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超标准编制预算!四川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

  • 2022年02月28日 15时30分
  • 来源: 四川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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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日前,省政府出台《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进一步完善预算管理制度,更好发挥财政在国家治理中的基础和重要支柱作用,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四川提供坚实保障。

    《意见》提出加强预算收入统筹、严格预算编制管理、加强预算执行管理、强化风险防范化解、加大预算监督力度及提高预算管理信息化水平等六项措施。

    《意见》提出,不得违法违规制定实施歧视性税费减免政策,不得超越权限制定实施税费优惠政策。新出台的一般公共预算收入政策一般不得规定以收定支、专款专用。严禁将政府非税收入与征收单位支出挂钩。部门和单位取得的各类收入要依法依规纳入部门或单位预算,未纳入预算的收入不得安排支出。部门所属单位事业收入、事业单位经营收入等非财政拨款收入应在部门和单位预算中如实反映,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和资产出租出借收入应当按规定及时足额缴入国库或纳入单位预算。严禁截留、挤占、坐支和挪用应上缴的财政收入。

    上级政府应当依法依规提前下达转移支付和新增地方政府债务限额预计数。下级政府应当严格按照提前下达数如实编制预算,既不得虚列收支、增加规模,也不得少列收支、脱离监督。落实党政机关过紧日子要求,从严控制一般性支出。按照国家统一部署规范奖励性补贴,清理压缩各种福利性、普惠性、基数化奖励。将支出标准作为预算编制的基本依据,不得超标准编制预算。

    《意见》要求,要加大从资金源头到使用末端的全过程、全链条、全方位监管力度。不得将各地财政收入规模、增幅纳入考核评比。坚持先有预算后有支出,严禁超预算、无预算安排支出或开展政府采购,严禁将国库资金违规拨入财政专户或单位实有资金账户。严禁违反规定乱开口子、随意追加预算,规范预算调剂行为。严禁以拨代支,进一步加强财政暂付性款项管理,除已按规定程序审核批准的事项外,不得对未列入预算的项目安排支出。合理确定采购需求,严禁超标准、豪华采购。

    完善常态化监控机制,决不允许新增隐性债务上新项目、铺新摊子,严禁违法违规融资担保及以政府投资基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政府购买服务等名义变相举债。加强督查审计问责,严格落实政府举债终身问责制和债务问题倒查机制。实施社会保险全民参保计划,扩大参保覆盖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收统支省级统筹制度,按国家部署推进全国统筹。推进工伤、失业保险统收统支省级统筹,做实基本医疗保险统收统支市级统筹并研究建立省级统筹制度。

    此外,《意见》提出要建立完善全覆盖、全链条的转移支付资金监控机制,实现资金从预算安排源头到使用末端全过程来源清晰、流向明确、账目可查、账实相符。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集中反映单位基础信息和会计核算、资产管理、账户管理等预算信息,推动实现信息资源共享。积极推动财政与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人民银行、审计、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单位)实现基础信息按规定共享共用。

    责任编辑: 许齐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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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得超标准编制预算!四川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

  • 2022年02月28日 15时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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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日前,省政府出台《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进一步完善预算管理制度,更好发挥财政在国家治理中的基础和重要支柱作用,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四川提供坚实保障。

    《意见》提出加强预算收入统筹、严格预算编制管理、加强预算执行管理、强化风险防范化解、加大预算监督力度及提高预算管理信息化水平等六项措施。

    《意见》提出,不得违法违规制定实施歧视性税费减免政策,不得超越权限制定实施税费优惠政策。新出台的一般公共预算收入政策一般不得规定以收定支、专款专用。严禁将政府非税收入与征收单位支出挂钩。部门和单位取得的各类收入要依法依规纳入部门或单位预算,未纳入预算的收入不得安排支出。部门所属单位事业收入、事业单位经营收入等非财政拨款收入应在部门和单位预算中如实反映,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和资产出租出借收入应当按规定及时足额缴入国库或纳入单位预算。严禁截留、挤占、坐支和挪用应上缴的财政收入。

    上级政府应当依法依规提前下达转移支付和新增地方政府债务限额预计数。下级政府应当严格按照提前下达数如实编制预算,既不得虚列收支、增加规模,也不得少列收支、脱离监督。落实党政机关过紧日子要求,从严控制一般性支出。按照国家统一部署规范奖励性补贴,清理压缩各种福利性、普惠性、基数化奖励。将支出标准作为预算编制的基本依据,不得超标准编制预算。

    《意见》要求,要加大从资金源头到使用末端的全过程、全链条、全方位监管力度。不得将各地财政收入规模、增幅纳入考核评比。坚持先有预算后有支出,严禁超预算、无预算安排支出或开展政府采购,严禁将国库资金违规拨入财政专户或单位实有资金账户。严禁违反规定乱开口子、随意追加预算,规范预算调剂行为。严禁以拨代支,进一步加强财政暂付性款项管理,除已按规定程序审核批准的事项外,不得对未列入预算的项目安排支出。合理确定采购需求,严禁超标准、豪华采购。

    完善常态化监控机制,决不允许新增隐性债务上新项目、铺新摊子,严禁违法违规融资担保及以政府投资基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政府购买服务等名义变相举债。加强督查审计问责,严格落实政府举债终身问责制和债务问题倒查机制。实施社会保险全民参保计划,扩大参保覆盖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收统支省级统筹制度,按国家部署推进全国统筹。推进工伤、失业保险统收统支省级统筹,做实基本医疗保险统收统支市级统筹并研究建立省级统筹制度。

    此外,《意见》提出要建立完善全覆盖、全链条的转移支付资金监控机制,实现资金从预算安排源头到使用末端全过程来源清晰、流向明确、账目可查、账实相符。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集中反映单位基础信息和会计核算、资产管理、账户管理等预算信息,推动实现信息资源共享。积极推动财政与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人民银行、审计、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单位)实现基础信息按规定共享共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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