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简体 繁体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四川省自然灾害救助

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

川办发〔2021〕64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四川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四川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川办函〔2016〕178号)同时废止。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11月16日


四川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试行)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重要论述,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建立健全应对突发重大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迅速、高效、有序实施应急救助,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四川省突发事件应对办法》《四川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等。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的省级应急救助工作。

当毗邻省份发生重特大自然灾害并对我省境内造成重大影响时,按照本预案开展省内应急救助工作。

发生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1.4 工作原则

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坚持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群众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坚持灾害防范、救援、救灾一体化,实现灾害全过程管理。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四川省减灾委员会

四川省减灾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减灾委)为四川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组织、领导全省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协调开展特别重大和重大自然灾害救助活动。省减灾委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省减灾委办公室设在应急厅,负责与相关部门、地方的沟通联络,组织开展灾情会商评估、灾害救助等工作,协调落实相关支持措施。

由省委、省政府组织开展的抢险救援救灾,按有关规定执行。

2.2 四川省减灾委员会专家委员会

省减灾委设立专家委员会,对省减灾救灾工作重大决策和重要规划提供政策咨询和建议,为省重大自然灾害的灾情评估、应急救助和灾后救助提出咨询意见。

3 灾害救助准备

气象、水利、自然资源、林草、地震、农业农村等部门及时向省减灾委办公室和履行救灾职责的省减灾委成员单位通报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测绘地理信息部门根据需要及时提供地理信息数据。省减灾委办公室根据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可能受影响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经济社会等状况,对可能出现的灾情进行预评估,当可能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时,视情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救助准备措施:

(1)向可能受影响的市(州)减灾委或应急管理部门通报预警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准备工作要求。

(2)加强应急值守,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对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整相关措施。

(3)通知省粮食和储备局和市(州)物资储备管理部门做好自然灾害救助物资准备,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启动与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部门应急联动机制,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

(4)派出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检查指导各项救灾准备工作。

(5)向省委、省政府报告预警及灾害救助准备工作情况,并向省减灾委成员单位通报。

(6)依法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

4 信息报告和发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按照应急管理部《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调查制度》,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分析、上报和部门间共享工作。

4.1 信息报告

4.1.1 对突发性自然灾害的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和地市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报告;地市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应急厅在接报灾情信息后2小时内审核、汇总,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报告。

对造成县级行政区域内1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等灾情严重的自然灾害,以及社会舆论广泛关注的灾害事件,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在灾害发生后立即上报本级人民政府、地市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急厅和应急管理部。地市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接报后立即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地市级人民政府、应急厅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省委、省政府。

4.1.2 特别重大、重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执行灾情24小时零报告制度,逐级上报上级应急管理部门;灾情发生重大变化时,应急厅立即向省委、省政府报告。灾情稳定后,应急厅应在10日内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向应急管理部报告。

4.1.3 对干旱灾害,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在旱情初显、群众生产和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初报灾情;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续报一次灾情,直至灾情解除;灾情解除后及时核报。

4.1.4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各级减灾委或应急管理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召开灾情会商会,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数据。

4.2 信息发布

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信息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媒体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要主动通过应急广播、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政务微博、政务微信、政务客户端等发布信息。各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等相关单位应配合做好预警、灾情等应急信息发布工作。

灾情稳定前,受灾地区县级以上减灾委或应急管理部门及时向社会滚动发布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动态等;灾情稳定后,及时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关于灾情核定和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 应急响应

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四川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分为一、二、三、四级。

5.1 一级响应

5.1.1 启动条件

一次灾害过程造成某一市(州)或多个市(州)行政区域内,发生巨大或特别重大自然灾害,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一级响应:

(1)死亡100人以上(含本数,下同);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00万人以上;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20万间或7万户以上;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25%或300万人以上。

5.1.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省减灾委办公室根据受灾市(州)启动响应情况或灾情发展趋势综合分析评估达到启动标准,向省减灾委提出启动一级响应的建议;省减灾委主任决定启动一级救助响应,并向省委、省政府报告。必要时,省政府直接决定启动一级救助响应。

5.1.3 响应措施

省减灾委主任或省委、省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统一组织、领导、协调省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市(州)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省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召开省减灾委会商会,省减灾委各成员单位、专家委员会及受灾市(州)参加,对指导支持灾区减灾救灾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2)省减灾委主任或省委、省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率有关部门赴灾区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省减灾委办公室主任根据灾情发展和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指示批示,率有关部门(或派出负责同志带队)组成的先期工作组赴灾区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3)省减灾委办公室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省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向省减灾委办公室报告有关情况。必要时,省减灾委专家委员会组织专家进行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以及灾区需求评估。

(4)根据地方申请和应急厅会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财政厅会同应急厅等相关部门及时下拨自然灾害救灾相关资金,用于支持做好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应急厅会同省粮食和储备局紧急调拨省级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落实救灾应急措施和发放救灾款物;省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部门(单位)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

(5)公安厅加强灾区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应急管理。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根据灾情任务需要,及时参与救灾工作,协助灾区转移受灾群众、加强安置场所消防管理。驻川部队根据省级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请求,组织协调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参加救灾,必要时协助地方人民政府运送、发放救灾物资等。

(6)省发展改革委、农业农村厅、商务厅、省粮食和储备局保障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经济和信息化厅组织协调救灾装备、防护和消杀用品、医药等生产供应工作。自然资源厅指导拟选集中安置区场地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安置区拆除后复耕工作。住房城乡建设厅指导灾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安全应急评估等工作,根据需要指导过渡期安置点建设等工作。水利厅指导灾区水利工程修复、水利行业供水和乡镇应急供水工作。省卫生健康委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科技厅提供科技方面的综合咨询建议,协调适用于灾区救灾的科技成果支持救灾工作。省测绘地理信息局准备灾区地理信息数据,组织灾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生态环境厅及时监测因灾害导致的生态环境破坏、污染、变化等情况,开展灾区生态环境状况调查评估。

(7)省委宣传部、省委网信办、省广电局等部门组织做好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等工作。

(8)应急厅会同民政厅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的公告。应急厅会同相关部门(单位)统一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捐赠款物。应急厅、民政厅、团省委、省红十字会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有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省委外办协助做好救灾的涉外工作。省慈善总会、省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等相关工作。

(9)灾情稳定后,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灾害评估工作的有关部署,省减灾委组织受灾市(州)人民政府和省级有关部门(单位)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及时将评估结果报送国家减灾委。省减灾委办公室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10)省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2 二级响应

5.2.1 启动条件

一次灾害过程造成某一市(州)或多个市(州)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二级响应:

(1)死亡50人以上、100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50万人以上、100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万间或3万户以上、20万间或7万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20%以上、25%以下,或200万人以上、300万人以下。

5.2.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省减灾委办公室根据受灾市(州)启动响应情况或灾情发展趋势综合分析评估达到启动标准,向省减灾委提出启动二级响应的建议;省减灾委副主任决定启动二级救助响应,并向省减灾委主任报告。

5.2.3 响应措施

省减灾委副主任组织协调省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市(州)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省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省减灾委副主任召集省减灾委成员单位、专家委员会及受灾市(州)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省减灾委副主任根据灾情发展和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指示批示,率有关部门(或派出负责同志带队)组成的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

(3)省减灾委办公室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省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向省减灾委办公室报告有关情况。必要时,省减灾委专家委员会组织专家进行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以及灾区需求评估。

(4)根据地方申请和应急厅会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财政厅会同应急厅等相关部门及时下拨自然灾害救灾相关资金,用于支持做好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应急厅会同省粮食和储备局紧急调拨省级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落实救灾应急措施和发放救灾款物;省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部门(单位)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

(5)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根据灾情任务需要,及时参与救灾工作,协助灾区转移受灾群众、加强安置场所消防管理。驻川部队根据省级有关部门和受灾地方人民政府请求,组织协调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参加救灾,必要时协助地方人民政府运送、发放救灾物资。

(6)省卫生健康委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省测绘地理信息局准备灾区地理信息数据,组织灾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

(7)省委宣传部、省委网信办、省广电局等指导做好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等工作。

(8)应急厅会同民政厅视情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的公告,依法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应急厅、民政厅、团省委、省红十字会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省慈善总会、省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等相关工作。

(9)灾情稳定后,省减灾委会同受灾市(州)人民政府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及时将评估结果报送国家减灾委。省减灾委办公室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10)省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3 三级响应

5.3.1 启动条件

一次灾害过程造成某一市(州)或多个市(州)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三级响应:

(1)死亡20人以上、50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0万人以上、50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万间或3千户以上、10万间或3万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15%以上、20%以下,或100万人以上、200万人以下。

5.3.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省减灾委办公室根据受灾市(州)启动响应情况或灾情发展趋势综合分析评估达到启动标准,省减灾委办公室主任(应急厅主要负责同志)决定启动三级救助响应。

5.3.3 响应措施

省减灾委办公室主任(应急厅主要负责同志)或委托省减灾委办公室副主任(应急厅分管负责同志)组织协调省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市(州)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省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省减灾委办公室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派出由应急厅负责同志带队、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合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协助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

(3)省减灾委办公室及时掌握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4)根据地方申请和应急厅会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财政厅会同应急厅等相关部门统筹安排相关救灾资金。应急厅会同省粮食和储备局视情调拨省级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落实救灾应急措施和发放救灾款物;省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部门(单位)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

(5)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根据灾情任务需要,及时参与救灾工作,协助灾区转移受灾群众、加强安置场所消防管理。驻川部队根据省级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请求,组织协调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参加救灾,必要时协助地方人民政府运送、发放救灾物资。

(6)省卫生健康委指导受灾市(州)做好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

(7)应急厅、民政厅、团省委、省红十字会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依法有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

(8)灾情稳定后,省减灾委办公室指导受灾市(州)评估、核定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9)省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4 四级响应

5.4.1 启动条件

一次灾害过程造成某一市(州)或多个市(州)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四级响应:

(1)死亡10人以上、20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

(3)倒塌房屋和严重损坏房屋5000间或1千户以上,1万间或3千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10%以上、15%以下,或80万人以上、100万人以下。

5.4.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省减灾委办公室根据受灾市(州)启动响应情况或灾情发展趋势综合分析评估达到启动标准,由省减灾委办公室副主任(应急厅分管负责同志)决定启动四级救助响应,并向省减灾委办公室主任(应急厅主要负责同志)报告。

5.4.3 响应措施

省减灾委办公室组织协调省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市(州)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省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省减灾委办公室视情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省减灾委办公室派出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协助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

(3)省减灾委办公室及时掌握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4)根据地方申请及应急厅会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财政厅会同应急厅等相关部门统筹安排相关救灾资金。应急厅会同省粮食和储备局视情调拨省级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落实救灾应急措施和发放救灾款物。

(5)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根据灾情任务需要,及时参与救灾工作,协助灾区转移受灾群众、加强安置场所消防管理。驻川部队根据省级部门和受灾地方人民政府请求,组织协调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参加救灾,必要时协助地方人民政府运送、发放救灾物资。

(6)省卫生健康委指导受灾市(州)做好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

(7)省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5 启动条件调整

对灾害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革命老区、民族地区和脱贫地区,或灾害对受灾市(州)经济社会造成重大影响时,启动省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标准可酌情调整。

5.6 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省减灾委办公室提出建议,启动响应者决定终止响应。

6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6.1 过渡期生活救助

6.1.1 特别重大、重大灾害发生后,省减灾委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及灾区应急管理部门评估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况。

6.1.2 财政厅会同应急厅按相关政策规定及时拨付过渡期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应急厅指导灾区人民政府做好过渡期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

6.1.3 应急厅、财政厅监督检查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定期通报灾区救助工作情况,各级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绩效评价,评价结果报财政部门并作为以后年度分配应急经费的因素考虑。

6.2 冬春救助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受灾地区人民政府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6.2.1 应急厅每年9月下旬开展冬春受灾群众生活困难情况调查,并会同市(州)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开展受灾群众生活困难状况评估,核实情况。

6.2.2 受灾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在每年10月底前统计、评估本行政区域受灾人员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救助需求,核实救助对象,编制工作台账,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6.2.3 根据市(州)人民政府或其应急管理、财政部门的资金申请,结合灾情评估情况,财政厅会同应急厅确定资金补助方案,及时下拨自然灾害救灾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冬春受灾群众吃饭、穿衣、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

6.2.4 应急厅通过开展救灾捐赠、对口支援、政府采购等方式解决受灾群众的过冬衣被等问题,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评估全省冬春期间中期和终期救助工作绩效。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落实好以工代赈、灾歉减免政策,粮食储备部门确保粮食供应。

6.3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要尊重群众意愿,以受灾户自建为主,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建房资金等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自行筹措、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积极发挥居民住宅地震保险、农房保险等经济补偿作用,完善市场化筹集重建资金机制。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根据灾情因地制宜确定方案,科学安排项目选址,合理布局,避开地震断裂带、地质灾害隐患点、泄洪通道等,提高抗灾设防能力,确保安全。

6.3.1 对启动省级应急响应的自然灾害,应急厅根据市(州)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倒损住房核定情况,视情组织评估小组,参考其他灾害管理部门评估数据,对因灾住房倒损情况进行综合评估。

6.3.2 应急厅收到受灾市(州)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的申请后,根据评估小组的倒损住房情况评估结果,按照省级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资金补助标准,提出资金补助建议,商财政厅报省政府审批后下达。

6.3.3 住房重建工作结束后,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本地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开展绩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应急厅收到市(州)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上报本行政区域内的绩效评估情况后,通过组成督查组开展实地抽查等方式,对全省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进行绩效评估。

6.3.4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服务和指导。测绘地理信息部门负责灾后恢复重建的测绘地理信息保障服务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重建规划、选址,制定优惠政策,支持做好住房重建工作。

6.3.5 由省委、省政府统一组织开展恢复重建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7 保障措施

7.1 资金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四川省自然灾害应急救灾经费保障机制》等规定,坚持“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按照“谁响应,谁保障”的原则,由作出响应的各级人民政府保障有关应急经费。按照省与市、县自然灾害应急救灾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引导各级人民政府加大应急经费投入,强化各类救灾资金统筹协调,规范支出范围,加强绩效管理,严肃财经纪律。

7.1.1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7.1.2 省级财政每年综合考虑有关部门灾情预测和上年度实际支出等因素,合理安排省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预算。

7.1.3 省、市(州)和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成本等因素适时调整自然灾害救助政策和相关补助标准。

7.1.4 应急厅、财政厅按有关规定开展资金绩效目标管理工作。

7.2 物资保障

7.2.1 各级物资储备管理部门充分利用现有储备仓储资源,合理规划、建设地方救灾物资储备库,优化救灾物资储备库布局,完善仓储条件、设施和功能,形成救灾物资储备网络。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和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区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自然灾害特点、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按照布局合理、规模适度的原则,设立救灾物资储备库(点)。救灾物资储备库(点)建设应统筹考虑各行业应急处置、抢险救灾等方面需要。

7.2.2 制定救灾物资储备规划,科学合理确定储备品种和规模;建立健全救灾物资采购和储备制度,每年根据应对重大自然灾害的要求储备必要物资。按照实物储备和能力储备相结合的原则,提升企业产能保障能力,优化救灾物资产能布局。建立救灾物资生产厂家参考名录,建立健全应急状态下集中生产调度和紧急采购供应机制,提升救灾物资保障的社会协同能力。

7.2.3 制定完善救灾物资品种目录和质量技术标准、储备库(点)建设和管理标准,完善应急资源管理平台,加强救灾物资保障全过程信息化管理。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应急征用补偿机制、紧急调拨和运输制度。

7.3 通信和信息保障

7.3.1 通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灾害事故应急指挥通信保障。通信运营企业应依法保障灾情传送网络畅通。自然灾害应急信息网络应以公用通信网为基础,合理组建灾情专用通信网络,确保信息畅通。

7.3.2 加强省级灾情管理系统建设,指导地方建设、管理应急通信网络,确保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时准确掌握重大灾情。

7.3.3 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设备,完善灾情和数据共享平台,健全灾情共享机制。

7.4 装备和设施保障

7.4.1 省级各有关部门应配备救灾管理工作必需的设备和装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技术支撑系统,并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提供必要的交通、通信等设备。

7.4.2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根据当地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利用公园、广场、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统筹规划设立应急避难场所,并设置明显标志。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区可规划建设专用应急避难场所。

7.4.3 灾情发生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及时启用各类避难场所,科学设置受灾群众安置点,避开山洪、地质灾害隐患点,防范次生灾害,同时要加强安置点消防安全、卫生防疫、食品安全、治安等保障,确保安置点秩序。

7.5 人力资源保障

7.5.1 加强自然灾害各类专业救灾队伍建设、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提高自然灾害救助能力。支持、培育和发展相关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鼓励和引导其在救灾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7.5.2 组织应急管理、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商务、卫生健康、林草、地震、气象、测绘、红十字会等方面专家,重点开展灾情会商、赴灾区现场评估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工作。

7.5.3 推行灾害信息员培训制度,建立健全覆盖省、市、县、乡镇(街道)、村(社区)的灾害信息员队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设立专职或者兼职的灾害信息员。

7.6 社会动员保障

7.6.1 建立救灾捐赠协调机制,完善救灾捐赠动员、运行和监督管理工作制度,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各个环节的工作。

7.6.2 完善非灾区支援灾区、轻灾区支援重灾区的救助对口支援机制。

7.6.3 科学组织、有效引导,充分发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在灾害救助中的基础保障和社会动员、组织作用。

7.7 科技保障

7.7.1 组织应急管理、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卫生健康、林草、地震、气象、测绘等方面专家及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单位专家开展灾害风险调查分析,编制全省自然灾害风险区划图,依据国家制定的相关技术和管理标准执行。

7.7.2 支持和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开展灾害相关领域的科学研究和技术装备开发,建立合作机制,鼓励减灾救灾政策理论研究。

7.8 宣传和培训

7.8.1 组织开展全省性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活动,利用各种媒体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灾害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保险等常识,组织好“全国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世界急救日”“全国科普日”“全国消防日”和“国际民防日”等活动,加强防灾减灾科普宣传,增强公民防灾减灾意识和科学防灾减灾能力。积极推进社区减灾活动,推动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建设。

7.8.2 组织开展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分管负责人、灾害管理人员和专业应急救灾队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的培训。

8 附则

8.1 术语解释

本预案所称自然灾害主要包括干旱、洪涝灾害,风雹、低温冷冻、雪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生物灾害等。

8.2 预案演练

省减灾委办公室协同省减灾委成员单位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

8.3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应急厅制订,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预案实施后,应急厅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和相关要求适时组织修订完善。市(州)级及以下人民政府的自然灾害救助综合协调机构应根据本预案修订本地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按照相关规定做好备案衔接工作。有关部门(单位)要制定落实本预案任务的工作手册、行动方案等,确保责任落实到位。

8.4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省减灾委办公室(应急厅)负责解释。

8.5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四川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流程图

      2.四川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启动条件及审批权限表

附件1

附件2


关键字:
年 份:
期 号:

主管主办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编辑出版   四川省人民政府公报室
编       审   杨东生
责       编   赵晓斌 唐 黎
                 张 娟
编       校   杨 雯 朱 莎 于淑青
印       刷   四川省人民政府机关文印中心
发行范围    国际国内公开发行
全国统一刊号   CN51—1727/D
国际标准刊号    ISSN 1006—1991
广告经营许可证号    5100004000451
刊       期   半月刊
地       址    成都市督院街30号
电       话    (028)86604546
                  (028)86605625(传真)
邮政编码    610016

主办单位: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运行维护单位:中国电信四川公司
  • 微信
  • 微博
  • 客户端
  • 头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