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安全生产监察执法支队关于对北川、安县非煤矿山安全监察执法情况的通报
绵安监执法支〔2011〕6号
各县市区安全生产监察执法大队:
为深化非煤矿山安全专项执法行动,深入排查整治非煤矿山安全隐患,促进各县市区执法人员共同提高执法业务水平,市支队于近期组织开展了非煤矿山交叉执法活动。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按照年度执法工作计划安排,结合我市全面开展的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两整治,一推进”工作,市安监局党组成员、执法支队支队长李克勤于4月19日至22日带领支队及江油市、平武县安监执法人员一行5人与属地安监执法人员一起对北川、安县的非煤矿山安全进行了监察执法。
本次执法中,执法人员依据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生产暂行规定》、《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对北川、安县的4座非煤矿山企业(井下和露天各2座)进行了监察执法。重点对矿山企业的安全管理及技术基础资料,井下矿山领导带班下井规定的执行及现场重点部位、关键环节、重点设施进行“诊断式”监察,共发现安全隐患36项,并对2户企业进行立案查处。对矿山现场存在的20项隐患下达了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3份),责令2座井下和1座露天矿山暂时停止采矿作业,立即消除安全隐患,并由属地安监局监督落实;对安全管理及技术基础资料中存在的16项问题,下达了限期整改指令书(3份),由属地安监局进行督促整改,并按期进行复查验收。
二、主要问题
从监察执法情况看,乡镇一级对开展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两整治,一推进”工作贯彻落实力度不够,企业落实效果差;矿山企业还存在安全意识不强、工作基础薄弱、管理力度不够等问题,安全生产形势仍不容乐观,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普遍存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未按现行相关法律法规修订完善,安全工作记录、台帐、档案不健全,安全防护设施、设备、装置不完备,特种设备和安全防护设施无检验检测报告。
(二)大部分企业在矿区未按规定设置醒目的安全警示标志标牌,未设置职业危害公告栏及中文警示说明。
(三)个别企业未按规定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相关技术图纸资料未按规程要求及时更新,无年度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应急救援预案未到安监部门备案,井下矿山未与有资质的矿山救护队签订救护协议;个别特种作业人员未持有效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给作业人员配备的部分劳动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标准。
(四)井下矿山:未按国务院通知要求和安监总局34号令全面落实领导带班下井制度;部分井下人行通道爬梯扶手、踏步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废弃巷道未按规定封闭严密,支护不严实。有的矿井安全出口不符合矿山规程要求,井下采场通风系统不符合设计要求,有的甚至进行无风作业,未按规定设置测风站(所),未按期进行反风试验,未进行职业危害日常检测,机车未按规定配备声、光信号设施,煤系非煤矿山瓦斯监控管理混乱。
(五)露天矿山:有的矿山企业未绘制、更新技术图纸资料,中深孔爆破无专项安全措施方案;坡面浮石未及时清理,矿山道路坡度及开采台阶高度、边坡角不符合安全规程,有的还在“一面墙”采矿;无排水系统,未设置截洪沟;乙炔瓶、氧气瓶混存;电器设备无配电箱,未设置漏电和接地保护装置。
三、下步工作要求
(一)要扎实有效开展非煤矿山安全“两整治,一推进”工作。
(二)各地要针对通报中非煤矿山企业存在的安全问题,举一反三,认真分析本地非煤矿山的安全生产形势,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按照年度执法工作计划深入开展非煤矿山专项监察执法行动,力争在执法覆盖面、执法力度、执法效果等方面有新突破。
(三)要对执法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严格执法、逗硬处罚;对存在的重大隐患、突出问题,必须盯住不放、跟踪督查、落实整改;对于存在不能确保生产安全的重大隐患的企业,要坚决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四)各相关单位要对本次专项执法中责令暂时停止采矿作业的企业加强监管,确保真正停下来,使安全隐患得到全面整改,并经复查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采矿作业。
(五)各县市区安监执法机构要在非煤矿山专项执法行动结束后,及时认真总结分析,并将总结材料于7月20日前书面上报市安监执法支队。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