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新版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出炉 有这些亮点!

  • 2020年10月27日 09时30分
  • 来源: 四川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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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川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奖种增加至6个类别 明确了奖励数量和等次

    新版《办法》将四川省科学技术奖由此前的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和科学技术进步奖2个类别调整为6个类别。省科学技术奖包括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杰出青年科学技术创新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和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

    同时,《办法》要求严控奖励数量,提高奖励质量。省科学技术奖每年评奖一次,授奖总数不超过300项。

    其中——

    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每年授予人数不超过2名,可以空缺。

    杰出青年科学技术创新奖每年授予人数不超过5名,可以空缺。

    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各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3个等级。对作出特别重大科学发现、技术发明或者技术创新的,可以授予特等奖。

    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每年不超过5项,可以空缺。

    《办法》还强调,省人民政府各行政机构,省级以下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行政机构,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不得设立由财政出资的科学技术奖项。

    “推荐制”变为“提名制” 明确提名者责任

    新版《办法》将此前的“推荐制”改为“提名制”。《办法》明确,省科学技术奖实行提名制度,候选者由个人或者组织提名,不受理自荐。

    那么,哪些个人和组织可以作为提名者?《办法》明确了三类:

    (一)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国家科学技术奖获奖项目第一完成人,以及四川省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获得者;

    (二)省直相关部门、市(州)人民政府;

    (三)经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的符合条件的高校、科研院所、企业、学会、协会等组织机构。

    同时,《办法》也明确了提名者应承担的相应责任。提名者应当遵守提名规则和程序,对提名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并在提名、评审和异议处理中承担相应责任。提名者是个人的,应当在其熟悉的学科领域范围内进行提名;提名者是组织的,应当公布提名细则和流程,并在本学科、本行业、本地区、本部门或者本单位范围内进行提名。

    提名者应当在提名前公示或者协调有关单位公示被提名对象的主要情况、成果等内容。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处理后符合相关条件的方可提名。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对提名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并在本部门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5个工作日。

    明确法律责任对学术造假等行为“零容忍”

    《办法》明确了奖励活动中参与主体的法律责任。

    其中——

    被提名者剽窃、侵夺他人的发现、发明或者其他科学技术成果的,学术造假的,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省科学技术奖的,取消其当年度评奖资格;已经授奖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奖金,收回证书。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定期限内或者终身被提名省科学技术奖的资格。

    提名者在提名过程中审查不严,影响评审结果的,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暂停其1至3年的提名资格。提名者提供虚假材料,协助他人骗取省科学技术奖,提名者是个人的,永久取消其提名资格;提名者是组织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禁止其参与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

    国家公职人员在省科学技术奖励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受到处理的组织或者个人,有关部门还应当按照规定将其失信信息纳入诚信档案。

    责任编辑: 贺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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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新版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出炉 有这些亮点!

  • 2020年10月27日 09时30分
  • 来源: 四川发布
  • 四川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奖种增加至6个类别 明确了奖励数量和等次

    新版《办法》将四川省科学技术奖由此前的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和科学技术进步奖2个类别调整为6个类别。省科学技术奖包括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杰出青年科学技术创新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和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

    同时,《办法》要求严控奖励数量,提高奖励质量。省科学技术奖每年评奖一次,授奖总数不超过300项。

    其中——

    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每年授予人数不超过2名,可以空缺。

    杰出青年科学技术创新奖每年授予人数不超过5名,可以空缺。

    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各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3个等级。对作出特别重大科学发现、技术发明或者技术创新的,可以授予特等奖。

    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每年不超过5项,可以空缺。

    《办法》还强调,省人民政府各行政机构,省级以下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行政机构,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不得设立由财政出资的科学技术奖项。

    “推荐制”变为“提名制” 明确提名者责任

    新版《办法》将此前的“推荐制”改为“提名制”。《办法》明确,省科学技术奖实行提名制度,候选者由个人或者组织提名,不受理自荐。

    那么,哪些个人和组织可以作为提名者?《办法》明确了三类:

    (一)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国家科学技术奖获奖项目第一完成人,以及四川省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获得者;

    (二)省直相关部门、市(州)人民政府;

    (三)经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的符合条件的高校、科研院所、企业、学会、协会等组织机构。

    同时,《办法》也明确了提名者应承担的相应责任。提名者应当遵守提名规则和程序,对提名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并在提名、评审和异议处理中承担相应责任。提名者是个人的,应当在其熟悉的学科领域范围内进行提名;提名者是组织的,应当公布提名细则和流程,并在本学科、本行业、本地区、本部门或者本单位范围内进行提名。

    提名者应当在提名前公示或者协调有关单位公示被提名对象的主要情况、成果等内容。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处理后符合相关条件的方可提名。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对提名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并在本部门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5个工作日。

    明确法律责任对学术造假等行为“零容忍”

    《办法》明确了奖励活动中参与主体的法律责任。

    其中——

    被提名者剽窃、侵夺他人的发现、发明或者其他科学技术成果的,学术造假的,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省科学技术奖的,取消其当年度评奖资格;已经授奖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奖金,收回证书。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定期限内或者终身被提名省科学技术奖的资格。

    提名者在提名过程中审查不严,影响评审结果的,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暂停其1至3年的提名资格。提名者提供虚假材料,协助他人骗取省科学技术奖,提名者是个人的,永久取消其提名资格;提名者是组织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禁止其参与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

    国家公职人员在省科学技术奖励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受到处理的组织或者个人,有关部门还应当按照规定将其失信信息纳入诚信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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