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实施意见》解读
一、起草背景和过程
近年来,我省在规范涉企行政执法、加强行政执法监督、推动行政裁量权基准管理、推广分级分类实施行政检查等方面,探索创新了一系列改革措施,但仍存在检查频次较高、检查方式不够规范、检查结果处理不够透明等问题。2025年1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作出系统全面规定。为抓好贯彻落实,提高涉企行政检查质效,持续稳定市场预期、激发市场活力,司法厅起草了《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2025年6月以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
二、适用范围
“涉企”行政检查范围: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个人独资企业和其他企业等。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经营主体的行政检查,参照《实施意见》规定予以规范。
三、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共四部分,12项具体工作任务和要求。
(一)厘清行政检查职权。为确保行政检查的主体具备法定资格,要求各级行政执法主体应每年定期梳理形成本部门的行政检查主体资格清单,并向社会公告;为从源头上遏制乱检查,要求省级行政检查主体全面清理公布行政检查事项;为有效减少重复检查,要求省级行政检查主体细化出台本领域的分级分类检查目录。
(二)规范行政检查行为。为防止任性检查和运动式检查,要求各级行政检查主体制定年度检查计划和专项检查计划;为规范现场检查,优化了行政检查实施流程;为避免因不同领域行政检查标准相互冲突,导致企业无所适从,要求统一行政检查标准。同时,要求各级行政检查主体应当在检查过程中同步开展合法依规指导,帮助检查对象解决发现的问题,促进其依法生产经营。
(三)优化行政检查方式。为推进精准检查,要求统筹实施“综合查一次”、简单事项实施“一表通查”。为加快推行“扫码入企”,试点推广“天府入企码”,确保检查行为可追溯、被监督。为最大限度减少入企检查频次,要求省级行政检查主体依法依规公布同一行政机关对同一企业实施行政检查的年度频次上限。
(四)强化行政检查监督评估。为促进涉企行政检查提质增效,要求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加强行政检查监督,既坚决遏制“重复检查、多头检查、运动式检查”等乱检查问题,又要根据检查计划和相关要求,督促其履职到位,该查则查。各级行政检查主体应当围绕涉企行政检查的重点工作内容,对行政检查实施情况开展质效评估。
四、主要特点
《实施意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文件,结合我省实际进行细化和补充,以解决我省行政检查突出问题为着力点,旨在通过“主体法定化、事项清单化、方式集约化、程序标准化、监管智能化”等举措,破解涉企检查中的“谁来查”“查什么”“怎么查”等突出问题,构建涉企检查全流程规范体系,减少对企业正常经营干扰,为涉企行政检查提供“四川样本”。
(一)坚持问题导向。聚焦涉企行政检查存在的事项多、频次高、随意性大,以及任性检查、多头重复检查、以各种名义变相检查等突出问题,从源头厘清、过程规范和强化监督等层面明确工作措施,靶向破解难题,及时将成熟的经验做法上升为制度规定,为规范涉企行政检查提供制度依据。
(二)坚持全面规范。从涉企行政检查的主体、事项、权限、程序、标准、方式以及执法监督、质效评估等内容进行了全面规范,推动国家各项部署要求不折不扣落实到位。同时,注重将规范检查与为企业减负相结合,提出不断提升非现场检查比重、推行电子执法证等措施,优化执法流程以提高执法效能。
(三)突出地方特色。明确统筹实施“综合查一次”。对有明确一致检查标准,可形成一张综合检查表单的简单事项,实施“一表通查”。对检查对象进行综合评价,合理降低综合评价等次较高对象的检查频次。通过“天府入企码”高频次预警、投诉举报预警、否定评价预警、监督数据分析等功能,实现对行政检查全程监督。推动行政检查各类数据全面、及时、统一归集到“数字底座”,打通各级各类执法平台数据壁垒,促进行政检查结果共享互认。
五、有关解释
“综合查一次”是指跨部门、跨领域、跨层级等多个行政执法主体,在同一时间对同一检查对象进行的联合检查的制度,其核心是减少现场检查频次,同时要精简现场检查人员,避免因部门过多或者检查人员过多增加检查对象不合理的负担。
“天府入企码”是指行政执法主体在行政检查、调研、观摩、督导、考察、提供服务等时,经行政执法主体申请,系统生成用于向经营主体出示的,包含行政检查等相关信息的二维码图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