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2011年二季度,依法组织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经法定检验机构检验,下列标称生产企业生产的该批商品在本次监测中判定为不合格。因邮寄无法送达,现依据相关程序规定予以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公告所列标称生产企业对本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向我局提出异议及书面复检申请,逾期则视为无异议。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一年七月五日