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月起施行!四川发布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有限空间作业是安全生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涉及领域广、行业多,作业环境复杂,危险因素多。近日,四川省人民政府发布《四川省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
《规定》主要内容包括哪些?
一起来看!
明确适用范围和各方安全管理责任
《规定》首先明确了有限空间、有限空间作业和生产经营单位的定义──
·有限空间是指封闭或者部分封闭,未被设计为固定工作场所,进出口受限但人员可以进入,通风不良,易造成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积聚或者氧含量不足的空间,分为地下有限空间、地上有限空间和密闭设备三类。常见的地下有限空间如地下室、地下管沟、地窖、沼气池、化粪池、污水处理池等;地上有限空间如酒糟池、发酵池、腌渍池等;密闭设备如船舱、反应塔(釜)、烟道、管道及锅炉等。
·有限空间作业是指人员进入有限空间实施作业。常见的有限空间作业主要有:1.清除、清理作业,如进入污水井进行疏通,进入发酵池进行清理等;2.设备设施的安装、更换、维修等作业,如进入地下管沟敷设线缆、进入污水调节池更换设备等;3.涂装、防腐、防水、焊接等作业,如在储罐内进行防腐作业、在船舱内进行焊接作业等;4.巡查、检修等作业,如进入检查井、热力管沟进行巡检等。
·生产经营单位是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组织。
《规定》指出,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全面负责。政府和部门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责任,落实“三管三必须”要求,强化属地监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有限空间作业安全宣传和警示教育活动,增强全社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事故防范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规定》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加强有限空间作业信息化、数字化、智能化建设,综合运用传感器、定位仪、电子围栏等设备,采取在线审批、视频监控、数据监测、联动报警等措施,开展安全风险管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工作,使用智能装备替代人工作业,降低安全风险。
完善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安全保障制度
《规定》指出,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条件;不具备条件的,不得从事有限空间作业活动。
应当将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纳入全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内容。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人员不得参与有限空间作业。
应当对有限空间实施安全风险分级管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划定管控区域,采取警示、隔离、监控等方式,防止未经批准人员进入有限空间。对存在硫化氢、一氧化碳、二氧化碳等中毒和窒息风险的有限空间应当实施重点监测、管控。
《规定》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有限空间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作业人员按照规定佩戴、使用。
应当实行有限空间作业监护制度,明确专职或者兼职监护人员进行现场管理,确保遵守操作规程,落实安全措施。
规范作业全流程安全管理要求
《规定》明确,实施有限空间作业前,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结合安全风险辨识情况,对作业环境进行评估,分析存在的危险因素,提出消除、控制危险的措施,制定有限空间作业方案。应当按照规定落实通风、检测等安全措施,重点检测氧气、可燃气体、硫化氢、一氧化碳等气体浓度,确保达到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条件。
实施有限空间作业过程中,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对有限空间进行持续通风、检测。监护人员应当在有限空间外全程监护,与作业人员保持沟通,不得离开作业现场或者进入有限空间,防止未经批准人员进入作业区域。
有限空间作业结束后,作业人员应当对作业现场进行清理。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应当清点作业人员、设施设备、作业器具等,确认无误后方可撤离作业现场。
事故发生后,作业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应当立即停止作业,在做好个体防护、安全隔离和持续通风等措施,确保救援安全的前提下,按照应急预案或者现场处置方案组织救援,防止事故扩大。
强化部门安全监督管理和指导服务
《规定》明确,相关部门应当将有限空间作业情况纳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重要内容,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法查处有限空间作业违法违规行为。
同时,制定行业领域有限空间重点监管目录、劳动防护用品和安全设备指导清单,建立生产经营单位管理台账。
根据《规定》,有限空间作业存在事故隐患、违法行为或者发生事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