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好入河“闸门”!四川出台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方案

  • 2022年07月31日 14时07分
  • 来源: 四川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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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播报
  •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记者从四川省人民政府网获悉,日前,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四川省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从开展排查溯源、实施分类整治、严格监督管理、加强支撑保障这四个方面提出相关措施,加强和规范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进一步扎实开展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

    《方案》提出了目标任务,2022年底前,全面完成入河排污口排查、监测、溯源,制定入河排污口“一口一策”整治方案,启动入河排污口整治和信息管理平台建设工作。2023年底前,基本完成入河排污口整治,形成管理体系比较完备、技术体系较为科学的入河排污口设置及监督管理体系。2024年底前,完成入河排污口规范化建设,建立全省统一的入河排污口信息管理平台。

    在开展排查溯源方面,《方案》提出,各市(州)人民政府承担组织实施排污口排查溯源工作的主体责任,按照“有口皆查、应查尽查”要求,组织开展深入排查,摸清掌握各类排污口的分布及数量、污水排放特征及去向、排污单位基本情况等信息,建立本行政区入河排污口名录。各地要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和政府兜底的原则,逐一明确入河排污口责任主体,建立责任主体清单,责任主体负责源头治理以及入河排污口监测整治、规范化建设、维护管理等。

    在实施分类整治方面,《方案》提出,要明确入河排污口分类,将入河排污口分为工业排污口、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农业排口、其他排口等四种类型。按照“依法取缔一批、清理合并一批、规范整治一批”要求,由各市(州)人民政府按照“一口一策”原则制定整治方案,以截污治污为重点开展整治。各市(州)人民政府建立入河排污口整治销号制度,通过对入河排污口进行取缔、合并、规范,最终形成需要保留的入河排污口清单。

    在严格监督管理方面,《方案》提出,要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对工矿企业、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污水处理厂、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开展监测,水生态环境质量较差的地方应适当加大监测频次。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大入河排污口环境执法力度,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设置入河排污口或不按规定排污的,依法予以处罚;对私设暗管接入他人排污口等逃避监督管理借道排污的,溯源确定责任主体,依法予以严厉查处。

    在加强支撑保障方面,《方案》提出,将建立激励问责机制,将入河排污口整治和监督管理情况纳入市(州)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考核,并作为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的重要内容,对在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中存在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敷衍塞责等行为的,依纪依法依规严肃追究有关地方、部门和人员责任。同时,要建立完善公众监督举报机制,鼓励公众举报身边的违法排污行为,形成全社会共同监督、协同共治的良好局面。

    责任编辑: 李莎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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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把好入河“闸门”!四川出台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方案

  • 2022年07月31日 14时07分
  • 来源: 四川发布
  •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记者从四川省人民政府网获悉,日前,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四川省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从开展排查溯源、实施分类整治、严格监督管理、加强支撑保障这四个方面提出相关措施,加强和规范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进一步扎实开展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

    《方案》提出了目标任务,2022年底前,全面完成入河排污口排查、监测、溯源,制定入河排污口“一口一策”整治方案,启动入河排污口整治和信息管理平台建设工作。2023年底前,基本完成入河排污口整治,形成管理体系比较完备、技术体系较为科学的入河排污口设置及监督管理体系。2024年底前,完成入河排污口规范化建设,建立全省统一的入河排污口信息管理平台。

    在开展排查溯源方面,《方案》提出,各市(州)人民政府承担组织实施排污口排查溯源工作的主体责任,按照“有口皆查、应查尽查”要求,组织开展深入排查,摸清掌握各类排污口的分布及数量、污水排放特征及去向、排污单位基本情况等信息,建立本行政区入河排污口名录。各地要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和政府兜底的原则,逐一明确入河排污口责任主体,建立责任主体清单,责任主体负责源头治理以及入河排污口监测整治、规范化建设、维护管理等。

    在实施分类整治方面,《方案》提出,要明确入河排污口分类,将入河排污口分为工业排污口、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农业排口、其他排口等四种类型。按照“依法取缔一批、清理合并一批、规范整治一批”要求,由各市(州)人民政府按照“一口一策”原则制定整治方案,以截污治污为重点开展整治。各市(州)人民政府建立入河排污口整治销号制度,通过对入河排污口进行取缔、合并、规范,最终形成需要保留的入河排污口清单。

    在严格监督管理方面,《方案》提出,要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对工矿企业、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污水处理厂、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开展监测,水生态环境质量较差的地方应适当加大监测频次。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大入河排污口环境执法力度,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设置入河排污口或不按规定排污的,依法予以处罚;对私设暗管接入他人排污口等逃避监督管理借道排污的,溯源确定责任主体,依法予以严厉查处。

    在加强支撑保障方面,《方案》提出,将建立激励问责机制,将入河排污口整治和监督管理情况纳入市(州)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考核,并作为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的重要内容,对在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中存在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敷衍塞责等行为的,依纪依法依规严肃追究有关地方、部门和人员责任。同时,要建立完善公众监督举报机制,鼓励公众举报身边的违法排污行为,形成全社会共同监督、协同共治的良好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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