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用水用电用气实行“欠费不停供”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 2022年06月17日 08时04分
  • 来源: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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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川发改价格〔2022〕301号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省水电投资经营集团有限公司、四川华蓥四方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中石油西南油气田分公司、中石化西南油气分公司、中石化天然气分公司四川天然气销售中心、四川省中油天然气管道有限公司:

    为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2022〕12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扎实稳住经济增长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川府发〔2022〕16号),为助力我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纾困解难,现将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用水、用电、用气“欠费不停供”政策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政策要求

    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出现生产经营困难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实行用水、用电、用气“欠费不停供”政策,设立6个月的费用缓缴期,缓缴期间免收欠费滞纳金。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国统字〔2017〕213号)规定,结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全国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服务网(小微企业名录)(http://xwqy.gsxt.gov.cn/)查询结果认定。

    二、电费政策

    有关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在当月电费抄表日前5日,向所在地供电企业提交当月电费欠费缓缴申请(转供电主体内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与转供电主体共同向供电企业申请),供用电双方在当月电费结算日前签订电费缓缴协议,缓缴期最长为6个月。

    三、水费气费政策

    由上游天然气企业直供的有关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在当月气费结算日前5日,向上游供气企业和省内天然气管道经营企业提交当月气费、省内天然气管道运输费欠费缓缴申请,供用气双方(或供用输三方)在当月气费结算日前签订缓缴协议,缓缴期最长为6个月。

    由城镇供水企业、城镇燃气企业供应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用水、用气“欠费不断供”政策,由各地结合实际明确。

    各供水供电供气企业要高度重视,做好组织实施,通过线上线下等多种渠道积极主动向用户做好政策宣传告知,确保市场主体应知尽知、应享尽享。各市(州)价格主管部门要结合实际情况,指导配合有关企业切实抓好政策落实,加强跟踪协调,及时发现政策落实中出现的具体问题,确保政策平稳实施。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发展改革委。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2年6月12日

    责任编辑: 李莎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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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用水用电用气实行“欠费不停供”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 2022年06月17日 08时0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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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川发改价格〔2022〕301号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省水电投资经营集团有限公司、四川华蓥四方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中石油西南油气田分公司、中石化西南油气分公司、中石化天然气分公司四川天然气销售中心、四川省中油天然气管道有限公司:

    为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2022〕12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扎实稳住经济增长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川府发〔2022〕16号),为助力我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纾困解难,现将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用水、用电、用气“欠费不停供”政策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政策要求

    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出现生产经营困难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实行用水、用电、用气“欠费不停供”政策,设立6个月的费用缓缴期,缓缴期间免收欠费滞纳金。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国统字〔2017〕213号)规定,结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全国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服务网(小微企业名录)(http://xwqy.gsxt.gov.cn/)查询结果认定。

    二、电费政策

    有关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在当月电费抄表日前5日,向所在地供电企业提交当月电费欠费缓缴申请(转供电主体内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与转供电主体共同向供电企业申请),供用电双方在当月电费结算日前签订电费缓缴协议,缓缴期最长为6个月。

    三、水费气费政策

    由上游天然气企业直供的有关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在当月气费结算日前5日,向上游供气企业和省内天然气管道经营企业提交当月气费、省内天然气管道运输费欠费缓缴申请,供用气双方(或供用输三方)在当月气费结算日前签订缓缴协议,缓缴期最长为6个月。

    由城镇供水企业、城镇燃气企业供应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用水、用气“欠费不断供”政策,由各地结合实际明确。

    各供水供电供气企业要高度重视,做好组织实施,通过线上线下等多种渠道积极主动向用户做好政策宣传告知,确保市场主体应知尽知、应享尽享。各市(州)价格主管部门要结合实际情况,指导配合有关企业切实抓好政策落实,加强跟踪协调,及时发现政策落实中出现的具体问题,确保政策平稳实施。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发展改革委。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2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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