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文化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如何划分?四川制定方案!

  • 2022年04月08日 14时58分
  • 来源: 四川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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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公共文化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记者从四川省人民政府官网获悉,为健全公共文化服务财政保障机制,促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日前,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四川省公共文化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对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文化艺术创作扶持、文化遗产保护传承、文化交流、能力建设五个方面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进行了明确。

    在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方面,《方案》明确了基层公共文化设施免费或低收费开放及其他基本公共文化服务事项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其中,地方文化文物系统所属博物馆、纪念馆、公共图书馆、美术馆、文化馆(站)、全国爱国主义教育示范基地,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免费开放。属于省级机构的,确认为省级财政事权,由省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属于市县级机构的,确认为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省级财政统筹中央补助资金根据开放数量、补助标准、绩效情况等确定对市县转移支付资金。需要注意的是,省级组织实施免费或低收费开放的,由省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市县级组织实施的,由市县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此外,中央和四川省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中涉及的读书看报、收听广播、观看电视等其他公共文化服务事项,确认为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由省和市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在文化艺术创作扶持方面,《方案》指出,由政府组织实施或支持开展的公益性文化活动、展览、文艺创作演出等文化艺术创作扶持方面的有关事项,省级组织实施的,确认为省级财政事权,由省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省级、市县共同实施的,确认为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由省和市县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市县级组织实施的,确认为市县级财政事权,由市县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方面,《方案》要求,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可移动文物保护、古籍保护、考古等省级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事项,以及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传习活动、文化生态保护区保护等省级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事项,确认为省级财政事权,由省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纳入国家及省级物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有关规划,确认为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由省和市县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省级财政根据保护需求、工作任务量、绩效情况、财力状况等确定对市县转移支付资金。

    责任编辑: 李莎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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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共文化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如何划分?四川制定方案!

  • 2022年04月08日 14时58分
  • 来源: 四川发布
  •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公共文化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记者从四川省人民政府官网获悉,为健全公共文化服务财政保障机制,促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日前,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四川省公共文化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对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文化艺术创作扶持、文化遗产保护传承、文化交流、能力建设五个方面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进行了明确。

    在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方面,《方案》明确了基层公共文化设施免费或低收费开放及其他基本公共文化服务事项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其中,地方文化文物系统所属博物馆、纪念馆、公共图书馆、美术馆、文化馆(站)、全国爱国主义教育示范基地,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免费开放。属于省级机构的,确认为省级财政事权,由省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属于市县级机构的,确认为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省级财政统筹中央补助资金根据开放数量、补助标准、绩效情况等确定对市县转移支付资金。需要注意的是,省级组织实施免费或低收费开放的,由省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市县级组织实施的,由市县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此外,中央和四川省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中涉及的读书看报、收听广播、观看电视等其他公共文化服务事项,确认为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由省和市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在文化艺术创作扶持方面,《方案》指出,由政府组织实施或支持开展的公益性文化活动、展览、文艺创作演出等文化艺术创作扶持方面的有关事项,省级组织实施的,确认为省级财政事权,由省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省级、市县共同实施的,确认为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由省和市县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市县级组织实施的,确认为市县级财政事权,由市县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方面,《方案》要求,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可移动文物保护、古籍保护、考古等省级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事项,以及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传习活动、文化生态保护区保护等省级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事项,确认为省级财政事权,由省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纳入国家及省级物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有关规划,确认为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由省和市县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省级财政根据保护需求、工作任务量、绩效情况、财力状况等确定对市县转移支付资金。

    责任编辑: 李莎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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