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和信息化厅:《四川省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园区认定管理办法(修订)》解读

  • 2025年08月01日 18时48分
  • 来源: 经济和信息化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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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园区认定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一、修订背景

    2023年,我省印发《四川省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园区认定和管理办法》,对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以下简称“省级高新区”)认定条件和程序、运行管理、绩效评价等方面进行了规范,推动全省省级高新区体制机制改革持续深化,高新技术产业加速聚集,自主创新能力明显提升,综合发展实力不断增强。今年5月,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创建工作指引》(以下简称《国家工作指引》),明确了升级国家高新区的总体要求、升级标准、升级程序和评价指标。为加快推进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建圈强链,有序规范全省省级高新区认定管理,经济和信息化厅会同省直有关部门对原管理办法进行修订,形成《四川省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园区认定管理办法(修订)》(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25年7月以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2025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二、实施范围

    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指经省政府批准,创新能力突出,产业特色明显,开放发展程度较高,以发展制造业和生产性服务业为主的园区。截至目前,全省已建有高新区28家,其中,国家高新区8家,省级高新区20家,集聚了全省40%以上的高新技术企业和国省级企业技术中心、50%以上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60%以上的国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布局涵盖16个市(州),其中,成都平原经济区17家,川南经济区5家,川东北经济区3家,攀西经济区3家。

    三、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聚焦省级高新区建设目标导向,重点修订了认定条件、认定程序、运行管理等内容,共6章、18条。

    第一章总则,明确文件的制定背景、省级高新区的功能定位、发展目标以及认定管理的责任主体。

    第二章认定条件,明确了省级高新区的认定原则、基本条件、优先支持和不予受理认定的情形等。

    认定条件包括园区经济规模、区域贡献、产业结构、创新要素、开放合作、土地集约利用以及履行安全生产、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等情况,强调优先支持国家级绿色园区、零碳园区和国家级产业集群主要承载园区认定为省级高新区。

    第三章认定程序,明确了省级高新区的认定程序和命名方式。

    认定程序主要包括地方申请、审核论证、社会公示、报批认定等,命名方式为“行政区域+高新技术产业园区”。

    第四章申报材料,明确了申请认定省级高新区应提供的材料。

    申报材料主要包括园区总体发展规划和产业发展规划、园区上年度经济指标以及土地利用、生态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的必要材料。

    第五章运行管理,明确省、市、县三级赋能省级高新区高质量发展的工作责任,进一步深化高新区体制机制改革的重点任务,突出评价结果运用。

    第六章附则,明确办法有效期为5年和原办法废止时间。

    四、主要修订内容和特色

    参照《国家工作指引》,结合我省实际,此次修订完善了工作职责、明确了发展方向、调整了认定标准、优化了工作流程。

    (一)厘清工作职能职责,构建协同高效的管理格局。明确将省级高新区认定组织工作调整为由经济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科技厅会同省直相关部门共同实施。明确新形势下省级高新区服务指导工作的“主责部门”与“日常具体工作承担部门”,确保省级高新区认定管理工作与当前行政管理体制的顺畅对接、高效运行。

    (二)聚焦“又高又新”主责主业,明确省级高新区的发展导向。对标国家关于高新区发展的新形势新要求,提出推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和产业化,加快产业深度转型升级,强化引领示范等主要任务,突出强调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培育发展新质生产力,着力打造全省创新驱动发展示范区、新质生产力引领区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

    (三)调整认定标准,突出质量效益与产业聚焦。参《国家工作指引》,结合我省实际,更加突出经济贡献和聚焦主业,把园区年营业收入由原来的200亿元提高到300亿元,增加了“园区全口径增加值占所在县(市、区)地区生产总值的比重达到30%”、“主导产业营业收入占园区营业收入比重不低于50%”等认定条件,优化了园区创新要素指标,明确提出存在退出国家和省级高新区序列情况的市(州),2年内不予受理和认定新的省级高新区。健全“有进有出”的绩效评价机制,对连续三年绩效评价排名后10%的省级高新区,按程序予以撤销。

    (四)优化工作流程,提高认定工作效率。为减轻基层负担,取消了原办法中的前期准备环节,不再要求基层提供可通过省级共享能获取的有关数据资料,进一步实现“让数据多跑路,让基层少跑腿”。为提升认定工作的公信力与透明度,增加了公示环节,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责任编辑: 许齐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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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济和信息化厅:《四川省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园区认定管理办法(修订)》解读

  • 2025年08月01日 18时48分
  • 来源: 经济和信息化厅
  •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园区认定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一、修订背景

    2023年,我省印发《四川省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园区认定和管理办法》,对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以下简称“省级高新区”)认定条件和程序、运行管理、绩效评价等方面进行了规范,推动全省省级高新区体制机制改革持续深化,高新技术产业加速聚集,自主创新能力明显提升,综合发展实力不断增强。今年5月,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创建工作指引》(以下简称《国家工作指引》),明确了升级国家高新区的总体要求、升级标准、升级程序和评价指标。为加快推进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建圈强链,有序规范全省省级高新区认定管理,经济和信息化厅会同省直有关部门对原管理办法进行修订,形成《四川省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园区认定管理办法(修订)》(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25年7月以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2025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二、实施范围

    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指经省政府批准,创新能力突出,产业特色明显,开放发展程度较高,以发展制造业和生产性服务业为主的园区。截至目前,全省已建有高新区28家,其中,国家高新区8家,省级高新区20家,集聚了全省40%以上的高新技术企业和国省级企业技术中心、50%以上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60%以上的国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布局涵盖16个市(州),其中,成都平原经济区17家,川南经济区5家,川东北经济区3家,攀西经济区3家。

    三、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聚焦省级高新区建设目标导向,重点修订了认定条件、认定程序、运行管理等内容,共6章、18条。

    第一章总则,明确文件的制定背景、省级高新区的功能定位、发展目标以及认定管理的责任主体。

    第二章认定条件,明确了省级高新区的认定原则、基本条件、优先支持和不予受理认定的情形等。

    认定条件包括园区经济规模、区域贡献、产业结构、创新要素、开放合作、土地集约利用以及履行安全生产、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等情况,强调优先支持国家级绿色园区、零碳园区和国家级产业集群主要承载园区认定为省级高新区。

    第三章认定程序,明确了省级高新区的认定程序和命名方式。

    认定程序主要包括地方申请、审核论证、社会公示、报批认定等,命名方式为“行政区域+高新技术产业园区”。

    第四章申报材料,明确了申请认定省级高新区应提供的材料。

    申报材料主要包括园区总体发展规划和产业发展规划、园区上年度经济指标以及土地利用、生态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的必要材料。

    第五章运行管理,明确省、市、县三级赋能省级高新区高质量发展的工作责任,进一步深化高新区体制机制改革的重点任务,突出评价结果运用。

    第六章附则,明确办法有效期为5年和原办法废止时间。

    四、主要修订内容和特色

    参照《国家工作指引》,结合我省实际,此次修订完善了工作职责、明确了发展方向、调整了认定标准、优化了工作流程。

    (一)厘清工作职能职责,构建协同高效的管理格局。明确将省级高新区认定组织工作调整为由经济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科技厅会同省直相关部门共同实施。明确新形势下省级高新区服务指导工作的“主责部门”与“日常具体工作承担部门”,确保省级高新区认定管理工作与当前行政管理体制的顺畅对接、高效运行。

    (二)聚焦“又高又新”主责主业,明确省级高新区的发展导向。对标国家关于高新区发展的新形势新要求,提出推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和产业化,加快产业深度转型升级,强化引领示范等主要任务,突出强调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培育发展新质生产力,着力打造全省创新驱动发展示范区、新质生产力引领区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

    (三)调整认定标准,突出质量效益与产业聚焦。参《国家工作指引》,结合我省实际,更加突出经济贡献和聚焦主业,把园区年营业收入由原来的200亿元提高到300亿元,增加了“园区全口径增加值占所在县(市、区)地区生产总值的比重达到30%”、“主导产业营业收入占园区营业收入比重不低于50%”等认定条件,优化了园区创新要素指标,明确提出存在退出国家和省级高新区序列情况的市(州),2年内不予受理和认定新的省级高新区。健全“有进有出”的绩效评价机制,对连续三年绩效评价排名后10%的省级高新区,按程序予以撤销。

    (四)优化工作流程,提高认定工作效率。为减轻基层负担,取消了原办法中的前期准备环节,不再要求基层提供可通过省级共享能获取的有关数据资料,进一步实现“让数据多跑路,让基层少跑腿”。为提升认定工作的公信力与透明度,增加了公示环节,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责任编辑: 许齐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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