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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单位 四川省人民政府
主办单位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编辑出版 四川省人民政府公报室
编  审 刘向鸿 胥 云
责任编辑 章兴海
编  校 幸文静 朱 莎
     王璐茜
印  刷 四川省人民政府机关文印中心
发行范围 国际国内公开发行
全国统一刊号 CN51--1727/D
国际标准刊号 ISSN 1006—1991
广告经营许可证号 5100004000451
地   址 成都市督院街30号
电   话 (028)86604546
        86605945
     (028)86605771(传真)
邮政编码 610016
电子邮箱 scgb@sc.gov.cn

 
 
  (十三)落实税收政策。

  结合我省优势产业,选择部分行业,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积极推进试点工作。农产品加工企业可凭收购发票按规定抵扣增值税。落实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促进结构性减税政策广泛惠及农产品加工小微企业。落实农产品初加工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在实施与农产品加工有关的国家鼓励类项目中,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所需先进设备,所缴纳进口环节增值税可按规定予以抵扣。农产品加工企业符合国家税收政策规定条件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研究开发费用支出,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责任单位:省国税局、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科技厅、财政厅、省地税局、成都海关)

  (十四)创新金融支持。

  落实财政支持农业信贷担保等政策,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企业收购农产品的流动资金贷款支持。发挥各地工业、农业投融资平台的引导示范作用,加大对农产品加工园区、企业项目建设的参股投资、间接融资支持。探索对农产品加工业开展农业保险业务,提高企业抗风险能力。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创新贷款产品,加大对农产品加工企业、农村新型经营主体信贷支持。支持农产品加工企业利用境内外资本市场直接融资,发行票据、债券以及在天府(四川)联合股权交易中心挂牌等方式提高融资能力。完善政企银保联动协调机制,增进产融合作,支持实体经济。(责任单位:省金融工作局、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农业厅、林业厅、人行成都分行、四川银监局、四川证监局、四川保监局)

  (十五)改善投资贸易条件。

  支持社会资本依照相关规定从事农产品加工、流通。鼓励引导符合条件的农产品加工企业、农民合作社开展对外合作,加大对其出口信用保险、出口信贷的支持,强化在融资和通关等方面的便利化服务。支持企业申请国际认证、专利、商标、品牌、标准等,鼓励使用人民币计价结算和收付资金。(责任单位: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商局、省质监局、成都海关、人行成都分行、四川银监局、四川保监局)

  (十六)加强生产要素保障。

  积极保障农产品加工项目合理用地需求,加大对龙头企业建设用地保障力度;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盘活存量集体建设用地,以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与其他单位、个人共同兴办农产品加工企业;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对农产品加工企业通过厂房加层、老厂改造、内部整理等途径提高工业用地利用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落实农产品初加工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的政策;有留存电量实施条件的地区,应积极支持本地农产品加工企业享受留存电量政策,保用电,降成本。(责任单位:国土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农业厅、林业厅、省能源局)

  四、服务保障

  (十七)强化公共服务。

  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简化新设农产品加工企业登记和行政审批服务流程,提高农产品加工业投资项目备案效率。减轻企业负担,对行政事业性收费、纳入政府定价管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家职业资格,实行目录清单管理并加强“清费治乱”监督检查。加强农产品加工业运行监测分析,建立统计调查和数据传递发布制度,为政府宏观决策和企业生产运行提供参考。推动信用监管信息公开。加快农产品加工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健全企业信用信息征集、记录和共享机制,依托省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四川)和行业部门监管平台等载体依法披露。强化社会共治,对严重失信企业和个人进行联合惩戒,维护产业发展秩序。(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农业厅、林业厅、省工商局、省统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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