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7-26

省外事侨务办

  • 2014年06月23日 08时58分
  • 来源: 省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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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根据《中共四川省委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和〈关于组织实施四川省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川委发〔2014〕6号),设立四川省人民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简称省外事侨务办),挂四川省人民政府港澳事务办公室(简称省港澳办)牌子。省外事侨务办为省政府组成部门,也是省委外事工作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

      一、职责调整

      (一)整合的职责。

      将原四川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职责、原四川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职责整合划入省外事侨务办。

      (二)加强的职责。

      1.加强推动“丝绸之路经济带”和“中俄两河流域”地区交流合作职责。

      2.加强对涉外专项发展资金、国有资产以及发生自然灾害或捐赠人指定其作为受赠人接受的涉侨捐赠资金的监督管理和外事侨务服务保障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外事、侨务、港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外事、侨务、港澳工作的决策部署,并负责监督检查;指导全省的外事、侨务、港澳工作;围绕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和外事、侨务、港澳工作开展调查研究,为省委、省政府的外事、侨务、港澳工作决策提出建议。

      (二)研究起草全省外事、侨务、港澳工作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负责本系统、本部门依法行政工作,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制定外事、侨务、港澳工作规划以及有关政策的具体措施和办法,审核各地各部门(单位)报请省委、省政府审批的涉及外事、侨务、港澳工作的文件,审核(审批)在川举行的国际性会议,牵头协调全省外事、侨务、港澳工作及其重大活动。

      (三)按照外交部授权管理外国驻成都领事机构,统筹协调管理我省各部门(单位)与外国驻成都领事机构的交往活动,管理为外国领事馆和国(境)外其他官方驻川机构服务的机构,审批办理来川外国人的签证通知函电及其他领事业务证件。

      (四)指导有关部门管理外国专家工作,参与处理涉及外国专家管理工作的重要事项。

      (五)综合协调全省因公出国(境)管理工作,按照授权和管理权限,负责相关事宜的审核报批及证件管理工作。

      (六)负责接待来我省访问或进行公务活动的国宾、党宾和外国驻华外交人员,并办理相关的礼宾事宜,统筹安排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领导人的外事活动,负责办理外国副省级(相当)以上受邀人员来访的审核报批事宜。

      (七)负责全省与外国友好城市、友好省州(县)以及其他结好单位的交往活动及其相关的报批事宜,指导全省民间对外交往工作,为全省企业、事业单位开展对外合作交流提供服务。

      (八)开展归侨侨眷工作,依法保护归侨侨眷和华侨华人在省内的合法权益;配合有关部门研究处置涉侨突发事件;指导、监督涉侨捐赠工作,参与对涉侨捐赠财产使用与管理的监督;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归侨、侨眷代表人士的人事安排工作,联系指导省内涉侨社团工作。

      (九)开展对华侨华人及其社团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侨界的联谊服务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开展侨务对台工作和涉藏侨务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海外华侨参政议政工作;审批华侨回国定居。

      (十)调查研究我省引进侨资、侨智的情况并提出政策建议,开展引进华侨华人资金、技术、人才工作,为省内侨资企业服务,协调涉侨经济投诉工作,依法维护侨资企业合法权益。

      (十一)牵头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川活动和省内民间组织涉外活动的管理工作,统筹协调推进全省涉藏外事侨务工作,参与协调处理四川机构和人员在海外的领事保护事宜及外国人在川涉案事宜,参与处理全省重大涉外案件和涉外突发应急事件。

      (十二)承担全省涉港澳事务,统筹协调管理与港澳合作交往事宜,负责全省因公赴港澳人员的任务审核、审批工作和港澳特区政府驻川机构的联络交往事宜,参与处理涉港澳应急事件,负责港澳特区政府官员和有关人员公务来川邀请报批及接待工作。

      (十三)指导全省外事、侨务系统的对外宣传工作;负责在川外国常驻新闻机构和来川外国记者在我省采访及外国记者的管理工作,负责外事侨务信息工作。

      (十四)按照省委、省政府要求,组织开展重大涉侨经济、科技、文化合作与交流及涉侨宣传、华文教育工作。

      (十五)负责涉外专项发展资金、国有资产以及发生自然灾害或捐赠人指定其作为受赠人接受的涉侨捐赠资金的监督管理和外事侨务服务保障工作。

      (十六)受中联部委托,承担在川固定资产和相关人员管理工作。

      (十七)负责全省外事、侨务、港澳系统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监督检查外事纪律和保密制度的执行情况,协助处理违反外事纪律和保密规定的重大案件。

      (十八)承担由省政府公布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

      (十九)负责省委外事工作领导小组的具体工作。

      (二十)承办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外事侨务办设15个内设机构:

      (一)秘书处。

      负责文电、会务、档案、机要、财务、固定资产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保密、信息、绩效管理、政务公开、督办、内宾接待、信息化建设和综合协调工作;组织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承担有关综合性文件、调研和志编工作;牵头研究外事侨务港澳工作发展规划;负责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

      (二)领事处。

      承办管理外国驻成都领事机构;负责与外国驻成都领馆及领区含我省的领事机构的联系和交涉;统筹协调管理我省与外国领事机构的交往活动;处理和参与协调处理涉外案(事)件;审发领馆人员旅行通知书;审核签发来川外国人的外交、礼遇、公务签证和公务居留;负责领事认证、APEC商务旅行卡申办、外国人来川签证通知函电和来川外国留学生签证审核表等工作;指导有关部门做好外国专家和外国留学生及其他涉外管理工作。

      (三)出国(境)管理处(行政审批处)。

      管理和指导因公出国(境)工作;拟订因公出国(境)管理文件;承办审核、审批因公出国团组;承办全省因公护照、赴港澳通行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承担机关行政审批事项;承担省委外事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工作。

      (四)礼宾新闻处。

      指导外事工作的礼宾规格;统筹安排省级领导出席外事活动;承办邀请外国政要、前政要、部长级高官访川的报批;协助安排外国外交官来川的公务活动;接待外国重要团组访川;办理外国记者来川采访的有关事宜,会同相关部门做好外宣工作。 

      (五)欧洲处。

      (六)美洲大洋洲处。

      (七)亚非处。

      欧洲处、美洲大洋洲处和亚非处分别承担我省与欧洲、俄罗斯和美洲、大洋洲以及亚洲、非洲、中亚地区国家的交往和联系;分别承办省级领导访问相应国家的事务;了解和掌握国别情况,为我省对外合作交流提供建议和服务;分别管理我省及市(州)对相应国家的结好工作及友城交往;组织、指导我省有关部门、单位和市(州)按照国家和省委省政府的战略部署与相关国家开展交流合作。

      (八)国内侨务处。

      提出国内侨务工作政策建议;起草侨务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承担本系统、本部门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承担行政执法监督、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调解工作;指导、监督涉侨捐赠工作,参与对涉侨捐赠财产使用与管理的监督,对发生自然灾害或捐赠人指定其作为受赠人接受的涉侨捐赠资金的监督、管理;负责归侨侨眷华侨身份认定、华侨回川定居、三侨生招生、困难归侨侨眷救济、扶贫、维护归侨侨眷合法权益等工作,协助做好归侨侨眷代表人士的人事安排,联系指导省内涉侨社团工作。

      (九)国外侨务处。

      调研国外侨情,提出我省开展国外侨务工作的建议和规划;开展对华侨华人及其社团的联谊、服务、引导工作;承担华侨华人、重要社团、企业来川接待工作及相关事宜的审核报批;开展侨务对台和涉藏侨务工作;组织安排重要涉侨团组出访;协助做好海外侨胞代表参政议政工作。

      (十)经济科技处(投诉协调处)。

      承担引进华侨华人资金、技术、人才,开展对在川侨资企业和华侨华人专业人士的服务工作;负责涉外涉侨重大经济科技活动;承担协调涉侨经济科技投诉的具体工作,依法保护侨资、侨眷企业的合法权益;联系省内涉侨商会。

      (十一)涉外安全处(国际处)。

      牵头协调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川活动和省内民间组织涉外活动的管理工作;协调开展涉藏外事工作;协调处理涉及我省人员和机构的海外领事保护案(事)件;承办在川举办国际会议的审核报批工作;参与社会治理方面的相关涉外工作。

      (十二)港澳事务处。

      负责制定涉及港澳事务的政策规定;归口管理与港澳交往合作事宜;负责因公赴港澳的任务审核、审批;负责与港澳特区政府及驻川机构的联络事宜;承办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及中央政府派驻香港、澳门特区的机构交办的任务。

      (十三)文化教育宣传处。

      指导外事、侨务系统对外宣传工作;联系海外华侨华人新闻机构、文化团体和华文教育机构,开展对外宣传及文化交流工作;负责海外华文教育、华裔青少年夏(冬)令营、外派华文教师工作;指导华文教育基地建设;承担涉侨新闻审核、发布。

      (十四)人事处。

      承担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的组织人事及机构编制管理工作;承办全省翻译系列高级职称评审的有关工作;承办选拔、推荐优秀干部及工勤人员到驻外使领馆工作事宜;组织协调全省外事侨务干部的培训工作;承办中联部在川固定资产和相关人员管理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侨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推荐工作。

      (十五)离退休人员工作处。

      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人员工作。

      机关党委 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其办事机构的设置方式按照省委有关规定确定。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省外事侨务办机关行政编制81名,单列管理行政编制3名,单列管理军队转业干部行政编制13名,派驻国外使领馆工作人员机动行政编制5名。其中:主任(兼省港澳办主任)1名、副主任4名,机关党委书记1名;正处级领导职数16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副处级领导职数18名。

      省纪委、监察厅派驻纪检监察专项编制4名。其中:纪检组长(监察专员)1名,监察室主任(纪检组副组长)1名。

      机关工勤人员控制数7名(含离退休服务人员控制数1名)。

      五、其他事项

      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中共四川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四川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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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外事侨务办

  • 2014年06月23日 08时58分
  • 来源: 省政府办公厅
  •   根据《中共四川省委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和〈关于组织实施四川省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川委发〔2014〕6号),设立四川省人民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简称省外事侨务办),挂四川省人民政府港澳事务办公室(简称省港澳办)牌子。省外事侨务办为省政府组成部门,也是省委外事工作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

      一、职责调整

      (一)整合的职责。

      将原四川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职责、原四川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职责整合划入省外事侨务办。

      (二)加强的职责。

      1.加强推动“丝绸之路经济带”和“中俄两河流域”地区交流合作职责。

      2.加强对涉外专项发展资金、国有资产以及发生自然灾害或捐赠人指定其作为受赠人接受的涉侨捐赠资金的监督管理和外事侨务服务保障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外事、侨务、港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外事、侨务、港澳工作的决策部署,并负责监督检查;指导全省的外事、侨务、港澳工作;围绕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和外事、侨务、港澳工作开展调查研究,为省委、省政府的外事、侨务、港澳工作决策提出建议。

      (二)研究起草全省外事、侨务、港澳工作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负责本系统、本部门依法行政工作,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制定外事、侨务、港澳工作规划以及有关政策的具体措施和办法,审核各地各部门(单位)报请省委、省政府审批的涉及外事、侨务、港澳工作的文件,审核(审批)在川举行的国际性会议,牵头协调全省外事、侨务、港澳工作及其重大活动。

      (三)按照外交部授权管理外国驻成都领事机构,统筹协调管理我省各部门(单位)与外国驻成都领事机构的交往活动,管理为外国领事馆和国(境)外其他官方驻川机构服务的机构,审批办理来川外国人的签证通知函电及其他领事业务证件。

      (四)指导有关部门管理外国专家工作,参与处理涉及外国专家管理工作的重要事项。

      (五)综合协调全省因公出国(境)管理工作,按照授权和管理权限,负责相关事宜的审核报批及证件管理工作。

      (六)负责接待来我省访问或进行公务活动的国宾、党宾和外国驻华外交人员,并办理相关的礼宾事宜,统筹安排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领导人的外事活动,负责办理外国副省级(相当)以上受邀人员来访的审核报批事宜。

      (七)负责全省与外国友好城市、友好省州(县)以及其他结好单位的交往活动及其相关的报批事宜,指导全省民间对外交往工作,为全省企业、事业单位开展对外合作交流提供服务。

      (八)开展归侨侨眷工作,依法保护归侨侨眷和华侨华人在省内的合法权益;配合有关部门研究处置涉侨突发事件;指导、监督涉侨捐赠工作,参与对涉侨捐赠财产使用与管理的监督;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归侨、侨眷代表人士的人事安排工作,联系指导省内涉侨社团工作。

      (九)开展对华侨华人及其社团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侨界的联谊服务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开展侨务对台工作和涉藏侨务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海外华侨参政议政工作;审批华侨回国定居。

      (十)调查研究我省引进侨资、侨智的情况并提出政策建议,开展引进华侨华人资金、技术、人才工作,为省内侨资企业服务,协调涉侨经济投诉工作,依法维护侨资企业合法权益。

      (十一)牵头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川活动和省内民间组织涉外活动的管理工作,统筹协调推进全省涉藏外事侨务工作,参与协调处理四川机构和人员在海外的领事保护事宜及外国人在川涉案事宜,参与处理全省重大涉外案件和涉外突发应急事件。

      (十二)承担全省涉港澳事务,统筹协调管理与港澳合作交往事宜,负责全省因公赴港澳人员的任务审核、审批工作和港澳特区政府驻川机构的联络交往事宜,参与处理涉港澳应急事件,负责港澳特区政府官员和有关人员公务来川邀请报批及接待工作。

      (十三)指导全省外事、侨务系统的对外宣传工作;负责在川外国常驻新闻机构和来川外国记者在我省采访及外国记者的管理工作,负责外事侨务信息工作。

      (十四)按照省委、省政府要求,组织开展重大涉侨经济、科技、文化合作与交流及涉侨宣传、华文教育工作。

      (十五)负责涉外专项发展资金、国有资产以及发生自然灾害或捐赠人指定其作为受赠人接受的涉侨捐赠资金的监督管理和外事侨务服务保障工作。

      (十六)受中联部委托,承担在川固定资产和相关人员管理工作。

      (十七)负责全省外事、侨务、港澳系统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监督检查外事纪律和保密制度的执行情况,协助处理违反外事纪律和保密规定的重大案件。

      (十八)承担由省政府公布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

      (十九)负责省委外事工作领导小组的具体工作。

      (二十)承办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外事侨务办设15个内设机构:

      (一)秘书处。

      负责文电、会务、档案、机要、财务、固定资产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保密、信息、绩效管理、政务公开、督办、内宾接待、信息化建设和综合协调工作;组织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承担有关综合性文件、调研和志编工作;牵头研究外事侨务港澳工作发展规划;负责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

      (二)领事处。

      承办管理外国驻成都领事机构;负责与外国驻成都领馆及领区含我省的领事机构的联系和交涉;统筹协调管理我省与外国领事机构的交往活动;处理和参与协调处理涉外案(事)件;审发领馆人员旅行通知书;审核签发来川外国人的外交、礼遇、公务签证和公务居留;负责领事认证、APEC商务旅行卡申办、外国人来川签证通知函电和来川外国留学生签证审核表等工作;指导有关部门做好外国专家和外国留学生及其他涉外管理工作。

      (三)出国(境)管理处(行政审批处)。

      管理和指导因公出国(境)工作;拟订因公出国(境)管理文件;承办审核、审批因公出国团组;承办全省因公护照、赴港澳通行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承担机关行政审批事项;承担省委外事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工作。

      (四)礼宾新闻处。

      指导外事工作的礼宾规格;统筹安排省级领导出席外事活动;承办邀请外国政要、前政要、部长级高官访川的报批;协助安排外国外交官来川的公务活动;接待外国重要团组访川;办理外国记者来川采访的有关事宜,会同相关部门做好外宣工作。 

      (五)欧洲处。

      (六)美洲大洋洲处。

      (七)亚非处。

      欧洲处、美洲大洋洲处和亚非处分别承担我省与欧洲、俄罗斯和美洲、大洋洲以及亚洲、非洲、中亚地区国家的交往和联系;分别承办省级领导访问相应国家的事务;了解和掌握国别情况,为我省对外合作交流提供建议和服务;分别管理我省及市(州)对相应国家的结好工作及友城交往;组织、指导我省有关部门、单位和市(州)按照国家和省委省政府的战略部署与相关国家开展交流合作。

      (八)国内侨务处。

      提出国内侨务工作政策建议;起草侨务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承担本系统、本部门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承担行政执法监督、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调解工作;指导、监督涉侨捐赠工作,参与对涉侨捐赠财产使用与管理的监督,对发生自然灾害或捐赠人指定其作为受赠人接受的涉侨捐赠资金的监督、管理;负责归侨侨眷华侨身份认定、华侨回川定居、三侨生招生、困难归侨侨眷救济、扶贫、维护归侨侨眷合法权益等工作,协助做好归侨侨眷代表人士的人事安排,联系指导省内涉侨社团工作。

      (九)国外侨务处。

      调研国外侨情,提出我省开展国外侨务工作的建议和规划;开展对华侨华人及其社团的联谊、服务、引导工作;承担华侨华人、重要社团、企业来川接待工作及相关事宜的审核报批;开展侨务对台和涉藏侨务工作;组织安排重要涉侨团组出访;协助做好海外侨胞代表参政议政工作。

      (十)经济科技处(投诉协调处)。

      承担引进华侨华人资金、技术、人才,开展对在川侨资企业和华侨华人专业人士的服务工作;负责涉外涉侨重大经济科技活动;承担协调涉侨经济科技投诉的具体工作,依法保护侨资、侨眷企业的合法权益;联系省内涉侨商会。

      (十一)涉外安全处(国际处)。

      牵头协调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川活动和省内民间组织涉外活动的管理工作;协调开展涉藏外事工作;协调处理涉及我省人员和机构的海外领事保护案(事)件;承办在川举办国际会议的审核报批工作;参与社会治理方面的相关涉外工作。

      (十二)港澳事务处。

      负责制定涉及港澳事务的政策规定;归口管理与港澳交往合作事宜;负责因公赴港澳的任务审核、审批;负责与港澳特区政府及驻川机构的联络事宜;承办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及中央政府派驻香港、澳门特区的机构交办的任务。

      (十三)文化教育宣传处。

      指导外事、侨务系统对外宣传工作;联系海外华侨华人新闻机构、文化团体和华文教育机构,开展对外宣传及文化交流工作;负责海外华文教育、华裔青少年夏(冬)令营、外派华文教师工作;指导华文教育基地建设;承担涉侨新闻审核、发布。

      (十四)人事处。

      承担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的组织人事及机构编制管理工作;承办全省翻译系列高级职称评审的有关工作;承办选拔、推荐优秀干部及工勤人员到驻外使领馆工作事宜;组织协调全省外事侨务干部的培训工作;承办中联部在川固定资产和相关人员管理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侨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推荐工作。

      (十五)离退休人员工作处。

      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人员工作。

      机关党委 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其办事机构的设置方式按照省委有关规定确定。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省外事侨务办机关行政编制81名,单列管理行政编制3名,单列管理军队转业干部行政编制13名,派驻国外使领馆工作人员机动行政编制5名。其中:主任(兼省港澳办主任)1名、副主任4名,机关党委书记1名;正处级领导职数16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副处级领导职数18名。

      省纪委、监察厅派驻纪检监察专项编制4名。其中:纪检组长(监察专员)1名,监察室主任(纪检组副组长)1名。

      机关工勤人员控制数7名(含离退休服务人员控制数1名)。

      五、其他事项

      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中共四川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四川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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