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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四川省受山洪地质灾害威胁

村(居)民避险搬迁总体规划

(2023—2027年)的通知

川办发〔2023〕34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四川省受山洪地质灾害威胁村(居)民避险搬迁总体规划(2023—2027年)》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10月17日

四川省受山洪地质灾害威胁村(居)民避险搬迁

总体规划(2023—2027年)

前  言

四川是典型的山洪地质灾害易发多发区和生态环境脆弱区,是全国山洪地质灾害最为严重的省份。尤其是近年来,我省多次遭受强烈地震和极端强降雨,高山峡谷区、盆周山区、地震灾区等区域成灾风险不断加剧,山洪地质灾害多发频发,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重大威胁。

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重要论述,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来川视察重要指示精神,深入实施“四化同步、城乡融合、五区共兴”发展战略,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实施山洪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工程的决策部署,在全面开展山洪地质灾害避险搬迁摸底调查基础上,根据《四川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四川省“十四五”自然资源保护和利用规划》《四川省“十四五”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四川省“十四五”水安全保障规划》,制定本规划。规划期为2023年至2027年。

第一章 基本情况

第一节 工作基础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防汛减灾和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省委、省政府将其作为“生命工程”“底板工程”持续推动。2007年,四川在全国率先实施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安置工程并纳入“十大惠民行动”。2014年以来,在财政部、自然资源部等国家部委的大力支持下,四川在全国率先开展以调查评价、监测预警、综合治理和能力建设为核心的地质灾害综合防治体系建设。截至2020年末,累计投入中央和省级财政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42.9亿余元,避险搬迁受威胁村(居)民16.8万余户、63.8万余人。2021年以来,四川进一步加大防汛减灾和地质灾害防治力度,经省委深改委会议审议通过,省政府印发实施《四川省地质灾害全域综合整治三年行动计划(2021—2023年)》,提出“以搬为主、搬治结合”的思路,多元化筹措资金7亿余元,避险搬迁受威胁村(居)民1.2万余户、4.6万余人。

通过实施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工程,使68万余人彻底远离地质灾害威胁,“十三五”以来,年均因灾伤亡人数较“十一五”“十二五”期间分别大幅降低82.9%、75.9%,搬迁村(居)民生产生活条件明显改善,有力助推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取得了良好的经济社会效益。目前,我省已形成较为完善的避险搬迁工作机制和管理制度,建立了地质灾害避险搬迁项目库以及项目立项、申报、实施和验收等工作机制,并制定统一的省级专项资金补助标准,为避险搬迁规划编制、审批、实施提供了制度保障。多年的探索实践,取得了显著的防灾减灾成效,积累了宝贵的经验,群众认同感强、满意度高,为深入推进山洪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奠定了坚实基础。

第二节 面临形势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就防灾减灾救灾作出重要指示,提出“两个坚持、三个转变”防灾减灾救灾理念;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要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提高防灾减灾救灾能力。这为我省做好山洪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提供了根本遵循。省第十二次党代会和省委十二届二次全会强调,把防风险、保安全作为底线任务,更好统筹发展和安全,提高地质灾害防治、防汛抗旱能力,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四川。这为我省做好受山洪地质灾害威胁村(居)民避险搬迁工作指明了方向。

当前,我省避险搬迁工作已进入“深水区”,坚持“避让优先、应搬尽搬、能搬则搬”原则做好受山洪地质灾害威胁村(居)民避险搬迁工作,从源头上破解“反复受灾、反复投入、反复治理”困局,有效防止因灾致贫、因灾返贫,仍面临诸多困难、问题和挑战。一是搬迁难度加大。经过多年搬迁,目前经济条件较好、安置用地协调难度较小、搬迁意愿较强的受威胁村(居)民大多数已搬离危险区,未搬迁的受威胁村(居)民家庭大多数经济条件较差、搬迁意愿不高,搬迁实施难。二是资金来源相对单一。目前,我省地质灾害避险搬迁主要靠省级3.5万元至4万元每户的补助,仅占搬迁村(居)民平均建房成本的20%左右,山洪灾害尚无补助标准和资金渠道,大部分地方政府补助偏低、投入不足,特别是受建筑材料及人工价格上涨等因素影响,搬迁资金筹措压力较大。三是资源约束日益凸显。规划涉及的搬迁村(居)民有86%集中在高山峡谷区和盆周山区,就近安置选址空间受限。加之城镇化加速推进,新增建设用地日益紧张,大部分搬迁安置需调整承包地、宅基地或占用基本农田,安置用地协调难度大。四是政策合力尚未形成。受山洪地质灾害威胁村(居)民避险搬迁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作,亟须在生产资料协调、基础设施保障、公共服务配套、就业创业扶持等方面形成政策合力、发挥聚合效应,确保避险搬迁工作顺利实施。

当前,我省正处在迈步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四川新征程的关键时期,防风险、守底线、保安全任务艰巨繁重,亟需进一步提升全省防灾减灾能力。做好受山洪地质灾害威胁村(居)民避险搬迁工作是防范化解重大灾害风险、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最直接有效的重要举措,有利于更好统筹发展和安全,确保受威胁村(居)民远离山洪地质灾害威胁,切实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以高水平安全服务保障高质量发展。

第二章 总体要求

第一节 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重要论述,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防汛减灾和山洪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策部署,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预防为主、防胜于救”,遵循“避让优先、应搬尽搬,统筹推进、分步实施”的总体要求,以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向往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充分尊重群众意愿,紧密结合新型城镇化、宜居宜业和美乡村建设,优化国土空间布局、增强资源要素保障、加大投入和后续发展扶持力度,着力从源头防范化解灾害隐患风险,为受威胁群众创造良好的生产生活条件,坚决打好山洪地质灾害避险搬迁攻坚战、持久战,确保“搬得出、稳得住、能发展”,为全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群众安居乐业筑牢安全屏障。

第二节 基本原则

——以人为本,安全第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更好统筹发展和安全,以实现受威胁村(居)民远离山洪地质灾害威胁为目标,着力降低山洪地质灾害隐患风险,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避让优先,应搬尽搬。坚持以防为主,对地质灾害隐患点和极高、高危险区(风险区)以及极高、高风险山洪灾害危险区受威胁村(居)民优先实施避险搬迁,做到应搬尽搬。充分尊重群众搬迁意愿和风俗习惯,合理确定搬迁安置方式,加强社会风险防范,确保平稳有序搬迁。

——统筹规划,分步实施。坚持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充分考虑地区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在政策制定、资金保障、产业发展、就业扶持、节约集约用地等方面统筹谋划,按轻重缓急分阶段有序推进。

——政府主导,分级负责。坚持省级统筹、市级主责、县级主体,建立党委政府组织领导、行业部门分工协作、群众参与的工作体系,强化责任落实、监督检查、绩效考核、激励奖惩,确保按期高质量完成避险搬迁任务。

第三节 规划目标

到2027年底,通过实施山洪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动态销号地质灾害隐患点约4000处,降低地质灾害极高、高危险区(风险区)等级约1000处;动态清零极高风险山洪灾害危险区,降低山洪灾害危险区风险等级约500处。搬迁村(居)民居住安全得到有效保障,生产生活条件明显改善,内生发展动力持续增强。

第三章 搬迁对象和任务

第一节 搬迁对象

满足地质灾害治理难度大或治理费效比高、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受损且修复困难、处于断裂带附近3项条件之一的受威胁村(居)民;地质灾害极高、高危险区(风险区)内靠山临崖、高陡斜坡(边坡)、沟谷沟口等受威胁村(居)民;极高风险山洪灾害危险区的受威胁村(居)民;高风险山洪灾害危险区中治理难度大或治理费效比高,且有搬迁条件的受威胁村(居)民;其他受山洪地质灾害威胁并有搬迁意愿的村(居)民。

第二节 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对象

截至2023年1月,全省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对象约5.1万户、19.3万人,涉及21个市(州)、161个县(市、区)、1399个乡镇。其中,地质灾害隐患点避险搬迁对象3.5万户、13.2万人,占68.6%;地质灾害危险区(风险区)避险搬迁对象1.6万户、6.1万人,占31.4%。

从区域分布看,川西高山峡谷区1.3万户、5.8万人,占25.5%;龙门山区、秦巴山区2.1万户、7万人,占41.2%;攀西地区1.0万户、4.1万人,占19.6%;川东川南低山丘陵区0.7万户、2.4万人,占13.7%。

从行政区划看,绵阳市、巴中市、阿坝州、甘孜州、凉山州均超过5000户,占66.9%;平武县、北川县、峨边县、通江县、石棉县、汶川县、茂县、黑水县、泸定县、金阳县、木里县11个县均超过1000户,占42.5%。

从搬迁意愿看,有搬迁意愿的共3万户、10.7万人(含“应搬”范畴中有搬迁意愿对象和其他有搬迁意愿对象),占58.9%。

从紧迫程度看,紧迫的0.5万户、1.9万人,较紧迫的2万户、7.6万人,一般的2.6万户、9.8万人,分别占9.8%、39.2%、51.0%。

从安置意向看,分散安置3.8万户、14.3万人,占74.5%;集中安置1.3万户、5万人,占25.5%。

第三节 山洪灾害避险搬迁对象

截至2023年1月,山洪灾害避险搬迁对象约0.82万户、3.3万人。按区域划分,甘孜州、阿坝州、凉山州搬迁对象约0.54万户(占65.9%)、2.4万人。

从数量划分,搬迁对象总数在1000户以上的市(州)有绵阳市、凉山州(户数占74.5%),300—1000户的有甘孜州、阿坝州(户数占11.8%),其余纳入避险搬迁规划的市搬迁对象总数均在300户以下(户数占13.7%)。

第四节 搬迁任务

5年规划期通过分阶段实施,共避险搬迁安置受威胁村(居)民约5.9万户、22.6万人。

——第一阶段任务(2023—2025年):按照“地震灾区优先、紧迫优先、应搬优先”三个优先原则,用3年时间,完成地质灾害隐患点和极高、高危险区(风险区)受威胁村(居)民搬迁安置约3.6万户、14.1万人;完成极高、高风险山洪灾害危险区受威胁村(居)民搬迁安置约0.24万户、0.9万人。

——第二阶段任务(2026—2027年):用2年时间,完成紧迫程度一般且有搬迁意愿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和中、低危险区(风险区)受威胁村(居)民搬迁安置约1.5万户、5.2万人;完成中、低风险山洪灾害危险区受威胁村(居)民搬迁安置约0.58万户、2.4万人。

第四章 搬迁安置

第一节 搬迁方式

搬迁方式分为整点(区)搬迁和局部搬迁两种。鼓励对处于地震断裂带附近、治理费效比差、治理工程受损且修复难度大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山洪灾害危险区和成灾风险高、生存环境较差、可持续发展难的地质灾害危险区(风险区)受威胁村(居)民实施整点(区)搬迁。对整点(区)搬迁以外其他符合搬迁条件的受威胁村(居)民实施局部搬迁。

第二节 安置方式

因地制宜采取集中安置、货币化安置、分散安置和其他安置相结合的方式实施搬迁安置,鼓励有条件的地区采用集中安置、货币化安置。

集中安置。结合县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及乡镇村级片区国土空间规划,以当地特色产业、乡村旅游业等为支撑,引导群众向县城、集镇、产业园、已有安置区、中心村集中安置。

货币化安置。由当地政府统筹相关资金和政策,充分利用商品房、棚改存量房和保障性住房等资源,鼓励进城落户,通过市场购买或租赁等多种方式进行安置。

分散安置。主要以自建住房等方式分散安置。鼓励各地通过依法回购、改建已建安置区空置房屋、闲置乡村办公用房等住房资源进行安置。

其他安置。主要以自主选择投亲靠友等方式安置。鼓励各地依托社会福利机构对符合供养条件的孤寡老人、残疾人等进行安置。

第三节 选址建设

选址要求。安置点应科学选址,尽量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等敏感区域,不占或少占耕地。紧密衔接国土空间规划尤其是乡镇国土空间规划,与新型城镇化建设和乡村振兴规划等相衔接,以群众“搬得出、稳得住、能发展”为目标,推动搬迁“三靠”(靠园区、靠景区、靠社区)、“三进”(进县城、进集镇、进中心村和聚居点),坚决避免因规划调整、山洪地质灾害威胁造成“二次搬迁”。对于集中安置项目,应开展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评价和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有效规避地震断裂带、地质灾害隐患点和危险区(风险区)以及山洪灾害危险区等潜在威胁。

建设要求。坚持规模适宜、功能合理、宜居宜业的要求,充分考虑搬迁群众经济条件,合理确定人均住房面积,严格控制建造成本。新建住房结构设计应执行相关建筑规范和技术标准,严控切坡建房,确保住房质量和安全。集中安置点应尊重地域文化、传承民族特色,采取统规自建为主的方式进行建设。

第四节 复垦整治

避险搬迁群众迁出后,需按规定拆除迁出地住房及庭院等附属设施,并注销不动产权证等证书。当地政府应按照“宜耕则耕、宜林则林、宜草则草”的原则,组织对搬迁群众原有宅基地等建设用地,以及腾退、废弃土地进行复垦或还林还草,适宜耕作的优先用于补充耕地资源。

第五章 资金筹措

按照“省级补助、市县配套、金融支持、群众自筹”的原则,多元化筹措资金。

省财政统筹中央和省级资金,按照一般地区一般户3.5万元/户,民族地区(含民族地区待遇县)及一般地区低保户4万元/户的标准给予山洪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基础补助,并根据省级避险搬迁补助标准变化进行调整。省级考核激励采取“分类分层补助、政策统筹协调、次年考核激励、逐年升档补差”方式,区分民族地区和一般地区,分类分层设定奖补标准,向民族地区、搬迁任务重的地区倾斜;奖补标准注重与地震灾后农房重建省级补助政策的统筹协调;根据县(市、区)截至上年末累计完成任务量所在档次给予奖补;县(市、区)累计完成任务量所在档次提升的,按照各档次间奖补资金差额予以补差。

在省级基础补助和考核激励的基础上,市县两级政府统筹本级财力,整合相关渠道资金,用好财税金融支持政策,加大避险搬迁资金筹措力度。鼓励各地在做好风险评估防范基础上,依法统筹安排地方政府债券、运用银行贷款等方式,支持符合条件的山洪地质灾害避险搬迁项目实施。

第六章 支持政策

第一节 拓宽资金筹措渠道

用好支农支小再贷款、再贴现等货币政策工具,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山洪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及集中安置区后续发展项目和受山洪地质灾害威胁村(居)民信贷资金支持力度。引导保险机构加大对山洪地质灾害避险搬迁项目的支持力度,灾(险)情发生后及时建立绿色理赔通道,加快保险理赔进度,提高理赔效率。引导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加大对避险搬迁支持力度,支持财政、国资等相关部门弱化盈利考核要求。支持探索盘活利用腾退土地的市场化路径,筹集搬迁安置建设资金。符合条件的进城落户避险搬迁户可申领租赁补贴。积极引导企业、个人等开展捐助或援建。

第二节 保障搬迁用地需求

指导市(州)、县(市、区)尽快报批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乡村片区国土空间规划,科学划定灾害安全防护范围,合理布局避险搬迁集中安置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探索建设紧凑型村庄。用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避险搬迁村庄和集镇具备复垦条件的,可纳入增减挂钩项目实施。产生的增减挂钩节余指标可按规定进行流转交易。避险搬迁农房建设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使用国家单列安排的宅基地计划指标解决;采用集中安置的,由省级统筹,全额保障年度计划指标。纳入增减挂钩项目实施的,可使用复垦产生的指标保障。搬迁安置用地报批时按“占一补一、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的原则,在本区域内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确实无法落实的,由市(州)在本辖区内统筹调剂落实,仍无法落实的,可按相关规定向自然资源厅申请借支。可将符合条件的避险搬迁迁出区和迁入区纳入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试点实施范围,在确保耕地数量有增加、质量有提升、生态有改善的前提下,编制永久基本农田调整方案,按程序报批。建立健全新增城镇建设用地规模与避险搬迁人口落户城镇数量挂钩机制,加大用地计划指标对避险搬迁人口大县的倾斜支持力度。

第三节 加强基础设施配套

对集中安置点,可按规定统筹涉农资金,加大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力度。结合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推动避险搬迁新建安置区向城镇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可延伸覆盖区域集中,合理配建完善教育、医疗、养老、托育、商贸物流等生活服务设施,强化县城和产业园对集中安置区后续产业的辐射带动能力,推动特色产业可持续发展。采取扩建等方式建设集中安置区的,可结合安置区人口规模及分布、风俗习惯等因素,在原有配套设施上进行改造提升,满足搬迁群众公共服务需求。根据集中安置点人口规模、地理位置等情况,指导属地合理分类设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对需开展环评的项目,指导市县两级生态环境部门开辟绿色通道,提前介入、超前服务,加快推进环评审批。支持符合条件的集中安置点防洪工程建设,纳入相关规划推动实施;指导做好集中安置点水源水量论证,配套完善供水设施设备,保障群众生活用水;开辟绿色通道加快办理集中安置区、集镇迁改建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手续;避险搬迁户自建房需用砂石的,经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核实后在河道采砂规划规定的可采区和可采期采挖。支持符合条件的集中安置点外联公路纳入交通有关规划或专项方案,加快推进建设,并按照有关政策予以资金支持。

第四节 提升持续发展能力

支持有条件有意愿的避险搬迁村(居)民进城落户,对在迁入地落户的实行“一站式”户口迁移和居住证办理服务。因地制宜发展特色产业,协调重大工程建设、政府购买服务等项目,鼓励搬迁群众融入迁入地发展,扩大群众就地就近就业机会。支持利用衔接资金培育壮大特色优势产业,优先支持避险搬迁中的脱贫户(含监测帮扶对象)发展到户产业和庭院经济。推动公共就业服务向乡村延伸,把就业服务功能作为搬迁安置点综合服务设施建设的重要内容。山洪地质灾害避险搬迁点脱贫人口通过有组织劳务输出到户籍所在县以外就业的,给予不超过400元/人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对跨省就业的脱贫人口适当安排一次性铁路、公路和水运(路)交通补助。加大对搬迁任务较重地区的就业创业补助资金支持力度,支持在集中安置点设立公共就业服务站或服务窗口,提供就业创业政策咨询、就业失业登记等“一站式”服务。因地制宜合理开发乡村公益性岗位,优先安置符合条件的搬迁脱贫人口特别是弱劳力、半劳力,按规定给予岗位补贴。将避险搬迁安置户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安置地政府负责为随迁子女提供就近就便的普惠性学前教育和公办义务教育学位,保障其入园入学需求。通过“全程网办”和“一址多照”等登记便利化改革措施,为避险搬迁造成经营困难的小微市场主体,提供包括歇业登记在内的优质服务。鼓励和支持易地安置户参加养老保险,对其中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低保对象、特困人员、返贫致贫人口、重度残疾人等,由财政按规定为其代缴养老保险费。在不新增政府隐性债务的前提下,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集中安置区后续发展信贷投入。

第五节 强化合法权益保障

依法保障避险搬迁群众在迁出地农村原有合法耕地、林地、草场等承包经营权以及各类农牧业补贴和生态补偿等权益,不得强行要求搬迁群众转让在农村的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或将其作为进城落户条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避险搬迁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探索整合利用腾退宅基地和碎片化集体建设用地,推动土地流转。做好迁出地和迁入地间各类社会保障政策转移接续工作,确保避险搬迁群众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城乡低保等应保尽保。有条件的地方可通过采购意外伤害保险、商业护理保险等方式,提升困难避险搬迁群众保障水平。

第六节 落实搬迁税费优惠

依法依规落实相关税费政策,对纳税人因山洪地质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纳税确有困难的,依法按规定减(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经批准搬迁的农村居民在规定标准以内占用耕地新建自用住宅,依法按规定免征耕地占用税。

第七章 保障措施

第一节 加强组织领导

实行省级指导、市县级为主体、县级具体抓落实的工作机制,统筹协调部署各项任务,确保高质量完成目标任务。省直有关部门(单位)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协同配合和政策衔接,形成工作合力。市级党委、政府对本辖区受山洪地质灾害威胁村(居)民避险搬迁工作负总责,建立健全工作机制,细化分解工作任务,层层压实责任,强化工作调度。县级党委、政府负责具体组织实施相关工作。乡镇(街道)党(工)委、政府(办事处)在搬迁过程中要充分发挥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做好群众动员和政策解释工作,团结带领群众建设宜居宜业和美乡村。

第二节 强化规划实施

建立“省级总体规划+市级专项规划+县级年度实施方案”的工作架构,统筹推进避险搬迁工作。根据省级总体规划,分解市级目标任务,建立监督检查、绩效评价、奖惩激励等制度。市级负责编制本级专项规划,分解县级目标任务,细化配套政策、考核验收、奖惩激励等制度。县级负责编制本级受山洪地质灾害威胁村(居)民避险搬迁年度实施方案,负责资金筹措、组织动员、安置选址及评估、旧房拆除等工作,统筹做好补助资金发放、土地调整、迁出区生态修复和土地复垦、户籍迁移、就学就医、社会保障、社会治理等相关工作。市级专项规划和县级年度实施方案,按规定报同级政府批复同意后向上一级自然资源、水利主管部门备案。规划期内,对因地震、暴雨等诱发山洪地质灾害的新增避险搬迁任务,纳入灾后恢复重建规划或动态纳入地质灾害防治年度实施方案,省级给予基础补助,不享受省级考核激励奖补。规划实施结束后,将山洪地质灾害避险搬迁任务继续纳入常态化工作予以实施。

第三节 严格监督考核

将受山洪地质灾害威胁村(居)民避险搬迁纳入省级年度民生实事。建立健全避险搬迁督查通报机制,动态开展监测监管和风险评估。落实最严格的避险搬迁销号、降等制度,按照“清单制”要求,建立避险搬迁对象管理动态销号清单;按照“上图入库”要求,细化并规范新房建设、搬迁入住、旧房拆除、恢复耕种等阶段的工作流程、监测跟踪制度,强化避险搬迁过程管理,确保规范实施。2025年底,将开展规划实施中期评估,对避险搬迁任务完成情况较差的县(市、区),暂缓安排省级避险搬迁补助资金,并于规划实施完毕后,在规划任务总数内据实清算。要进一步加强避险搬迁项目和资金管理,确保避险搬迁资金专款专用,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挤占和挪用,坚持公开透明的原则,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对虚报冒领、挤占挪用避险搬迁资金等违纪违法行为零容忍,依法依规追责问责。

第四节 广泛宣传动员

加强对避险搬迁工作的宣传和政策解读,充分发挥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基层党组织、新闻媒体等的作用,结合“3·22”世界水日、“4·22”世界地球日、“5·12”防灾减灾日和“6·25”全国土地日等节点,开展多层级、多渠道、多形式的宣传动员,积极争取基层干部群众的理解和支持。及时总结新做法、新成效,推广典型经验,为全面深入推进避险搬迁工作营造良好舆论环境和社会氛围。

附件:1.四川省受地质灾害威胁村(居)民避险搬迁任务分解表(2023—2027年)

      2.四川省受山洪灾害威胁村(居)民避险搬迁任务分解表(2023—2027年)

      3.四川省受山洪地质灾害威胁村(居)民避险搬迁省级考核激励标准

      4.名词解释

附件1



附件2

附件3


附件4

名词解释

1.山洪地质灾害:指山洪灾害和地质灾害的统称。

2.避险搬迁:指将受山洪地质灾害威胁的分散农户、村庄、城镇及乡集镇部分居民搬迁至具有生产、生活条件的安全适宜地带进行安置。

3.紧迫程度:指根据山洪地质灾害活动性、临灾征兆等因素,对避险搬迁对象按轻重缓急进行的排序。紧迫程度划分为紧迫、较紧迫、一般三级。

4.地震灾区:本规划特指2022年“6·1”芦山地震灾区、“6·10”马尔康地震灾区、“9·5”泸定地震灾区。

5.盆周山区:四川盆地周边邛崃山、岷山、龙门山、秦岭、米仓山、大巴山、华蓥山、乌蒙山和大小凉山及其毗邻地区的总称。

6.高山峡谷区:分布在四川省青藏高原东缘部分区域,包含四川省行政区划的阿坝州和甘孜州。

7.龙门山区:分布在青藏高原东缘与四川盆地交错接触带,包含四川省行政区划的成都市、绵阳市、德阳市、乐山市、雅安市、眉山市。

8.秦巴山区:位于秦岭、大巴山及其毗邻地区,包含四川省行政区划的广元市、达州市、巴中市。

9.攀西地区:位于四川省西南部,包含四川省行政区划的攀枝花市和凉山州。

10.低山丘陵地区:西迄龙泉山脉,东止华蓥山,北起大巴山,南抵长江以南。包含四川省行政区划的自贡市、泸州市、遂宁市、内江市、南充市、宜宾市、广安市和资阳市。

11.民族地区:指以少数民族为主聚集生活的地区。包含四川省行政区划的阿坝州、甘孜州、凉山州各县(市),绵阳市北川县,乐山市马边县、峨边县。

12.民族地区待遇县:指享受少数民族地区政策待遇的非民族地区县(区)。包含四川省行政区划中的攀枝花市仁和区、米易县、盐边县,泸州市叙永县、古蔺县,绵阳市平武县,乐山市金口河区,宜宾市珙县、筠连县、兴文县、屏山县,达州市宣汉县,雅安市荥经县、汉源县、石棉县、宝兴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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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主办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编辑出版   四川省人民政府公报室
编       审   杨东生
责       编   赵晓斌 唐 黎
                 张 娟
编       校   杨 雯 朱 莎 于淑青
印       刷   四川省人民政府机关文印中心
发行范围    国际国内公开发行
全国统一刊号   CN51—1727/D
国际标准刊号    ISSN 1006—1991
广告经营许可证号    5100004000451
刊       期   半月刊
地       址    成都市督院街30号
电       话    (028)86604546
                  (028)86605625(传真)
邮政编码    610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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