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水利厅等六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全面推进幸福河湖建设意见》的通知
关于贯彻落实全面推进幸福河湖建设意见的通知
各市(州)总河长办公室、水利(水务)局、财政局、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交通运输局、农业(农牧)农村局、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
水利部、财政部、自然资源部、交通运输部、农业农村部、国家林草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全面推进幸福河湖建设的意见》(水河湖〔2024〕344号,以下简称《意见》),就切实发挥河湖长制作用,全面推进幸福河湖建设提出要求。为深入贯彻落实《意见》精神,确保各项要求落到实处,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贯彻落实《意见》的重要意义
建设幸福河湖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治水重要论述精神的具体体现,是推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的必然要求。《意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系统谋划幸福河湖建设的总体要求、重点任务和工作路径,明确到2030年,幸福河湖建设取得积极成效,以各地“母亲河”为重点建成一批幸福河湖;到2035年,江河湖泊保护治理能力和水平显著提升,河湖面貌全面提档升级,“河安湖晏、水清鱼跃、岸绿景美、宜居宜业、人水和谐”的幸福河湖基本建成。
各地要充分认识建设幸福河湖的重要意义,深入理解《意见》精神实质,切实发挥河湖长制作用,强化流域统一规划、统一治理、统一调度、统一管理,统筹水灾害、水资源、水生态、水环境、水文化和岸线保护,通过全面推进幸福河湖建设,持续改善河湖生态环境,以高品质河湖生态环境支撑流域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加快推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着力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
二、全面把握贯彻落实《意见》的重点任务
《意见》提出提升河湖安全保障水平、维护河湖健康生命、实现河湖清洁美丽、推动河湖生态产品价值转化、保护传承弘扬江河文化等五项重点任务。各地要敢于担当、主动作为,把贯彻落实《意见》作为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强化河湖长制的重要抓手,做好以下工作。
(一)研究确定全省幸福河湖建设名录
各地要充分运用河湖健康评价、一河(湖)一策方案等已有成果,结合国家、省级相关规划以及本地河湖治理现状和建设需求,参考幸福河湖评价标准,以“母亲河”为重点,对全国第一次水利普查名录内河湖进行调研分析,以流域为单元,将具备建设条件和需求、河湖管护基础较好、群众受益度较高、预计建设成效明显的河湖纳入2025—2030年幸福河湖建设名录,并明确分年度、分项目的实施安排,于2025年4月22日报送省河长制办公室。
(二)制定市级幸福河湖建设工作方案
省总河长办公室将于今年出台四川省幸福河湖建设实施方案(2025—2030年)。各市(州)总河长办公室要在全省幸福河湖建设实施方案提出的建设目标、工作任务等基础上,充分衔接已有规划项目成果,研究制定本区域幸福河湖建设工作方案(2025—2030年),把目标任务分解到责任部门、具体到工作内容,明确幸福河湖建设时间表、路线图、项目单、任务书,分阶段、分步骤扎实推进。2025年9月30日前,各市(州)将本区域幸福河湖建设工作方案(2025—2030年)提请市级总河长审定后,以总河长令等形式印发实施并报省河长制办公室备案。2025年起,每年12月31日前,各市(州)河长制办公室向省河长制办公室报送本年度工作总结和下年度实施计划。
(三)各地分批次制定逐河湖实施方案
要以流域为单元进一步深入调查分析全省幸福河湖建设名录,统筹干支流、上下游、左右岸等关系,逐条河流、逐个湖泊提出幸福河湖建设思路、目标、布局与任务,确保幸福河湖建设科学、合理、高效落地实施。跨市河流实施方案由河流长度较长的市(州)牵头制定,联合相关市(州)印发,跨县河流由市级河长办印发,县内河流原则上由县级河长办印发。计划2025年建成的幸福河湖,于2025年9月30日前完成印发,并报省河长制办公室备案。计划2026至2030年期间建成的幸福河湖,于建成当年第一季度前完成印发、备案。
三、认真做好贯彻落实《意见》的相关工作
(一)切实发挥河湖长制作用
《关于开展幸福河湖建设的令》(四川省总河长令第4号)明确“各级总河长对本行政区域幸福河湖建设负总责,相应河湖长负直接责任”。各地要积极向总河长、河湖长汇报幸福河湖建设的总体考虑、建设计划、重点任务,提请各级河湖长真正从思想上重视、行动上支持,坚决扛牢建设责任。行业主管部门要密切配合、形成建设合力,加强业务指导、加大项目和资金倾斜。河长制办公室要统筹协调、督促指导各有关部门共同抓好任务落实,充分发挥流域、区域河湖长制联席工作会议机制作用,统筹推进跨界河湖建设工作,切实推动幸福河湖建设取得实效。
(二)切实加强河湖执法监管
要加强河湖执法监管,发挥“河湖长+”作用,加强与公安、检察、法院、司法等部门协作,健全部门联合执法、跨界河湖共保联治、涉河湖重大问题调查处置等工作机制,聚焦破解河湖水灾害、水资源、水生态、水环境、水文化和岸线保护等重大问题,为幸福河湖建设提供有力法治保障。要夯实幸福河湖建设项目监管职责,对照水利部《幸福河湖建设项目负面清单指南(试行)》明确的禁止事项加强监管,确保建设进度、质量和成效。要结合数字孪生水利建设,加强“天空地水工”一体化监测感知体系建设,为幸福河湖建设提供高水平的科技支撑。
(三)切实做好建设工作保障
《意见》明确中央财政积极支持幸福河湖建设,推动建立幸福河湖建设成效与河湖领域项目和资金安排挂钩机制,对幸福河湖建设进展快、成效好的省份在相关支持政策等方面予以倾斜。各级地方财政可结合财力,合理支持幸福河湖建设。倡导地方创新投融资机制,多部门协同推进,拓宽融资渠道,引导和撬动更多社会投资参与幸福河湖建设,创新河湖治理保护项目的融资、建设、管理模式。
(四)切实建立健全长效机制
完善幸福河湖长效运行管护机制,幸福河湖建成后,要明确管护主体及责任,多渠道筹措落实河湖管护经费,建立日常巡查管护制度。健全幸福河湖名录动态管理机制,各级河长制办公室要依据国家、省、市级幸福河湖评价标准和评定程序,组织做好申报评定工作,将达标河湖及时纳入幸福河湖名录管理,并向社会公布,同时要结合日常巡查管护、暗访督查等开展建设成效“回头看”,对出现突出问题、不符合标准的调出名录。探索建立河湖保护者受益、破坏者赔偿的利益导向机制和河湖生态产品价值转化反哺河湖管护机制,探索创新涉渔生态补偿资金使用管理,确保幸福河湖建设成效的持续性。
(五)切实强化示范宣传引导
水利部和省河长制办公室将定期发布幸福河湖优秀案例,各地区各层级要因地制宜开展建设工作,打造各类幸福河湖建设样板,及时总结成功经验和有益做法,加强示范引领和探索创新,带动各地科学有序开展幸福河湖建设。要加强宣传引导,健全社会力量参与河湖保护治理和幸福河湖建设工作机制,积极发挥“党员志愿者”“民间河湖长”“河小青”等志愿者服务组织作用,畅通公众监督渠道,营造全社会爱河护河的浓厚氛围,凝聚幸福河湖共治共管共享合力,努力打造一批典型、带动一域发展、造福一方群众,加快构建人水和谐、秀美安澜的巴山蜀水新画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