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统一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
4月25日,省政府印发《关于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根据通知,四川统一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
通知明确了两项内容,一是在全省范围内统一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二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建造同时满足以下三项条件的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继续免征土地增值税: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40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2倍以下。
通知指出,四川省各市(州)此前依规确定的条件与通知不一致的,由市(州)人民政府确定是否继续执行。确需继续执行的,由市(州)人民政府抄报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四川省税务局。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12月31日。2025年1月1日至通知施行之前的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有关事宜,按通知执行。(记者 曹凘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