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洪雅县人民政府机关办公驻地迁移的批复
             
          
          
          川府函[2013]6号
眉山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洪雅县人民政府机关办公驻地迁移的请示》(眉府〔2012〕59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洪雅县人民政府机关办公驻地由洪川镇人民路2号迁至洪川镇瓦屋山大道126号。
  二、驻地迁移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操作,做到依法合规。
  三、搬迁经费由你市自行解决,严禁超面积、超投资概算建设和超标准装修。
  四、原址置换出来的土地必须纳入国土资源部门统一管理,新占用土地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四川省人民政府
2013年1月9日
责任编辑:
            刘怡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微信公众号
          
            政务微博
          
            头条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