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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新《安全生产法》之明确社会各方的安全生产责任

  • 2015年02月04日 10时34分
  • 来源: 四川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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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与原《安全生产法》相比,新法在发挥市场机制促进安全生产方面进行了补充和完善。比如说协会、行业组织、工会,强化了它们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作用。

  发挥社会中介组织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的生产技术、管理服务的作用。2014年修订的新《安全生产法》第13条规定:“依法设立的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管理服务的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执业准则,接受生产经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技术、管理服务。生产经营单位委托相关规定的机构提供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同时,第69条规定:“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结果负责。”社会中介组织违反规定的,须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发挥行业协会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作用。新《安全生产法》第12条规定:有关协会组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方面的信息培训等服务……强调要发挥行业协会的安全生产自律作用。

  此外,新法明确“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单位有进行安全生产公益宣传教育的义务,有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的权利。”相比原来,新法将提高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深化为倡导提高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专家建议可通过开展知识竞赛、演讲比赛、巡回宣讲、专题讲座和设立板报、墙报、学习园地、宣传橱窗以及张贴横幅、标语,或通过集中培训和自学相结合,以及新闻媒体广泛宣传等形式,开展内容丰富的宣传教育活动。
责任编辑: 李莎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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