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筠连县永兴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永兴煤矿)“11.27”煤与瓦斯突出事故的通报
川安办〔2012〕130号
各产煤市(州)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省煤炭产业集团,古叙煤田开发公司:
2012年11月27日9时20分左右,筠连县永兴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永兴煤矿)33184运输巷4号开切眼发生一起煤与瓦斯突出事故,造成4人死亡,9人受伤。
该矿位于筠连县维新镇,核定生产能力90kt/a,系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矿井法定许可开采3#、8#煤层,开采深度由+405m至+285m;矿井采用平硐暗斜井开拓,两个进风井,一个回风井,中央并列式通风。据初步调查了解,该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在事故前已被筠连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暂扣;2012年9月14日该矿按筠连县人民政府要求停产,2012年11月16日筠连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批复同意该矿进行整改作业。该矿借整改之名,在非整改区域的33184运输巷4号切眼从事掘进作业,碛头放炮诱发煤与瓦斯突出,造成事故发生。
事故发生后,刘捷副省长立即作出重要批示:“煤矿安全不能有任何松劲,务必高度重视、务必严格规范、务必安全生产。请以此为案例,加大督查力度,复产验收必须严格把关,不合格的坚决不能复产,该关闭的必须坚决关闭。并全力做好伤员救治和善后、原因调查处理等工作”。
为认真贯彻省政府领导的重要指示精神,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坚决扭转当前煤矿安全事故频发的被动局面,现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进一步落实煤矿安全企业主体责任及政府监管责任
要进一步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实际控制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督促煤矿建立健全“五长五科五队”及班组岗位安全责任制并落实到位。切实落实政府和部门安全监管责任。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严格落实“市包县”、“县包矿”、领导包片、责任到人、事故倒查的工作机制,做到职责明确,分级负责,分兵把守,防止松懈麻痹情绪,有效防范和坚决防止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二、继续深入开展煤矿“打非治违”专项行动
各产煤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大煤矿“打非治违”力度,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严厉打击煤矿非法违法生产建设行为。依法严肃查处煤矿未经批准擅自整改、未经验收合格擅自复工复产、借整改之名行生产之实、边建设边生产、超批准范围组织建设施工和生产、超层越界开采、非法层层转包、以包代管等非法违法行为。严禁各类煤矿抢进度、赶任务和超能力、超定员、超强度组织生产,切实维护规范煤矿安全生产秩序。
三、严把煤矿复产复工验收关
各地必须严格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当前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安委办明电〔2012〕25号)的要求,督促煤矿企业加强隐患排查及整治工作,事故隐患未消除的情况下严禁恢复生产。同时,要严格按照省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加强今冬明春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川安办〔2012〕127号)制定的验收程序和条件,开展复工复产工作,明确停产煤矿复产验收工作部门分工,落实领导责任,严格贯彻执行“谁验收、谁签字、谁负责”的复产验收责任制度。对已经批准同意整改的矿井要落实监管措施,对已经验收合格同意复工复产的矿井要组织开展回头看、回头查。
四、认真抓好煤矿瓦斯、水害等专项治理工作
各地要认真抓好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达标县及达标矿建设工作,深入排查“一通三防”隐患,建立并认真落实瓦斯重大隐患排查挂牌督办制度,牢固树立“瓦斯超限就是事故”的理念,建立健全瓦斯“零超限”目标管理制度和瓦斯超限追查制度。督促煤矿企业严格执行瓦斯抽采达标和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等有关规定,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要严格落实区域和局部“两个四位一体”防突措施,切实做到先抽后采、抽采达标,对有条件开采保护层的煤矿,必须严格落实首先开采保护层的措施。受水害威胁严重的煤矿必须按规定建立防治水机构、配齐专业人员和专用设备、落实探放水制度,水文地质资料必须齐全,老空水情况必须清楚,入井矿工必须按规定进行防治水专项培训,水害应急预案必须科学制定并按规定审批、演练。
请将该通报迅速传达到辖区各产煤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所有煤矿,并督促抓好贯彻落实。
2012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