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南煤监分局对1起在建矿井非法生产行为给予80万元的大额处罚
筠连县分水岭煤业有限公司系资源整合扩能主体矿井,按照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设计,设计能力21万吨/年,平硐+斜井开拓,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和安全专篇等手续齐备。目前矿井施工已进入二期工程,经筠连县经信局核定,允许该矿4个掘进工作面作业。监察时发现该矿超出允许范围,在改扩建工程以外的其它区域(+597m的68101放水巷残采工作面及+500m的58305采煤工作面)违规组织生产。该行为违反了《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第(十二)项之规定。经四川煤监局川南分局案件审理委员会6月27日研究,决定依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十条、《四川煤矿安全监察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第九条和第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对筠连县分水岭煤业有限公司处以罚款75万元,对企业主要负责人邓有明处以罚款5万元,合并处罚80万元。处理决定下达后,筠连县分水岭煤业有限公司表示接受处理,并积极主动缴纳罚款、办理结案手续。
资源整合矿井边建设边生产危害最大,由于系统不完善,最容易酿成重特大事故。此次对分水岭煤业有限公司违规组织生产行为的严肃查处,有力的震慑了在建矿井非法违法生产建设行为,对进一步落实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实现煤矿安全形势的持续稳定好转,必将产生强有力的推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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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莎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