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关省级用地审批权下放!四川发文

  • 2024年12月18日 15时59分
  • 来源: 川观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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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授权和委托省级用地审批权管理办法》的通知

    12月14日,记者从四川省人民政府网站获悉,四川省人民政府印发《四川省授权和委托省级用地审批权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提出将省政府权限内的农用地、未利用地转用审批权,授权给符合条件的市(州)政府行使;将省政府权限内的土地征收审批权、使用挂钩指标报征审批权、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审批权,委托给符合条件的市(州)政府行使。

    2020年,四川首次下放省级用地审批权,将省级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权下放给四川天府新区、中国(绵阳)科技城所在的成都、绵阳、眉山市政府行使。随后,下放省级用地审批权范围进一步扩大至川渝高竹新区、达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等10个新区和开发区所在市级政府。

    “从运行情况看,省级层面缺少一个有力的管理办法,推动省级用地审批权稳妥有序下放。”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处相关负责人介绍,《管理办法》建立了以“下放、暂停与收回”为核心的省级用地审批权授权和委托全流程工作机制,为稳步有序扩大省级用地审批权授权和委托市(州)行使范围提供了制度保障。

    围绕耕地保护有关考核、建设用地审批“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评估以及自然资源督察和违法用地情况等方面,《管理办法》建立了正面、负面两张清单,择优选择授权和委托的市(州)以及纳入审批范围的县(市、区)。纳入被授权和委托对象的市(州)须符合正面清单的全部要求,且不得出现负面清单任意一种情形。

    该负责人介绍,下放范围方面,坚持符合条件的“应放尽放”,但并不意味着放松监管。《管理办法》明确,将采取日常监管、季度通报、年度评估等方式,对市(州)政府行使省级用地审批权进行监管。对监管发现存在问题的市(州),根据问题严重程度和整改情况,暂停或收回用地审批权,对纳入审批范围的县(市、区)也建立了相应的动态调整机制,确保“能放能收”。

    需要注意的是,授权和委托的省级用地审批权不包括国务院已授权省政府行使的农用地转用审批权,以及省政府已委托、授权的集体建设用地涉及的农用地、未利用地转用审批权。被授权和委托省级用地审批权的市(州),不得将承接的用地审批权进一步授权、委托。

    责任编辑: 李莎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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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关省级用地审批权下放!四川发文

  • 2024年12月18日 15时59分
  • 来源: 川观新闻
  •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授权和委托省级用地审批权管理办法》的通知

    12月14日,记者从四川省人民政府网站获悉,四川省人民政府印发《四川省授权和委托省级用地审批权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提出将省政府权限内的农用地、未利用地转用审批权,授权给符合条件的市(州)政府行使;将省政府权限内的土地征收审批权、使用挂钩指标报征审批权、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审批权,委托给符合条件的市(州)政府行使。

    2020年,四川首次下放省级用地审批权,将省级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权下放给四川天府新区、中国(绵阳)科技城所在的成都、绵阳、眉山市政府行使。随后,下放省级用地审批权范围进一步扩大至川渝高竹新区、达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等10个新区和开发区所在市级政府。

    “从运行情况看,省级层面缺少一个有力的管理办法,推动省级用地审批权稳妥有序下放。”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处相关负责人介绍,《管理办法》建立了以“下放、暂停与收回”为核心的省级用地审批权授权和委托全流程工作机制,为稳步有序扩大省级用地审批权授权和委托市(州)行使范围提供了制度保障。

    围绕耕地保护有关考核、建设用地审批“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评估以及自然资源督察和违法用地情况等方面,《管理办法》建立了正面、负面两张清单,择优选择授权和委托的市(州)以及纳入审批范围的县(市、区)。纳入被授权和委托对象的市(州)须符合正面清单的全部要求,且不得出现负面清单任意一种情形。

    该负责人介绍,下放范围方面,坚持符合条件的“应放尽放”,但并不意味着放松监管。《管理办法》明确,将采取日常监管、季度通报、年度评估等方式,对市(州)政府行使省级用地审批权进行监管。对监管发现存在问题的市(州),根据问题严重程度和整改情况,暂停或收回用地审批权,对纳入审批范围的县(市、区)也建立了相应的动态调整机制,确保“能放能收”。

    需要注意的是,授权和委托的省级用地审批权不包括国务院已授权省政府行使的农用地转用审批权,以及省政府已委托、授权的集体建设用地涉及的农用地、未利用地转用审批权。被授权和委托省级用地审批权的市(州),不得将承接的用地审批权进一步授权、委托。

    责任编辑: 李莎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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