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常务会议介绍
省政府常务会议由省长、副省长、秘书长组成,半数以上组成人员到会方可召开。省政府副秘书长,议题涉及的有关部门(单位)、市(州)主要负责同志,省政府办公厅副主任及有关处(室、中心)主要负责同志列席会议。根据审议议题需要,邀请相关单位、公众代表、行业专家、法律顾问、新闻媒体,以及省人大代表、省政协委员和民主党派代表人士等列席会议。常务会原则上每两周召开1次,会期半天。如有工作需要或重大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会议由省长召集和主持,省长出国访问、脱产学习、请假休假等特殊情况下,因工作需要必须召开常务会的,受省长委托可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省长主持召开。
省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研究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重大决定和重要会议精神,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指示批示和讲话精神,以及省委重大决策部署和重要会议精神的意见;讨论以省政府名义上报国务院的重大事项、报送国家部委的重要事项;讨论报请省委审定的重要事项、提请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重要议案、提请省政府全体会议审议的重要事项;讨论省政府年度立法计划草案、法规规章草案、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年度目录及草案、行政规范性文件;讨论事关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规划、专项计划、工作方案、实施意见等重要事项;讨论事关民生等重大公共利益或可能产生广泛社会影响的事项;讨论政府预决算草案、重大项目资金安排,按照省级财政性资金管理决策程序规定,应提交常务会审议的资金分配、预算追加、动用省级预备费等财政性资金事项,以及省级审批、核准需使用省级财政性资金的基本建设项目;讨论通过表彰奖励、创建示范等事项;讨论由省政府领导担任负责人的议事协调机构需报请常务会决策的重大事项;讨论省政府工作其他重要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