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民政厅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切实保障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通知

  • 2022年07月08日 14时45分
  • 来源: 四川省民政厅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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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各市(州)民政局、财政局:

    为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和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扎实稳住经济大盘、完善社会民生兜底保障措施有关要求,切实保障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扎实做好基本生活救助工作。对符合条件的生活困难家庭和人员,及时纳入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落实好低保边缘家庭重病重残人员“单人保”政策。为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增发一次性生活补贴,按不低于2022年6月各地城乡低保标准的20%予以发放,7月底前发放到位。受疫情灾情影响严重地区可为临时生活困难群众发放一次性临时救助金。合理调整全省城乡低保、特困人员救助标准低限。促进有劳动条件的救助对象务工就业,对因家庭成员就业导致收入超过当地低保标准的家庭,给予不超过6个月的渐退期。密切关注物价变动情况,及时启动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按时足额发放价格临时补贴。

    二、适度扩大临时救助覆盖范围。对受疫情影响无法返岗复工、连续三个月无收入来源,生活困难且失业保险政策无法覆盖的农民工等未参保失业人员,未纳入低保范围的,经本人申请,由务工地或经常居住地发放一次性临时救助金。加大对生活困难未就业大学生等青年的救助帮扶力度,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临时救助等相应帮扶措施。对低保对象、特困人员、脱贫人口中的新冠肺炎患者、因家庭成员被隔离收治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家庭,根据需要直接给予临时救助。临时救助标准原则上不低于当地城乡低保月标准的1倍、不超过6倍。对遭遇重大生活困难的,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提高救助水平。

    三、巩固提升低收入人口预警能力。拓展省级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支撑平台功能,加强与相关部门信息共享、数据比对分析。推动市(州)建成低收入人口监测预警平台,县(市、区)全面推广应用,形成纵向部省市县联通、横向相关部门共享的立体监测预警体系。强化对低收入人口的监测预警和救助帮扶,对发现的困难群众及时干预、精准救助、综合帮扶。充分利用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信息系统,对部监测预警信息逐一调查核实,根据低收入人口的困难程度和困难类型精准施策,针对性给予基本生活救助、专项救助、急难救助或慈善力量帮扶。

    四、持续加强主动发现机制建设。在当地党委政府领导下,积极组织动员基层干部、村级组织、社区网格员、社会救助协理员、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力量,通过走访摸排、电话了解、微信联系等方式,全面了解辖区内受疫情灾情影响困难群众生活状况,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做到早发现、早介入、早救助。重点关注失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低保边缘人口、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暂不符合低保条件但存在一定困难的群众以及经救助后自身发展能力仍不足的困难群众。进一步畅通社会救助服务热线等困难群众咨询求助渠道,加强热线值守,及时受理和回应困难群众关切,确保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受助及时”。

    五、优化简化社会救助政策程序。统筹使用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等救助政策措施,做到应保尽保、应救尽救。综合考虑受疫情影响困难群众实际情况,简化优化救助程序,对低保、特困人员的申请可不再进行民主评议,对能通过经济状况核对获取相关材料的可不再进行入户调查。对在非户籍地因疫情等影响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群众,由急难发生地直接实施临时救助。综合考虑疫情影响、困难群众实际等情况,全面落实临时救助“先行救助”、“分级审批”等政策规定,合理设定乡镇(街道)审批额度,适当提高中高风险区域乡镇(街道)备用金下拨额度和审批额度,疫情严重地区可由社区(村)直接实施临时救助。积极应用“天府救助通”、核对信息系统、手机APP等信息化手段,大力推行社会救助全流程线上办理、无纸化办理、“省内通办”,减少人群聚集,降低感染风险,提高办理效率。

    六、探索完善社会救助服务方式。针对困难群众实际需要,统筹运用发放实物、现金和提供服务等方式,实施分类化、差异化救助帮扶。疫情防控期间,要积极帮助遇困群众做好个人防护,妥善解决外来滞留人员用餐、住宿等问题。加强分散供养特困人员走访探视和照料服务,督促照料服务人员认真履行委托照料服务协议。鼓励、支持慈善组织、志愿者、专业社会工作者等力量积极参与社会救助,为困难群众提供物资捐赠、生活照料、心理疏导、送医护理等多样化服务。鼓励各地按规定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提供救助服务。鼓励、引导慈善组织设立社会救助项目,进一步加强政府救助与慈善帮扶的有效衔接。

    七、从严强化社会救助监督管理。严格按照资金管理相关规定,进一步明确困难群众救助资金用途,规范使用范围和发放方式,强化资金监管,严禁擅自扩大资金支出范围,严禁以任何形式挤占、挪用、截留、滞留救助资金,提高资金使用绩效。严格落实“一卡通”管理要求,救助金原则上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系统发放到救助对象手中,确保资金发放安全、足额、及时、快捷。全面整改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审计发现问题,深入开展社会救助领域群众身边腐败和作风问题综合治理专项行动。自觉接受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及时发现问题并堵住资金监管漏洞,加强风险防控,确保资金精准使用。建立完善容错纠错机制,激励党员干部担当作为。

    各地要充分认识当前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增强底线意识,切实兜住兜准兜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底线。要管好用好各级财政安排的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确保城乡低保、特困供养、临时救助、增发一次性生活补贴等各项救助待遇及时足额兑现。要充分发挥社会救助协调机制作用,强化部门协调配合、政策衔接和资源统筹,形成救助合力。加强政策宣传,加大信息公开力度,提高群众对救助政策的知晓度。各地社会救助政策落实情况,纳入2022年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工作绩效评价。

    四川省民政厅 四川省财政厅

    2022年7月7日

    责任编辑: 李莎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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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民政厅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切实保障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通知

  • 2022年07月08日 14时45分
  • 来源: 四川省民政厅网站
  • 各市(州)民政局、财政局:

    为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和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扎实稳住经济大盘、完善社会民生兜底保障措施有关要求,切实保障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扎实做好基本生活救助工作。对符合条件的生活困难家庭和人员,及时纳入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落实好低保边缘家庭重病重残人员“单人保”政策。为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增发一次性生活补贴,按不低于2022年6月各地城乡低保标准的20%予以发放,7月底前发放到位。受疫情灾情影响严重地区可为临时生活困难群众发放一次性临时救助金。合理调整全省城乡低保、特困人员救助标准低限。促进有劳动条件的救助对象务工就业,对因家庭成员就业导致收入超过当地低保标准的家庭,给予不超过6个月的渐退期。密切关注物价变动情况,及时启动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按时足额发放价格临时补贴。

    二、适度扩大临时救助覆盖范围。对受疫情影响无法返岗复工、连续三个月无收入来源,生活困难且失业保险政策无法覆盖的农民工等未参保失业人员,未纳入低保范围的,经本人申请,由务工地或经常居住地发放一次性临时救助金。加大对生活困难未就业大学生等青年的救助帮扶力度,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临时救助等相应帮扶措施。对低保对象、特困人员、脱贫人口中的新冠肺炎患者、因家庭成员被隔离收治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家庭,根据需要直接给予临时救助。临时救助标准原则上不低于当地城乡低保月标准的1倍、不超过6倍。对遭遇重大生活困难的,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提高救助水平。

    三、巩固提升低收入人口预警能力。拓展省级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支撑平台功能,加强与相关部门信息共享、数据比对分析。推动市(州)建成低收入人口监测预警平台,县(市、区)全面推广应用,形成纵向部省市县联通、横向相关部门共享的立体监测预警体系。强化对低收入人口的监测预警和救助帮扶,对发现的困难群众及时干预、精准救助、综合帮扶。充分利用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信息系统,对部监测预警信息逐一调查核实,根据低收入人口的困难程度和困难类型精准施策,针对性给予基本生活救助、专项救助、急难救助或慈善力量帮扶。

    四、持续加强主动发现机制建设。在当地党委政府领导下,积极组织动员基层干部、村级组织、社区网格员、社会救助协理员、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力量,通过走访摸排、电话了解、微信联系等方式,全面了解辖区内受疫情灾情影响困难群众生活状况,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做到早发现、早介入、早救助。重点关注失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低保边缘人口、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暂不符合低保条件但存在一定困难的群众以及经救助后自身发展能力仍不足的困难群众。进一步畅通社会救助服务热线等困难群众咨询求助渠道,加强热线值守,及时受理和回应困难群众关切,确保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受助及时”。

    五、优化简化社会救助政策程序。统筹使用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等救助政策措施,做到应保尽保、应救尽救。综合考虑受疫情影响困难群众实际情况,简化优化救助程序,对低保、特困人员的申请可不再进行民主评议,对能通过经济状况核对获取相关材料的可不再进行入户调查。对在非户籍地因疫情等影响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群众,由急难发生地直接实施临时救助。综合考虑疫情影响、困难群众实际等情况,全面落实临时救助“先行救助”、“分级审批”等政策规定,合理设定乡镇(街道)审批额度,适当提高中高风险区域乡镇(街道)备用金下拨额度和审批额度,疫情严重地区可由社区(村)直接实施临时救助。积极应用“天府救助通”、核对信息系统、手机APP等信息化手段,大力推行社会救助全流程线上办理、无纸化办理、“省内通办”,减少人群聚集,降低感染风险,提高办理效率。

    六、探索完善社会救助服务方式。针对困难群众实际需要,统筹运用发放实物、现金和提供服务等方式,实施分类化、差异化救助帮扶。疫情防控期间,要积极帮助遇困群众做好个人防护,妥善解决外来滞留人员用餐、住宿等问题。加强分散供养特困人员走访探视和照料服务,督促照料服务人员认真履行委托照料服务协议。鼓励、支持慈善组织、志愿者、专业社会工作者等力量积极参与社会救助,为困难群众提供物资捐赠、生活照料、心理疏导、送医护理等多样化服务。鼓励各地按规定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提供救助服务。鼓励、引导慈善组织设立社会救助项目,进一步加强政府救助与慈善帮扶的有效衔接。

    七、从严强化社会救助监督管理。严格按照资金管理相关规定,进一步明确困难群众救助资金用途,规范使用范围和发放方式,强化资金监管,严禁擅自扩大资金支出范围,严禁以任何形式挤占、挪用、截留、滞留救助资金,提高资金使用绩效。严格落实“一卡通”管理要求,救助金原则上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系统发放到救助对象手中,确保资金发放安全、足额、及时、快捷。全面整改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审计发现问题,深入开展社会救助领域群众身边腐败和作风问题综合治理专项行动。自觉接受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及时发现问题并堵住资金监管漏洞,加强风险防控,确保资金精准使用。建立完善容错纠错机制,激励党员干部担当作为。

    各地要充分认识当前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增强底线意识,切实兜住兜准兜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底线。要管好用好各级财政安排的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确保城乡低保、特困供养、临时救助、增发一次性生活补贴等各项救助待遇及时足额兑现。要充分发挥社会救助协调机制作用,强化部门协调配合、政策衔接和资源统筹,形成救助合力。加强政策宣传,加大信息公开力度,提高群众对救助政策的知晓度。各地社会救助政策落实情况,纳入2022年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工作绩效评价。

    四川省民政厅 四川省财政厅

    2022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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