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厅:《四川省省级财政预算管理办法》解读

  • 2023年04月20日 10时12分
  • 来源: 四川财政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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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川省省级财政预算管理办法

    黄强省长签署第356号四川省人民政府令,公布修订后的《四川省省级财政预算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为便于社会各方面了解《办法》修订情况,财政厅有关负责人就相关问题作解答。

    问:《办法》修订的背景和意义是什么?

    答:全国人大常委会2014年、2018年先后两次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下简称《预算法》)进行修正。国务院2020年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进行修订,2021年印发《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家层面对推动构建综合统筹、规范透明、约束有力、讲求绩效、持续安全的现代预算制度,全面实施绩效管理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在此背景下,我省1997年制定出台的《四川省省级财政预算管理办法》部分内容已不符合上位法有关规定,不能满足新时代我省深化预算管理改革的现实需要,有必要进行修订。据了解,我省是《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修订后,首个对地方预算管理进行立法的省份。

    《办法》积极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关于“健全现代预算制度”精神,严格落实中央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各项要求,细化政府预算和部门预算编制,推进绩效管理和专项资金管理,对规范省级财政预算管理,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改革具有重要意义。

    问:《办法》修订的主要原则是什么?

    答:《办法》修订主要遵循以下原则:一是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近年来有关预算管理的决策部署,切实将《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等文件精神转化为《办法》中的具体条款规定。二是细化落实《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新要求,严格遵循《预算法》关于统筹兼顾、勤俭节约、量力而行、讲求绩效和收支平衡的原则,着力从开源节流、资金统筹、预算约束等方面作出细化规定。三是结合省级预算管理中的现实需求和经验成果进行立法,将专项资金预算管理、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事业单位财务体制核定、健全项目入库评审机制和项目滚动管理机制等内容上升为《办法》具体条款。

    问:《办法》对加强政府预算管理、强化预算刚性约束作出哪些规定?

    答:主要有以下规定:一是强化收支预算统筹。《办法》规定,政府预算收入的编制,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财政政策相衔接,对依托政府性资源获取的各类收入实行统一编制、统一管理;政府预算支出的编制,应当根据国家和省重大决策部署,统筹兼顾、突出重点。二是严控增支减收政策。《办法》规定,省级各部门代拟或者制定文件涉及增加财政支出、减少财政收入,或者需要设立专项资金的,应当征求省财政部门的意见。未与省财政部门达成一致的,不得自行出台。三是突出中期财政规划约束。《办法》规定,省级财政预算实行中期财政规划管理,确保主要财政政策相对稳定。省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计划,预测未来三年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及主要经济指标和重大财政收支情况,研究确定财政收支政策,拟定中期财政规划。省级各部门的规划和行业规划中涉及财政政策和资金支持的,应当与中期财政规划相衔接。

    问:《办法》对部门综合预算以及预算绩效管理作出哪些规定?

    答:主要有以下规定:一是强化部门综合预算管理。《办法》规定,省级各部门所有收支全部纳入预算管理。省级各部门及其所属各单位应当将取得的财政拨款收入、财政专户管理资金收入、单位资金收入等所有收入纳入预算编制,未纳入预算的收入不得安排支出、列报决算。部门预算支出根据国家和省相关政策、省级各部门职能职责以及年度工作任务、项目储备情况、预算绩效等编制。二是突出绩效目标导向。《办法》提出,省级各部门及其所属各单位在申请项目入库时应当设置绩效目标,在编制预算时应当设置部门及其所属各单位整体、政策、项目绩效目标,并按照省财政部门的规定对预算项目开展评估评审,评估评审结果作为申请预算的必备要件。省财政部门应当对重点政策、项目预算开展评估评审,评估评审结果作为预算安排的重要参考依据。三是加强绩效结果应用。《办法》明确,预算执行中,应当对部门预算项目、专项资金预算项目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实行双监控,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省财政部门和省级各部门应当健全绩效结果反馈制度和绩效问题整改责任制,加强绩效结果应用,将绩效结果应用于完善政策、改进管理等,并与预算安排挂钩。

    问:《办法》对规范专项资金管理有哪些规定?

    答:主要有以下规定:一是规范设立条件。《办法》提出,省级专项资金应当依照法律法规或者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设立,具有明确的资金用途、绩效目标、分配方法、实施期限和主管部门。对属于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事项,已经有政策目标接近、资金投入方向类同、资金管理方式相近的事项不得设立专项资金。二是强化分配管理。《办法》规定,省级各部门应当按照政策标准和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分配资金,按照规定履行报批程序,对涉及的基础数据、项目安排、资金使用承担主体责任。三是建立评估、调整和退出机制。《办法》规定,省财政部门于每年预算编制前,对省级专项资金的政策依据、执行期限、绩效目标、管理办法等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分类作出继续执行、调整、重组、整合、退出的处理。

    问:如何做好《办法》的贯彻实施工作?

    答:一是抓好《办法》的宣传培训。财政部门要在本系统做好培训学习的同时,组织预算部门(单位)有关人员深入学习。同时加大宣传力度,增强社会各界对《办法》的知晓度,进一步提升预算法治意识。二是抓好《办法》的贯彻执行。财政部门、各部门要严格执行《办法》,着力抓好预算编制、执行、决算和监督,确保《办法》各项规定落到实处,促进省级财政预算管理质效提升。三是及时修订和清理预算管理相关制度。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各部门、各有关单位要及时修订和清理与《办法》不一致的预算管理制度,确保依法合规。

    责任编辑: 李莎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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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川省省级财政预算管理办法

    黄强省长签署第356号四川省人民政府令,公布修订后的《四川省省级财政预算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为便于社会各方面了解《办法》修订情况,财政厅有关负责人就相关问题作解答。

    问:《办法》修订的背景和意义是什么?

    答:全国人大常委会2014年、2018年先后两次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下简称《预算法》)进行修正。国务院2020年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进行修订,2021年印发《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家层面对推动构建综合统筹、规范透明、约束有力、讲求绩效、持续安全的现代预算制度,全面实施绩效管理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在此背景下,我省1997年制定出台的《四川省省级财政预算管理办法》部分内容已不符合上位法有关规定,不能满足新时代我省深化预算管理改革的现实需要,有必要进行修订。据了解,我省是《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修订后,首个对地方预算管理进行立法的省份。

    《办法》积极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关于“健全现代预算制度”精神,严格落实中央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各项要求,细化政府预算和部门预算编制,推进绩效管理和专项资金管理,对规范省级财政预算管理,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改革具有重要意义。

    问:《办法》修订的主要原则是什么?

    答:《办法》修订主要遵循以下原则:一是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近年来有关预算管理的决策部署,切实将《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等文件精神转化为《办法》中的具体条款规定。二是细化落实《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新要求,严格遵循《预算法》关于统筹兼顾、勤俭节约、量力而行、讲求绩效和收支平衡的原则,着力从开源节流、资金统筹、预算约束等方面作出细化规定。三是结合省级预算管理中的现实需求和经验成果进行立法,将专项资金预算管理、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事业单位财务体制核定、健全项目入库评审机制和项目滚动管理机制等内容上升为《办法》具体条款。

    问:《办法》对加强政府预算管理、强化预算刚性约束作出哪些规定?

    答:主要有以下规定:一是强化收支预算统筹。《办法》规定,政府预算收入的编制,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财政政策相衔接,对依托政府性资源获取的各类收入实行统一编制、统一管理;政府预算支出的编制,应当根据国家和省重大决策部署,统筹兼顾、突出重点。二是严控增支减收政策。《办法》规定,省级各部门代拟或者制定文件涉及增加财政支出、减少财政收入,或者需要设立专项资金的,应当征求省财政部门的意见。未与省财政部门达成一致的,不得自行出台。三是突出中期财政规划约束。《办法》规定,省级财政预算实行中期财政规划管理,确保主要财政政策相对稳定。省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计划,预测未来三年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及主要经济指标和重大财政收支情况,研究确定财政收支政策,拟定中期财政规划。省级各部门的规划和行业规划中涉及财政政策和资金支持的,应当与中期财政规划相衔接。

    问:《办法》对部门综合预算以及预算绩效管理作出哪些规定?

    答:主要有以下规定:一是强化部门综合预算管理。《办法》规定,省级各部门所有收支全部纳入预算管理。省级各部门及其所属各单位应当将取得的财政拨款收入、财政专户管理资金收入、单位资金收入等所有收入纳入预算编制,未纳入预算的收入不得安排支出、列报决算。部门预算支出根据国家和省相关政策、省级各部门职能职责以及年度工作任务、项目储备情况、预算绩效等编制。二是突出绩效目标导向。《办法》提出,省级各部门及其所属各单位在申请项目入库时应当设置绩效目标,在编制预算时应当设置部门及其所属各单位整体、政策、项目绩效目标,并按照省财政部门的规定对预算项目开展评估评审,评估评审结果作为申请预算的必备要件。省财政部门应当对重点政策、项目预算开展评估评审,评估评审结果作为预算安排的重要参考依据。三是加强绩效结果应用。《办法》明确,预算执行中,应当对部门预算项目、专项资金预算项目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实行双监控,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省财政部门和省级各部门应当健全绩效结果反馈制度和绩效问题整改责任制,加强绩效结果应用,将绩效结果应用于完善政策、改进管理等,并与预算安排挂钩。

    问:《办法》对规范专项资金管理有哪些规定?

    答:主要有以下规定:一是规范设立条件。《办法》提出,省级专项资金应当依照法律法规或者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设立,具有明确的资金用途、绩效目标、分配方法、实施期限和主管部门。对属于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事项,已经有政策目标接近、资金投入方向类同、资金管理方式相近的事项不得设立专项资金。二是强化分配管理。《办法》规定,省级各部门应当按照政策标准和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分配资金,按照规定履行报批程序,对涉及的基础数据、项目安排、资金使用承担主体责任。三是建立评估、调整和退出机制。《办法》规定,省财政部门于每年预算编制前,对省级专项资金的政策依据、执行期限、绩效目标、管理办法等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分类作出继续执行、调整、重组、整合、退出的处理。

    问:如何做好《办法》的贯彻实施工作?

    答:一是抓好《办法》的宣传培训。财政部门要在本系统做好培训学习的同时,组织预算部门(单位)有关人员深入学习。同时加大宣传力度,增强社会各界对《办法》的知晓度,进一步提升预算法治意识。二是抓好《办法》的贯彻执行。财政部门、各部门要严格执行《办法》,着力抓好预算编制、执行、决算和监督,确保《办法》各项规定落到实处,促进省级财政预算管理质效提升。三是及时修订和清理预算管理相关制度。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各部门、各有关单位要及时修订和清理与《办法》不一致的预算管理制度,确保依法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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