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7部门联合印发管理办法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既要建好更要管好

  • 2021年11月15日 08时11分
  • 来源: 四川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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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播报
  • 为规范和加强我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管理,做好乡镇行政区划和村级建制调整改革“后半篇”文章,促进乡村生态振兴,近日,生态环境厅、农业农村厅等7部门联合印发《四川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全力推动全省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见行见效,让广袤的农村大地水更清岸更绿。

    “四川农村生活污水的特点是单户污水量少、排放分散、水质水量波动大。”生态环境厅农村生态环境处相关负责人表示,农村生活污水,通常是指农村居民生活活动所产生的污水,主要包括冲厕、洗涤、洗浴和厨房等排水。

    近年来,四川相继出台相关文件,将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情况纳入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范畴,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政策体系逐步完善,推动工作从“有名”到“有实”转变。截至今年7月,全省有17541个行政村生活污水得到有效治理,治理率达到61.7%。

    虽然目前四川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取得不错成效,但处理设施运维管理仍为短板弱项,存在重建轻管、责任不明、资金不足、技术不够、监管不到位等问题。“构建责权清晰运维管理体系,规范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管理,对于避免国有资产浪费、提高处理设施运行率、提升我省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上述负责人表示。

    记者梳理发现,《办法》分为6个部分,共28条细则。《办法》严格限制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进水种类,其中,屠宰、养殖、酿酒、泡菜、豆制品等行业和中型及以上规模餐馆产生的废水不得进入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职责分工方面,《办法》梳理了相关部门职能职责,界定了管理权限及工作内容。比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履行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管理主体责任;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落实污水处理设施用电优惠政策,指导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建立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收费机制;市(州)、县(市、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情况和排放水质达标情况的监督管理工作。

    运行维护方面,《办法》对设施运维管理的模式确定、合同订立、队伍建设、台账制定、水质监测、标准使用、污泥管理、应急检修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比如,运维单位不得擅自停运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因检修等原因确需停运的,应提前15个工作日向县(市、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主管部门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书面报告停运原因、停运时间、应急措施等。

    监督考核方面,《办法》明确了市、县两级生态环境部门和设施运维主管部门的职责和具体监督措施,并强化考核结果应用。按照规定,市(州)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每年对本行政区域内各县(市、区)至少开展一次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情况和排放水质抽查。相关部门还将建立考核评估机制,考核结果纳入对县(市、区)人民政府的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考评,通过层层加压,落实各方责任,确保全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水平再上新台阶。 (记者 殷鹏

    责任编辑: 李莎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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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省7部门联合印发管理办法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既要建好更要管好

  • 2021年11月15日 08时11分
  • 来源: 四川日报
  • 为规范和加强我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管理,做好乡镇行政区划和村级建制调整改革“后半篇”文章,促进乡村生态振兴,近日,生态环境厅、农业农村厅等7部门联合印发《四川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全力推动全省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见行见效,让广袤的农村大地水更清岸更绿。

    “四川农村生活污水的特点是单户污水量少、排放分散、水质水量波动大。”生态环境厅农村生态环境处相关负责人表示,农村生活污水,通常是指农村居民生活活动所产生的污水,主要包括冲厕、洗涤、洗浴和厨房等排水。

    近年来,四川相继出台相关文件,将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情况纳入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范畴,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政策体系逐步完善,推动工作从“有名”到“有实”转变。截至今年7月,全省有17541个行政村生活污水得到有效治理,治理率达到61.7%。

    虽然目前四川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取得不错成效,但处理设施运维管理仍为短板弱项,存在重建轻管、责任不明、资金不足、技术不够、监管不到位等问题。“构建责权清晰运维管理体系,规范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管理,对于避免国有资产浪费、提高处理设施运行率、提升我省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上述负责人表示。

    记者梳理发现,《办法》分为6个部分,共28条细则。《办法》严格限制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进水种类,其中,屠宰、养殖、酿酒、泡菜、豆制品等行业和中型及以上规模餐馆产生的废水不得进入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职责分工方面,《办法》梳理了相关部门职能职责,界定了管理权限及工作内容。比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履行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管理主体责任;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落实污水处理设施用电优惠政策,指导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建立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收费机制;市(州)、县(市、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情况和排放水质达标情况的监督管理工作。

    运行维护方面,《办法》对设施运维管理的模式确定、合同订立、队伍建设、台账制定、水质监测、标准使用、污泥管理、应急检修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比如,运维单位不得擅自停运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因检修等原因确需停运的,应提前15个工作日向县(市、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主管部门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书面报告停运原因、停运时间、应急措施等。

    监督考核方面,《办法》明确了市、县两级生态环境部门和设施运维主管部门的职责和具体监督措施,并强化考核结果应用。按照规定,市(州)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每年对本行政区域内各县(市、区)至少开展一次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情况和排放水质抽查。相关部门还将建立考核评估机制,考核结果纳入对县(市、区)人民政府的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考评,通过层层加压,落实各方责任,确保全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水平再上新台阶。 (记者 殷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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