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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令

353号

《关于废止〈四川省计划生育条例实施办法〉〈四川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决定》已经2022年7月20日四川省人民政府第10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7月29日起施行。

省长  黄强

2022年7月28日

关于废止《四川省计划生育条例实施办法》

《四川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决定

由于《四川省计划生育条例实施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6号,1991年11月12日起施行)《四川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70号,2003年6月1日起施行)所规定的内容滞后现行条例,与我省人口与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形势不相适应,已无继续保留和使用的必要,省政府决定废止上述两个办法。

本决定自2022729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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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主办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编辑出版   四川省人民政府公报室
编       审   杨东生
责       编   赵晓斌 唐 黎
                 张 娟
编       校   杨 雯 朱 莎 于淑青
印       刷   四川省人民政府机关文印中心
发行范围    国际国内公开发行
全国统一刊号   CN51—1727/D
国际标准刊号    ISSN 1006—1991
广告经营许可证号    5100004000451
刊       期   半月刊
地       址    成都市督院街30号
电       话    (028)86604546
                  (028)86605625(传真)
邮政编码    610016

主办单位: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运行维护单位:中国电信四川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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