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节约用水办法》解读

  • 2020年11月11日 09时50分
  • 来源: 四川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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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川省节约用水办法

    为加强节约用水管理,提高用水效率,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建设节水型社会,日前,省政府出台《四川省节约用水办法》。据悉,《办法》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办法》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节约用水目标责任制,纳入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同时,对在节约用水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办法》强调,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节约用水的义务和对浪费水资源行为进行举报的权利。

    《办法》提出,全省实行用水总量和强度控制制度,建立省、市(州)、县(市、区)三级行政区域用水总量和强度控制指标体系,强化节约用水约束性指标管理。

    对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应当制订节水措施方案,配套建设节水设施,将节水设施的建设资金纳入主体工程投资总概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对建成的节水设施应当加强运行维护管理,不得擅自停止使用。

    计划用水单位年实际用水量超过年计划用水总量30%以上的,应当进行水平衡测试,查找超量原因并进行整改。

    《办法》中还提出了一些具体的节约用水措施。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推动居民小区老旧管网和公共建筑节约用水改造,建设节水型小区。新建公共建筑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安装节水型器具和再生水回用设施,已建成的公共建筑未安装的,应当逐步更新配备。

    再如,《办法》规定,餐饮、娱乐、宾馆等服务型企业应当优先采用节水型器具和设备,逐步淘汰耗水量高的用水器具和设备。

    在居民用水方面,《办法》提出,城镇公共供水管网覆盖区域内,在保障居民用户和非居民用户合理用水需求的前提下,建立健全居民生活用水阶梯价格制度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动态调整和评估居民生活用水阶梯价格,并依法召开听证会、论证会,充分听取居民和有关方面的意见。

    此外,《办法》强调,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节约用水工作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责任编辑: 贺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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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节约用水办法》解读

  • 2020年11月11日 09时50分
  • 来源: 四川发布
  • 四川省节约用水办法

    为加强节约用水管理,提高用水效率,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建设节水型社会,日前,省政府出台《四川省节约用水办法》。据悉,《办法》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办法》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节约用水目标责任制,纳入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同时,对在节约用水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办法》强调,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节约用水的义务和对浪费水资源行为进行举报的权利。

    《办法》提出,全省实行用水总量和强度控制制度,建立省、市(州)、县(市、区)三级行政区域用水总量和强度控制指标体系,强化节约用水约束性指标管理。

    对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应当制订节水措施方案,配套建设节水设施,将节水设施的建设资金纳入主体工程投资总概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对建成的节水设施应当加强运行维护管理,不得擅自停止使用。

    计划用水单位年实际用水量超过年计划用水总量30%以上的,应当进行水平衡测试,查找超量原因并进行整改。

    《办法》中还提出了一些具体的节约用水措施。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推动居民小区老旧管网和公共建筑节约用水改造,建设节水型小区。新建公共建筑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安装节水型器具和再生水回用设施,已建成的公共建筑未安装的,应当逐步更新配备。

    再如,《办法》规定,餐饮、娱乐、宾馆等服务型企业应当优先采用节水型器具和设备,逐步淘汰耗水量高的用水器具和设备。

    在居民用水方面,《办法》提出,城镇公共供水管网覆盖区域内,在保障居民用户和非居民用户合理用水需求的前提下,建立健全居民生活用水阶梯价格制度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动态调整和评估居民生活用水阶梯价格,并依法召开听证会、论证会,充分听取居民和有关方面的意见。

    此外,《办法》强调,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节约用水工作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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