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修订外来企业投诉处理规定 外来企业迎多项利好

  • 2021年11月05日 10时01分
  • 来源: 四川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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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播报
  •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外来企业投诉处理规定的通知

    11月1日记者从司法厅获悉,为进一步优化我省营商环境,树立良好的对外开放形象,及时有效调处外来企业投诉,日前省政府修订印发《四川省外来企业投诉处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为指导、规范来川投资企业(含外商投资企业)合法权益保护工作提供了依据。


    《规定》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规定》共7章26条,在总则、投诉工作机构及职责、投诉与受理、投诉处理、执行与监督、指导与保障等方面进行细化明确。

    记者了解到,去年经省政府外来企业投诉中心成功调处的涉企纠纷共133件,为外来企业挽回经济损失2.2亿元。今年1-8月,共受理和调处各类投诉207件,为外来企业挽回经济损失1.39亿元。

    01:哪些属于外来企业?

    《规定》明确,外来企业是指依法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国内省外在川投资企业及投资者。

    02:投诉工作机构是谁?

    《规定》明确,投诉工作机构是指四川省人民政府外来企业投诉中心(以下简称省外来企业投诉中心)和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指定的负责受理外来企业投诉的部门或者机构。

    03:可以投诉什么问题?

    外来企业可以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就下面这些事项向投诉工作机构反映:

    (一)行政机关(包括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职过程中侵犯外来企业合法权益的行为;

    (二)履行行政合同、协议以及招商引资相关政策方面产生的争议;

    (三)供水、供电、供气、网络、通讯、金融、有线电视等单位利用优势地位,侵犯外来企业合法权益的事项;

    (四)外来企业与其他企业或者组织之间的民商事纠纷,经双方自愿同意提出的调处申请;

    (五)外来企业反映投资环境方面存在的问题,并提交完善有关政策措施的建议;

    (六)有关商会、协会(含《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商会、协会)可以向投诉工作机构反映会员提出的投资环境方面存在的问题,并提交具体的政策措施建议;

    (七)其他争议

    04:外来企业将迎来哪些利好?

    (一)强化了工作保障。《规定》明确提出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和加强外来企业投诉处理工作,并给予必要的经费保障,为各地扎实开展外来企业服务工作,营造对外开放良好营商环境提供了制度保障。

    (二)贯彻共建共治共享的投诉处理机制。投诉处理在涉企纠纷化解方面存在被动性和滞后性,属于事后救济,《规定》提出在有条件的产业园区、商(协)会设立投诉服务工作站,充分发挥产业园区、商(协)会化解矛盾纠纷的第一道防线作用,结合工作实际,强调主动服务,推进营造多方参与下的事前预防,事中控制服务体系,在防止发生侵害外来企业合法权益事项和损害进一步扩大方面起到积极作用。

    (三)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的保障力度。《规定》明确提出外商投资企业可直接向省级或市(州)级投诉工作机构提出投诉申请,同时《规定》提出“外国商会、外商投资企业协会可以向投诉工作机构反映会员提出的投资环境方面存在的问题,并提交具体的政策措施建议”,畅通企业诉求渠道。

    (四)首次提出跨行政区域企业投诉协作机制。2020年,川渝两地企业投诉工作机构签订了《积极服务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合作协议》,双方在建立跨行政区域投诉处理、信息交流、联合调研机制和工作配合等方面作出了约定。《规定》提出涉及跨行政区域的投诉事项,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协议约定办理,为保障双方合作长期有效进行提供了依据。

    (五)强化投诉处理工作职能。《规定》进一步明确省外来企业投诉中心在办理投诉申请事宜时,可向相关市(州)人民政府、省直部门进行转办,督促被投诉单位正视问题、积极应对、妥善处理纠纷,提高了纠纷化解工作质效。

    (六)强化问责追责。《规定》明确提出行政机关、职能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存在滥用职权侵犯外来企业合法权益等行为,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投诉工作机构应当移送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处理。(记者兰楠

    责任编辑: 余庆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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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修订外来企业投诉处理规定 外来企业迎多项利好

  • 2021年11月05日 10时01分
  • 来源: 四川在线
  •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外来企业投诉处理规定的通知

    11月1日记者从司法厅获悉,为进一步优化我省营商环境,树立良好的对外开放形象,及时有效调处外来企业投诉,日前省政府修订印发《四川省外来企业投诉处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为指导、规范来川投资企业(含外商投资企业)合法权益保护工作提供了依据。


    《规定》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规定》共7章26条,在总则、投诉工作机构及职责、投诉与受理、投诉处理、执行与监督、指导与保障等方面进行细化明确。

    记者了解到,去年经省政府外来企业投诉中心成功调处的涉企纠纷共133件,为外来企业挽回经济损失2.2亿元。今年1-8月,共受理和调处各类投诉207件,为外来企业挽回经济损失1.39亿元。

    01:哪些属于外来企业?

    《规定》明确,外来企业是指依法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国内省外在川投资企业及投资者。

    02:投诉工作机构是谁?

    《规定》明确,投诉工作机构是指四川省人民政府外来企业投诉中心(以下简称省外来企业投诉中心)和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指定的负责受理外来企业投诉的部门或者机构。

    03:可以投诉什么问题?

    外来企业可以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就下面这些事项向投诉工作机构反映:

    (一)行政机关(包括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职过程中侵犯外来企业合法权益的行为;

    (二)履行行政合同、协议以及招商引资相关政策方面产生的争议;

    (三)供水、供电、供气、网络、通讯、金融、有线电视等单位利用优势地位,侵犯外来企业合法权益的事项;

    (四)外来企业与其他企业或者组织之间的民商事纠纷,经双方自愿同意提出的调处申请;

    (五)外来企业反映投资环境方面存在的问题,并提交完善有关政策措施的建议;

    (六)有关商会、协会(含《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商会、协会)可以向投诉工作机构反映会员提出的投资环境方面存在的问题,并提交具体的政策措施建议;

    (七)其他争议

    04:外来企业将迎来哪些利好?

    (一)强化了工作保障。《规定》明确提出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和加强外来企业投诉处理工作,并给予必要的经费保障,为各地扎实开展外来企业服务工作,营造对外开放良好营商环境提供了制度保障。

    (二)贯彻共建共治共享的投诉处理机制。投诉处理在涉企纠纷化解方面存在被动性和滞后性,属于事后救济,《规定》提出在有条件的产业园区、商(协)会设立投诉服务工作站,充分发挥产业园区、商(协)会化解矛盾纠纷的第一道防线作用,结合工作实际,强调主动服务,推进营造多方参与下的事前预防,事中控制服务体系,在防止发生侵害外来企业合法权益事项和损害进一步扩大方面起到积极作用。

    (三)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的保障力度。《规定》明确提出外商投资企业可直接向省级或市(州)级投诉工作机构提出投诉申请,同时《规定》提出“外国商会、外商投资企业协会可以向投诉工作机构反映会员提出的投资环境方面存在的问题,并提交具体的政策措施建议”,畅通企业诉求渠道。

    (四)首次提出跨行政区域企业投诉协作机制。2020年,川渝两地企业投诉工作机构签订了《积极服务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合作协议》,双方在建立跨行政区域投诉处理、信息交流、联合调研机制和工作配合等方面作出了约定。《规定》提出涉及跨行政区域的投诉事项,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协议约定办理,为保障双方合作长期有效进行提供了依据。

    (五)强化投诉处理工作职能。《规定》进一步明确省外来企业投诉中心在办理投诉申请事宜时,可向相关市(州)人民政府、省直部门进行转办,督促被投诉单位正视问题、积极应对、妥善处理纠纷,提高了纠纷化解工作质效。

    (六)强化问责追责。《规定》明确提出行政机关、职能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存在滥用职权侵犯外来企业合法权益等行为,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投诉工作机构应当移送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处理。(记者兰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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