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广元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
             
          
          
          川府函[2012]126号
广元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修订广元市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请示》(广府〔2012〕15号)收悉。经审查,原则同意你市修订上报的征收集体土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在征地补偿安置中要坚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的原则,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及时调整不适应的补偿标准,按程序报批。规定标准外的补偿项目,参照规定标准中相近情况补偿,不能参照的,参照市场价格,按实际损失合理补偿。 
  附件:1.广元市征收土地青苗补偿费标准表
     2.广元市房屋重置价格标准表
     3.广元市地上构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补偿标准表
     4.广元市零星林木补偿标准表
     5.广元市成片林木补偿标准表
四川省人民政府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二日
附件下载:
川府函126号附件
责任编辑:
            刘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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