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南煤监分局关于近期连续两起煤与瓦斯突出事故的通报
2012年4月11日以来,分局辖区煤矿连续发生2起煤与瓦斯突出事故。
为深刻汲取事故教训,切实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分局特提出四点工作意见。详见附件。
附件:
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文件
川南煤监〔2012〕35号
关于近期两起煤与瓦斯突出事故的通报
各产煤县(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重点煤矿企业:
2012年4月11日以来,辖区煤矿连续发生2起煤与瓦斯突出事故。分别是:
2012年4月11日3时48分,川南煤业泸州古叙煤电有限公司石屏一矿+660m西边界回风联络石门掘进工作面放炮时发生煤与瓦斯突出事故,造成西边界回风联络石门、+660m西底板巷回风瓦斯浓度达40%;总回风瓦斯浓度达1.3%。本次事故突出煤量225t,突出瓦斯量为15000m3,虽未发生人员伤亡,但事故4人涉险。据初步分析,事故原因是: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认识不到位,采取的区域防突措施及局部防突措施落实较差,预测预报及效果检验方法可靠性不高,作业碛头放炮诱发煤与瓦斯突出。
2012年4月18日12时38分,江安祥益煤矿+90东翼掘进工作面放炮时发生煤与瓦斯突出事故。本次事故突出煤量20t,突出瓦斯量为8000m3,虽未发生人员伤亡,但事故20人涉险。据初步分析,事故原因是:作业头面未经核定,石门揭煤未采取相应防突安全技术措施。
上述事故暴露出一些煤矿企业违法组织生产、防突措施落实不到位以及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等突出问题。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坚决遏制煤矿瓦斯事故的发生,现提出以下要求:
一、继续深入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
各县(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煤矿企业要深入贯彻落实4月17日国务院召开的全国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4月20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召开的二季度安全生产视频会议精神,迅速对“打非治违”专项行动作出动员和部署,进一步加强领导,针对薄弱环节,采取切实措施,加大执法力度,始终保持高压态势,形成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治理纠正违规违章行为的工作合力。要根据煤矿安全生产的特点,紧紧抓住倾向性、苗头性问题,以及反复发生、长期难以根治的顽症痼疾,及时采取治理措施,确保“打非治违”工作取得实效。
二、认真落实煤矿瓦斯防治政策措施
各县(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重点煤矿企业要督促煤矿企业认真落实煤矿瓦斯防治政策措施。
一是建立并认真落实瓦斯重大隐患排查挂牌督办制度,深入排查治理瓦斯隐患,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期限和预案“五落实”,对一时整治不到位的重大隐患由有关部门实施挂牌督办。
二是督促煤矿企业牢固树立“瓦斯超限就是事故”的理念,建立健全瓦斯“零超限”目标管理制度和瓦斯超限追查制度,对1个月内发生2次超限的矿井要责令其停产整顿,对1个月内发生3次以上瓦斯超限未追查处理、或因瓦斯超限被责令停产整顿期间仍组织生产的矿井应提请地方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三是督促煤矿企业认真落实瓦斯防治能力评估制度,按照《关于印发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管理办法和基本标准的通知》(国能煤炭〔2011〕414号)要求,积极开展瓦斯防治能力评估工作。
四是督促煤矿企业强力推进瓦斯防治现场管理。进一步合理采掘部署、完善通风系统和设施,强化局部通风管理,确保通风系统的简单、稳定、可靠,确保风量充足、风流稳定;进一步加强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建立健全日常管理和维护、调校、检定制度,完善甲烷断电仪和甲烷风电闭锁功能,传感器种类、数量、安装位置必须符合要求,确保监控系统运行稳定并与县级监控平台联网。
五是督促煤矿企业督促煤矿企业严格执行瓦斯抽采达标和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建立瓦斯抽采达标自评估体系,严格落实区域和局部“两个四位一体”防突措施,切实做到先抽后采、抽采达标、不采突出面、不掘突出头。
三、切实加强煤矿企业的安全监管
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根据辖区内煤矿安全生产实际,有针对性地加强对重点区域和重点矿井的监督检查和执法监察,深入分析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查隐患、堵漏洞,督促煤矿企业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工作,打牢安全基础。对未按核定头面组织作业、未按规定落实瓦斯防治政策措施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煤矿,要坚决责令停产整顿或依法关闭。
四、继续加大行政执法和责任追究力度
继续强化监管监察执法力度。凡应建未建瓦斯抽采系统、未进行瓦斯抽采效果评判、瓦斯抽采不达标、“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落实不到位、9万吨/年及以下突出矿井未经评估并具备瓦斯防治能力、1个月内发生2次超限、监控系统运行不正常、无风或微风作业、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设备的煤矿一律责令停产整顿。
继续强化“打非治违”工作责任,对“打非治违”工作不力、非法违法行为长期得不到惩处、安全生产秩序混乱的地区,要严格追究有关政府和部门责任人的责任。继续加大对非法违法生产导致事故的查处力度,加大对事故后瞒报、谎报、迟报和逃匿行为的责任追究力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继续落实瓦斯超限追查制度,瓦斯超限必须立即撤人,并比照事故处理查明瓦斯超限原因,落实防范措施。
请各县(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重点煤矿企业迅速将本通报转发到辖区内所有煤矿企业,并督促抓好贯彻落实。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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