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程序规定》解读二

  • 2015年05月05日 08时30分
  • 来源: 四川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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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川省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程序规定


     

      需召开立法听证会的,听证会情况要向社会公开并形成听证报告

      专业性较强的法规和规章草案,可以委托专家、教学科研单位、社会组织起草

      对规章的立法质量、实施绩效、存在问题及影响等要进行调查,形成立法后评估报告

      《四川省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程序规定》近日公布,提出的法制机构应向公民反馈立法项目建议采纳情况、立法听证报告将作为草案修改重要参考、探索委托第三方起草法律法规等新增亮点引人关注。《规定》将于6月1日起施行。

      增加公开性和透明度,是《规定》的一大亮点。《规定》要求,省法制机构每年下半年,通过政府网站或者报刊等媒体,向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和国家机关公开征集下一年度立法项目建议,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和国家机关可提出立法项目建议,省政府年度立法计划应当向社会公布,省法制机构应当向有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反馈立法项目建议采纳情况。其中特别要求,存在重大意见分歧或者涉及利益关系重大调整需要进行听证的,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召开立法听证会的,都应召开立法听证会,听证会情况向社会公开并形成听证报告,包括听证会的基本情况、发言人的基本观点等,听证报告作为草案论证修改的重要参考。《规定》在完善立法机制上进行了探索。例如,涉及共同行政行为、重要行政管理和综合性较强、重大应急事项、主管部门不明确以及其他需要由省法制机构起草的,皆由省法制机构起草或组织起草。“这样可在一定程度上防止部门利益权力化。”省法制办相关负责人说。《规定》同时提出,专业性较强的法规和规章草案,省法制机构可以委托专家、教学科研单位、社会组织起草。委托方应当具备有熟悉法律法规和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有相关领域的实践经验和理论基础、具备与承担任务相适应的条件,省法制机构应当与其签订协议,明确任务、质量要求、完成期限、工作报酬、违约责任等相关内容。

      加强立法评估方面也有新要求。《规定》提出,要加强重点领域的立法后评估工作,对规章的立法质量、实施绩效、存在问题及影响等进行调查和评价,形成立法后评估报告,并提出继续实施、修改或者废止的建议。

      《规定》还特别提出,应当制定地方性法规但条件尚不成熟,因行政管理迫切需要,可以先制定规章,规章实施满两年,需要继续实施所规定的行政措施的,应当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规。(记者 刘佳)

      

    责任编辑: 张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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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程序规定》解读二

  • 2015年05月05日 08时30分
  • 来源: 四川日报
  • 四川省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程序规定


     

      需召开立法听证会的,听证会情况要向社会公开并形成听证报告

      专业性较强的法规和规章草案,可以委托专家、教学科研单位、社会组织起草

      对规章的立法质量、实施绩效、存在问题及影响等要进行调查,形成立法后评估报告

      《四川省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程序规定》近日公布,提出的法制机构应向公民反馈立法项目建议采纳情况、立法听证报告将作为草案修改重要参考、探索委托第三方起草法律法规等新增亮点引人关注。《规定》将于6月1日起施行。

      增加公开性和透明度,是《规定》的一大亮点。《规定》要求,省法制机构每年下半年,通过政府网站或者报刊等媒体,向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和国家机关公开征集下一年度立法项目建议,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和国家机关可提出立法项目建议,省政府年度立法计划应当向社会公布,省法制机构应当向有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反馈立法项目建议采纳情况。其中特别要求,存在重大意见分歧或者涉及利益关系重大调整需要进行听证的,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召开立法听证会的,都应召开立法听证会,听证会情况向社会公开并形成听证报告,包括听证会的基本情况、发言人的基本观点等,听证报告作为草案论证修改的重要参考。《规定》在完善立法机制上进行了探索。例如,涉及共同行政行为、重要行政管理和综合性较强、重大应急事项、主管部门不明确以及其他需要由省法制机构起草的,皆由省法制机构起草或组织起草。“这样可在一定程度上防止部门利益权力化。”省法制办相关负责人说。《规定》同时提出,专业性较强的法规和规章草案,省法制机构可以委托专家、教学科研单位、社会组织起草。委托方应当具备有熟悉法律法规和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有相关领域的实践经验和理论基础、具备与承担任务相适应的条件,省法制机构应当与其签订协议,明确任务、质量要求、完成期限、工作报酬、违约责任等相关内容。

      加强立法评估方面也有新要求。《规定》提出,要加强重点领域的立法后评估工作,对规章的立法质量、实施绩效、存在问题及影响等进行调查和评价,形成立法后评估报告,并提出继续实施、修改或者废止的建议。

      《规定》还特别提出,应当制定地方性法规但条件尚不成熟,因行政管理迫切需要,可以先制定规章,规章实施满两年,需要继续实施所规定的行政措施的,应当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规。(记者 刘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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