值和特别控制要求的,仍按相关规定和标准执行。国家或地方有更严格排放控制要求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四、本公告由四川省生态环境厅解释。

附件:1.四川省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标准表

      2.四川省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划分表

四川省生态环境厅

2020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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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主办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编辑出版   四川省人民政府公报室
编       审   杨东生
责       编   赵晓斌 唐 黎
                 张 娟
编       校   杨 雯 朱 莎 于淑青
印       刷   四川省人民政府机关文印中心
发行范围    国际国内公开发行
全国统一刊号   CN51—1727/D
国际标准刊号    ISSN 1006—1991
广告经营许可证号    5100004000451
刊       期   半月刊
地       址    成都市督院街30号
电       话    (028)86604546
                  (028)86605625(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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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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