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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查处挂牌督办通知书(川安委督[2016]4号)

  • 2016年04月07日 16时19分
  • 来源: 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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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安委督[2016]4号

广元市人民政府: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提级调查处理及挂牌督办办法>的通知》(川安委〔2015〕9号)有关规定,省政府安委会决定对京昆高速公路绵广段“3.23”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查处实行挂牌督办。

  请你市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四川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省政府令第225号)等有关法规及规章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3〕8号)要求,组织有关部门抓紧进行事故调查,研究提出处理意见。按照相关规定,事故调查报告(初稿)经你市政府安委会审查同意后,以市政府安委会名义报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经审核同意后,由你市负责批复结案,并向社会公布。事故结案后,事故调查报告和事故处理决定落实情况要及时报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备案。

  联系人及电话:赵丹,028-86649145。

四川省政府安委会

  2016年3月31日  

责任编辑: 李莎莎
主办单位: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运行维护单位:中国电信四川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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