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7-14

我省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政策体系

  • 2018年09月16日 08时44分
  • 来源: 四川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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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播报
  •   到2020年,我省将基本形成以农户家庭经营为基础、合作与联合为纽带、社会化服务为支撑的立体式复合型现代农业经营体系,构建框架完整、措施精准、机制有效的政策支持体系。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日前印发《关于加快构建政策体系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实施意见》,全面推行财政支农项目资金形成资产转交农民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持有管护,并量化为成员股份参与盈余分配。

      我省将鼓励发展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大力发展专业合作、股份合作、社区合作、产供消信(生产、供销、消费、信用)“四位一体”综合合作等形式的农民合作社,建设以农民合作社为主要载体的田园综合体。允许财政资金特别是扶贫资金量化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后,以自愿入股方式投入新型经营主体。

      我省将构建起全方位的扶持政策体系。今后,各级财政支持的各类小型农业建设项目将优先安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农民合作组织等作为项目建设和资产管护主体。一村一品示范村镇和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建设电商平台基础设施将获重点支持。推行财政支农项目资金直接投向符合条件的新型农业经营、服务主体,是一大亮点。

      今后,农机具购置补贴等政策将重点向符合条件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倾斜。农民合作社销售社员生产的农产品或向社员销售的投入品免征增值税,与其成员签订的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从事农林牧渔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条件的减免企业所得税。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所用生产、附属及配套设施用地,符合规定的按农用地管理。市、县用于支持农村新产业新业态发展等的建设用地,按不低于省上下达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总量的8%予以单列;从事森林康养、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的,辅助设施建设用地可再增加3%。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的用地指标,优先支持开展农业生产经营和社会化服务。发展农产品初加工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电价,对从事粮食生产和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业信贷担保余额不低于总担保规模70%。落实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等政策。

      我省将建立县乡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辅导员队伍,建立农民合作社退出并落实年度报告公示制度,开展农业企业运行监测等。 (记者 李淼)
    责任编辑: 陈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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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省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政策体系

  • 2018年09月16日 08时44分
  • 来源: 四川日报
  •   到2020年,我省将基本形成以农户家庭经营为基础、合作与联合为纽带、社会化服务为支撑的立体式复合型现代农业经营体系,构建框架完整、措施精准、机制有效的政策支持体系。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日前印发《关于加快构建政策体系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实施意见》,全面推行财政支农项目资金形成资产转交农民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持有管护,并量化为成员股份参与盈余分配。

      我省将鼓励发展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大力发展专业合作、股份合作、社区合作、产供消信(生产、供销、消费、信用)“四位一体”综合合作等形式的农民合作社,建设以农民合作社为主要载体的田园综合体。允许财政资金特别是扶贫资金量化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后,以自愿入股方式投入新型经营主体。

      我省将构建起全方位的扶持政策体系。今后,各级财政支持的各类小型农业建设项目将优先安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农民合作组织等作为项目建设和资产管护主体。一村一品示范村镇和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建设电商平台基础设施将获重点支持。推行财政支农项目资金直接投向符合条件的新型农业经营、服务主体,是一大亮点。

      今后,农机具购置补贴等政策将重点向符合条件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倾斜。农民合作社销售社员生产的农产品或向社员销售的投入品免征增值税,与其成员签订的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从事农林牧渔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条件的减免企业所得税。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所用生产、附属及配套设施用地,符合规定的按农用地管理。市、县用于支持农村新产业新业态发展等的建设用地,按不低于省上下达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总量的8%予以单列;从事森林康养、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的,辅助设施建设用地可再增加3%。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的用地指标,优先支持开展农业生产经营和社会化服务。发展农产品初加工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电价,对从事粮食生产和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业信贷担保余额不低于总担保规模70%。落实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等政策。

      我省将建立县乡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辅导员队伍,建立农民合作社退出并落实年度报告公示制度,开展农业企业运行监测等。 (记者 李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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