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月起,四川道路营运驾驶员记分管理有新规

  • 2023年11月10日 16时13分
  • 来源: 四川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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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道路营运驾驶员记分管理办法》的通知

    记者从省政府网获悉,近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四川省道路营运驾驶员记分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道路营运驾驶员在道路运输经营性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安全生产规程、运营服务规范等行为实行量化管理。

    《办法》明确,道路营运驾驶员记分管理的适用范围,是持有四川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发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证”驾驶客货车辆从事道路运输营运活动的驾驶员,或持有外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发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以下简称“外省籍营运驾驶员”)驾驶四川籍客货运输车辆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运输营运活动的驾驶员。

    《办法》规定,道路运输违法违规行为累积记分考核周期为12个月,满分为20分,从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初次领取之日起计算。依据道路运输违法违规行为的严重程度,一次记分的分值分别为:20分、15分、10分、5分、3分、1分。其中,营运驾驶员驾驶营运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在执行运输任务时存在酒驾、毒驾行为的,一次计20分。

    营运驾驶员一次有两个以上违法违规行为记分的,应当分别计算,累加分值。营运驾驶员同一违法违规行为同时符合两个以上记分情形的,按照较重情形予以记分。

    《办法》指出,对营运驾驶员的道路运输违法违规行为,处罚与记分应当依法同时执行。对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达到20分的营运驾驶员,由核发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列入“道路运输从业人员风险名单” ,依照《四川省道路运输条例》依法吊销其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件,并在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网站进行公告。

    根据《办法》,未按规定参加学习并通过考试或者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记分转入下一记分周期。记分在15分以下,并已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记分周期期满后,记分予以清除。

    《办法》要求,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查处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记入记分管理信息系统。对抄告的违法违规行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在接收抄告之日起5日内记入记分管理信息系统。营运驾驶员对记分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记分的管理机构申请复核。作出记分的管理机构应当在15日内完成复核,并根据结果对记分进行核改,同时告知申请人。

    《办法》自12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责任编辑: 李莎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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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下月起,四川道路营运驾驶员记分管理有新规

  • 2023年11月10日 16时13分
  • 来源: 四川发布
  •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道路营运驾驶员记分管理办法》的通知

    记者从省政府网获悉,近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四川省道路营运驾驶员记分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道路营运驾驶员在道路运输经营性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安全生产规程、运营服务规范等行为实行量化管理。

    《办法》明确,道路营运驾驶员记分管理的适用范围,是持有四川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发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证”驾驶客货车辆从事道路运输营运活动的驾驶员,或持有外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发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以下简称“外省籍营运驾驶员”)驾驶四川籍客货运输车辆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运输营运活动的驾驶员。

    《办法》规定,道路运输违法违规行为累积记分考核周期为12个月,满分为20分,从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初次领取之日起计算。依据道路运输违法违规行为的严重程度,一次记分的分值分别为:20分、15分、10分、5分、3分、1分。其中,营运驾驶员驾驶营运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在执行运输任务时存在酒驾、毒驾行为的,一次计20分。

    营运驾驶员一次有两个以上违法违规行为记分的,应当分别计算,累加分值。营运驾驶员同一违法违规行为同时符合两个以上记分情形的,按照较重情形予以记分。

    《办法》指出,对营运驾驶员的道路运输违法违规行为,处罚与记分应当依法同时执行。对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达到20分的营运驾驶员,由核发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列入“道路运输从业人员风险名单” ,依照《四川省道路运输条例》依法吊销其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件,并在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网站进行公告。

    根据《办法》,未按规定参加学习并通过考试或者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记分转入下一记分周期。记分在15分以下,并已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记分周期期满后,记分予以清除。

    《办法》要求,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查处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记入记分管理信息系统。对抄告的违法违规行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在接收抄告之日起5日内记入记分管理信息系统。营运驾驶员对记分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记分的管理机构申请复核。作出记分的管理机构应当在15日内完成复核,并根据结果对记分进行核改,同时告知申请人。

    《办法》自12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责任编辑: 李莎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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