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施第六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的通告(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 2019年06月01日 14时41分
  • 来源: 四川省生态环境厅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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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按照国务院《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和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等11部委联合印发《关于印发〈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的通知》(环大气〔2018〕179号)要求,成渝地区将于2019年7月1日起提前实施第六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经生态环境厅、经济和信息化厅、公安厅和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共同研究,起草了《关于实施第六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的通告(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各界人士踊跃参与,积极建言献策。

    本次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19年5月31日至2019年6月19日。欢迎各界人士通过信函、传真或网络等方式提出意见。

    邮寄地址:成都市青羊区光华东三路88号四川省机动车排污监控中心(信封请注明“《关于实施第六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的通告》征求意见”字样)。

    联系电话:028—62371351

    传真号码:028—62371351

    电子邮箱:scvecc@126.com

    附件:关于实施第六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的通告(征求意见稿)

    四川省生态环境厅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四川省公安厅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5月30日

    附件

    四川省生态环境厅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四川省公安厅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实施第六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的通告

    (征求意见稿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8〕22号)和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等11部委联合印发《关于印发〈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的通知》(环大气〔2018〕179号)有关要求,现就我省实施第六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格按照国家要求,分区域、分车型、分步实施

    重型燃气车:自2019年7月1日起,全省所有生产、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的重型燃气车,应符合《重型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GB17691-2018)6a阶段标准要求。

    重型柴油车:自2019年7月1日起,成渝地区四川省区域内注册登记的重型柴油车(仅含公交、邮政、环卫等城市车辆),应符合《重型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GB17691-2018)6a阶段标准要求。

    轻型汽车:自2019年7月1日起,成渝地区四川省区域内注册登记的轻型汽油车应符合《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GB18352.6-2016)6a阶段标准要求;自2020年7月1日起,全省所有销售和注册登记的轻型汽车应符合6a阶段标准要求。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成渝地区四川省区域范围

    包括:成都市、自贡市、泸州市、德阳市、绵阳市、遂宁市、内江市、乐山市、南充市、宜宾市、广安市、达州市、雅安市、眉山市、资阳市共15市。

    三、对未达到本通告规定排放标准的机动车,各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不得办理注册登记;但对在本通告规定的标准实施日期前已销售并符合第五阶段排放标准的机动车,仍可办理注册登记。

    四、机动车生产、进口、销售企业应当提前组织合理安排产销计划,主动告知购车人本通告有关规定,并在与购车人签订购销合同时,予以明确的书面提示。

    五、本通告所称轻型汽车指最大总质量不超过3500kg的M1类、M2类、N1类车辆,重型汽车指最大总质量大于3500kg的M类、N2类、N3类车辆。

    六、购车人可通过机动车环保信息随车清单或机动车环保网(www.vecc.org.cn)查询所购车辆的排放标准。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四川省生态环境厅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四川省公安厅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  月  日

    责任编辑: 李莎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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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实施第六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的通告(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 2019年06月01日 14时41分
  • 来源: 四川省生态环境厅网站
  • 按照国务院《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和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等11部委联合印发《关于印发〈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的通知》(环大气〔2018〕179号)要求,成渝地区将于2019年7月1日起提前实施第六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经生态环境厅、经济和信息化厅、公安厅和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共同研究,起草了《关于实施第六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的通告(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各界人士踊跃参与,积极建言献策。

    本次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19年5月31日至2019年6月19日。欢迎各界人士通过信函、传真或网络等方式提出意见。

    邮寄地址:成都市青羊区光华东三路88号四川省机动车排污监控中心(信封请注明“《关于实施第六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的通告》征求意见”字样)。

    联系电话:028—62371351

    传真号码:028—62371351

    电子邮箱:scvecc@126.com

    附件:关于实施第六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的通告(征求意见稿)

    四川省生态环境厅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四川省公安厅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5月30日

    附件

    四川省生态环境厅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四川省公安厅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实施第六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的通告

    (征求意见稿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8〕22号)和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等11部委联合印发《关于印发〈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的通知》(环大气〔2018〕179号)有关要求,现就我省实施第六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格按照国家要求,分区域、分车型、分步实施

    重型燃气车:自2019年7月1日起,全省所有生产、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的重型燃气车,应符合《重型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GB17691-2018)6a阶段标准要求。

    重型柴油车:自2019年7月1日起,成渝地区四川省区域内注册登记的重型柴油车(仅含公交、邮政、环卫等城市车辆),应符合《重型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GB17691-2018)6a阶段标准要求。

    轻型汽车:自2019年7月1日起,成渝地区四川省区域内注册登记的轻型汽油车应符合《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GB18352.6-2016)6a阶段标准要求;自2020年7月1日起,全省所有销售和注册登记的轻型汽车应符合6a阶段标准要求。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成渝地区四川省区域范围

    包括:成都市、自贡市、泸州市、德阳市、绵阳市、遂宁市、内江市、乐山市、南充市、宜宾市、广安市、达州市、雅安市、眉山市、资阳市共15市。

    三、对未达到本通告规定排放标准的机动车,各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不得办理注册登记;但对在本通告规定的标准实施日期前已销售并符合第五阶段排放标准的机动车,仍可办理注册登记。

    四、机动车生产、进口、销售企业应当提前组织合理安排产销计划,主动告知购车人本通告有关规定,并在与购车人签订购销合同时,予以明确的书面提示。

    五、本通告所称轻型汽车指最大总质量不超过3500kg的M1类、M2类、N1类车辆,重型汽车指最大总质量大于3500kg的M类、N2类、N3类车辆。

    六、购车人可通过机动车环保信息随车清单或机动车环保网(www.vecc.org.cn)查询所购车辆的排放标准。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四川省生态环境厅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四川省公安厅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  月  日

    责任编辑: 李莎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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