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授予乐山市等5市(县、区)四川省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县、区)称号的决定

  • 2009年02月16日 16时41分
  • 来源: 四川省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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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川府函[2009]32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门:

      2005年省政府决定在全省开展省级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区)创建活动。根据乐山市、峨眉山市、双流县、郫县、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政府提出的创建省级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县、区)考核验收申请,经省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考核组考核、省环保局公示和省政府审定,乐山市等5市(县、区)符合省级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县、区)条件,现决定授予乐山市、峨眉山市“四川省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称号,授予双流县、郫县“四川省环境保护模范县”称号,授予成都市新都区“四川省环境保护模范区”称号。

      希望获得荣誉称号的市(县、区)坚持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严格执行各项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认真落实国家和省关于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各项决定;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保持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建设生态文明;积极推进循环经济,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坚持高标准、严要求,不断巩固创模成果,不断提升城市环境管理水平,加强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关心的环境问题,持续改善城市环境质量,发挥好四川省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对周边地区的示范、带动作用,为建设生态省,实现又好又快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更大贡献。

    二○○九年二月十六日

      

      

    责任编辑: 熊紫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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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授予乐山市等5市(县、区)四川省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县、区)称号的决定

  • 2009年02月16日 16时41分
  • 来源: 四川省政府办公厅
  • 川府函[2009]32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门:

      2005年省政府决定在全省开展省级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区)创建活动。根据乐山市、峨眉山市、双流县、郫县、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政府提出的创建省级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县、区)考核验收申请,经省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考核组考核、省环保局公示和省政府审定,乐山市等5市(县、区)符合省级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县、区)条件,现决定授予乐山市、峨眉山市“四川省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称号,授予双流县、郫县“四川省环境保护模范县”称号,授予成都市新都区“四川省环境保护模范区”称号。

      希望获得荣誉称号的市(县、区)坚持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严格执行各项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认真落实国家和省关于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各项决定;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保持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建设生态文明;积极推进循环经济,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坚持高标准、严要求,不断巩固创模成果,不断提升城市环境管理水平,加强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关心的环境问题,持续改善城市环境质量,发挥好四川省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对周边地区的示范、带动作用,为建设生态省,实现又好又快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更大贡献。

    二○○九年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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